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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发[2010]115号关于印发《铭传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村(居)、乡直各单位:根据县计生委《关于尽快制定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乡实际,特制定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希各单位认真学习并对照实施。附:《铭传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特此通知中共肥西县铭传乡委员会肥西县铭传乡人民政府2010年8月15日铭传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计生工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实施综合改革,完善制度,建立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综合治理、利益导向、依法行政、服务质量、民主管理、队伍作风”的六好目标,为构建和谐铭传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总体目标实现本乡年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控制在98%以上,无“两非”案件发生,早孕发现率85%以上,孕情跟踪服务到位率达100%。建立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体系,群众自觉遵守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通过五年的努力,达到“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在全乡形成人人关心计生、人人支持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三、组织领导成立铭传乡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乡领导及派出所、卫生院、中心学校、司法所、执法所、农经站、综治办、规划办、劳保所、文广站、民政办、计生办及各村(居)主要负责人担任。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计生办),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四、建立机制,强化责任(一)联系会议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全局工作的首要位置,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会,听取各成员单位执行本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的汇报,交流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困难和问题。(二)宣传教育机制把人口计生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整体规划,充分利用广播、乡村人口学校、墙报、宣传单、标语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在全乡形成执行计生政策光荣、违反计生政策可耻的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善于捕捉人口计生工作亮点,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营造人口宣传教育大格局。(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全乡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党委、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人口计生工作法定职责,制定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各成员单位在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表彰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以及达标、评先等情况时要将遵守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前提条件,并将评选情况下放到村级计生办进行审查。1、成员单位共性职责⑴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计生工作联络人员,每月底向乡计生办以书面形式通报本单位的流入、流出、出生、怀孕等信息,并负责日常工作。⑵成员单位按照管辖范围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管辖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查验《婚育证明》并向乡计生办通报,发现流入人员怀孕、生育对象应立即向乡计生办通报,并协助计生办做好计划外怀孕人员的补救工作。⑶成员单位在评先表彰、评星、达标升级中要征求计生部门意见,认真进行计划生育审查。在制定出台实施各项普惠、优惠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户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⑷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家属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单位和职工出租房的管理,不得为政策外怀孕对象提供场所,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2、成员单位个性职责组织委员: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察党员、干部政绩和选拨任用及奖惩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不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或违反计划生育的入党申请人不予考虑组织发展。党员违反计生政策生育或不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按组织规定进行处理。纪委:⑴查处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⑵调查党员干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⑶参与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等专项活动。派出所:⑴在办理暂住证、出租房屋许可证时,需查验流动人口户籍地核发并经乡计生办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情况,对未持证明者要限期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证明,每半个月向乡计生办通报新生儿入户登记、育龄夫妇户口迁移等情况。⑵结合治安检查,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理。发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者,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⑶在办户籍迁移及农转非手续时,做好信息登记通报等工作。⑷做好流入人员身份查验、登记通报工作。⑸依法查处破坏、干扰计划生育工作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干部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⑹户口迁入或新生儿入户要事先征求乡、村计生部门的意见,由计生部门先行审查把关。卫生院:⑴认真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对掌握的生育、计生手术、怀孕人员情况,每月以实名登记的方式向乡计生办通报。医院在接诊流动人口孕妇、临产妇时,须先查验《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登记身份证号和户籍地详细地址。对无任何证件的要在检查之前通知乡计生办工作人员。⑵加强B超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双人双锁”,严格查处用B超进行非医学性别鉴定的人和事。中心学校:⑴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报名时,须查验其父母《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出具的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无证明的,须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其子女入学手续。⑵每学期进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情况数据统计(包括家长姓名、子女姓名、孩次、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从事经营行业),统计结果在开学一个月内报乡计生办。⑶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学生家长,要及时向乡计生办反映,并积极配合计生办进行调查处理。