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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一)行政复议的含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活动。1、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由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主体主持的活动。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监督行为,是国家行政救济的重要环节。三、行政复议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是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程序的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具体化,并由法律加以确认。(一)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次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二)书面审理制度书面审理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须召集申请人和申请人组成复议庭进行审查,而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后即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特点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一般不需要通知当事人、证人,不需要经过辩论和质证(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证明,否则,其行为将处于被撤销或变更的不利地位。第二节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一、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1、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负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二、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一)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的资格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的涵义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被申请人的种类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范围又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或撤销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一是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二是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10、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还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二)可予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1、可予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其范围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被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只能够与之一并提起。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2、居间行为(如调解等)3、内部行政行为辞职开除辞退任免录用考核奖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二、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行政复议管辖的确定,应符合行政主体内各层级之间的职能划分和权属关系,并应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一)一般管辖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外。4、原行政主体管辖。这种管理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对这两类行政复议案件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5、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二)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主管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共同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承继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二)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在60日以上的,则从其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则一律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执行,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丧失复议请求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五)审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一并提出处理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30日之内作出决定无权处理的,7日之内转送给有权机关,有权处理的机关在6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本文标题:11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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