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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A00备案号:49252-2016DB63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1480—2016青海名牌评价通则2016-03-21发布2016-05-01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3/T1480—201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青海省标准化研究所、青海省质量管理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菁、石彦军、肖林青、王健、张素梅、来宁军、崔国华、李鸿雁。DB63/T1480—20161青海名牌评价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海名牌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申请条件、评价程序、名牌管理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青海名牌评价,也可用于名牌培育。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青海名牌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评价,并经有关管理机构确认的制造业名牌产品、农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服务业名牌和区域名牌的统称。2.2制造业名牌产品在青海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制造业产品。2.3农业名牌产品在青海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2.4传统特色手工艺品青海省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2.5服务业名牌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DB63/T1480—201622.6区域名牌青海省某特定区域内优势产业群体企业共同拥有的,在该产业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集体名牌。3评价原则青海名牌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4申报条件4.1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申报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的企业及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a)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b)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规定;c)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d)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e)具有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与工艺,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自主创新成效显著;f)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g)重视品牌建设,具有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h)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有权明确,无纠纷;i)产品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j)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k)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4.2农业名牌产品申报农业名牌的组织机构及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a)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b)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规定;c)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d)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e)产品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并在本地农业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并拥有固定的生产基地;f)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g)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h)申报产品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范围的必须取得相应认证证书;i)按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DB63/T1480—20163j)重视品牌建设,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k)单位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有权明确,无纠纷。4.3服务业名牌申报服务业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a)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b)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商标,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有权明确,无纠纷;c)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全省同行前列;d)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相关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e)有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投诉处理及时,顾客满意率达90%以上。f)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4.4区域名牌申报区域名牌的组织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明确的行政或地理区域范围;b)集聚区产业有相应的发展规划和配套的政策措施,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完备的服务功能,建立了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产品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才引进机制;c)集聚区内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d)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被认定为全国或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e)集聚区内有三家以上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省级名牌产品的销售额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销售额的30%以上;有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100%获证。f)集聚区内产品实物质量整体水平稳定,主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不低于同期、同类产品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平均水平。5评价程序5.1评价周期青海名牌评价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5.2申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a)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b)注册商标证书;c)申报产品(服务项目)介绍;d)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关许可证,纳税情况证明,经营情况证明;e)连续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查)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验(评价)报告;f)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5.3预审DB63/T1480—20164有关部门(基层质量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要求,对提出申请的组织机构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形成推荐意见。5.4评审对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及评估。包括:a)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b)对申报项目进行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和市信息评估;c)组织开展申报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公示和社会满意度测评;d)专家评审组按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意见。5.5形成建议名单形成青海名牌建议名单。5.6公示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当年青海名牌建议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6青海名牌管理6.1青海名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可自愿参加复评。6.2青海名牌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有关数据的收集与积累,并按规定填报有关跟踪数据。如虚报或不按要求填报跟踪数据的,有效期满后当年不得参加复评。6.3荣获青海名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应予通报,并限时整改;整改无效的撤销青海名牌称号。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撤销其青海名牌称号。7标志凡荣获青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使用统一的青海名牌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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