⑷以适当方式有计划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司法所:⑴协助做好计生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⑵依法参与打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取环等系列民事违法行为。⑶把人口计生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则。⑷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及时通知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处理。执法所:⑴要查验建筑工队与乡计生办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及履行情况。⑵督促建筑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工程交验时,检查承建单位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情况。⑶协助做好计生工作宣传,全面落实计生奖惩政策。⑷要求建筑单位、承建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查验其招用的外来人员的《婚育证明》,做好雇佣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⑸对违反计划生育家庭户五年内不予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劳保所:协助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相关信息。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和有关劳动争议及讨要农民工工资时要求其到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时须查验《婚育证明》。文广站:⑴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运用广播、电视、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把人口理论学习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⑵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政办:⑴在上报贫困户工作中,优先做好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的社会救济工作。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按照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把符合救助条件的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先安排实行计划生育家庭。⑵协助计生办做好非法抱养工作,及时通报婚姻登记及离婚信息。计生办:⑴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工作,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⑵建立两地联系制度。对重点人员要及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协调,按时做好孕环检等其他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充分利用计生信息平台,加强对常住和流入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⑶与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督促检查用工单位落实对常住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⑷对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⑸每月通报派出所提供的新生儿入户登记、育龄夫妇迁移等户口信息。(四)村(居)计生工作机制1、各村(居)按照计生“村为主”工作机制,负责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党组织书记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居)委员会主任及分管领导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直接责任人,计生专干为日常工作负责人。2、认真落实党总支部、村委会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管理服务职责,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落实好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根据《铭传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结合村情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将村集体收益分配、扶持、救济等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工人相结合,着重体现对计生家庭户的扶持和奖励,对不支持和违反计生政策的家庭由村(居)委会依据《村规民约》予以处罚。3、村(居)委员会要健全网络,建立包保责任制。包保责任人负责包保片的出生、怀孕、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流动人口摸底等工作。4、对常住人口定期进行孕环检检查,若有特殊情况及时通报乡计生办。5、将流入人口纳入常住人口强化计生工作管理。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定期开展人口清查与服务工作。一旦发现流入人员中有孕育情况,在查清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应及时上报乡计生办,由计生办负责向户籍地通报。(五)利益导向机制计生工作贯穿全局,要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认真落实县24条奖励优惠政策。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实行“奖、优、免、扶、保、助”,通过政策推动和利益激励,乡政府将新农合、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扶贫项目、农房审批、民政策帮扶、评比表彰、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等与计生工作相挂钩。各村(居)根据乡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并结合村情制定《村规民约》,对计划生育对象落实奖惩。1、已婚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参加孕环检、流出已婚妇女未按规定返乡参检(或寄回环孕检反馈单)以及隐瞒子女流出、婚育信息,拒绝提供子女流出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家庭,各成员单位在两年内(含当年)对其不予表彰、不予评先、不授予荣誉性称号。2、对未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夫妻(含强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各成员单位在三年内(含当年)对其不予表彰、不予评先、不授予荣誉性称号、不享受县24条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3、对因婚嫁按规定户口可迁移(农嫁农、非嫁非或农嫁非)而未迁移出去的,且本人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特指在乡境内有自主购房并居住的),从第二年起各成员单位对该户不予表彰、不予评先、不授予荣誉性称号、不享受县24条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4、对早育或一孩抢生的家庭(含父母和子女)各成员单位在3年内(计算时间为缴清社会抚养费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涉及计算时间下同。)不予表彰、不予评先、不授予荣誉性称号、不享受县24条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不得安排项目扶持、项目资金、救灾救济等各项优惠政策,并给予《村规民约》相应处罚。5、对于政策外超生子女家庭中,不予享受县24条奖优政策,且16年内不享受乡村各项优惠政策。6、为顺利落实《铭传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各成员单位及村(居)对各类表彰、扶持、补助、救助、评先、报销等均须设置乡村计生部门意见栏,由乡村计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六)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法律、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乡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省定标准逐年增加。按规定及时兑现计生法定奖励和优惠政策资金。各村(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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