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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企业通过财政专项拨款进行新技术研发,该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范围,企业可否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理由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意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的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是37行“加计扣除额”的减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该部分资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2.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广告企业,其计税收入额是按收入总额,还是按收入减去发布费的差额?意见: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不能按收入减去发布费的差额作为“应税收入额”。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是否一定要作不征税收入,而不能做免税收入?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同时,必须按照《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4.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如何处理?意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该成本为“计税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收入-投资成本=转让所得)。即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收入-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转让所得)以及财税【2009】60号规定的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收入-股息所得-投资成本=转让所得)处理不同。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5.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请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自身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免税?意见: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其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因此,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自身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6.在2013年12月31日后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可否不需要纳税调增?意见: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即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因此,2013年12月31日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7.公司饭堂免费提供午餐给员工,是否属于福利费?意见:可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范围计入职工福利费,并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8.若本年度企业因发生坏账而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销了坏账损失金额,但有部分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请问上述核销的坏账准备金额如何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列相关栏次?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业务的调整是分两个事项进行,互不相干,即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财产损失反映,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9.外地建安工程带征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意见: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0.12月份的成本费用,如果12月31日之前未付款和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并取得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又如何处理?意见: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对在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可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1.企业购买价值较高的家具、古董、字画及其他艺术品等是作固定资产,还是作投资资产处理?而对高尔夫会员费可否作业务招待费,是一次性扣除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意见:企业购买价值较高的家具、古董、字画及其他艺术品等,应作为存货(高价值商品)处理,待转让或处置时扣除。以企业名义购买,且不属于个人消费的高尔夫会员费如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对属于资产的,可按其资产有效期分摊,分摊时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计按上述业务招待费标准税前扣除。分摊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2.纳税人列支境外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及交通费,取得的相关单证,可否税列扣除?意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境外出差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交通费取得的相关单证,如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对上述凭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3.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计入“开办费”?若可计入,在开始经营年度进行摊销时,是直接摊销?还是需要并入当期相关科目进行合并计算?意见: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按有关规定”在国税总局“解读”中是指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4.请问原始基金捐赠人在2013年度捐出原始基金,基金会在2014年度才首次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意见: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规定明确了原始基金捐赠人的捐赠需要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基金会必须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按基金会取得扣除资格的年度才能税前扣除。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5.希望明确教育经费是否可以计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明确了当年企业纳税申报时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不是按计提数扣除。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6.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起始的时间是否为取得国土证的时间?意见: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该政策也就是说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如果不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并按借入时的资金使用开始作为资本化起始的时间。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7.建安企业外地工程在当地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如需抵扣当年在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何种手续?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七条,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并按第三条规定,允许抵扣项目部所在地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的所得税。因此,超过上述规定比例预缴(预征)的部分,或税法没有明确可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业务,都不允许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作为已缴税款抵缴企业应缴税款。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8.企业的固定资产正常(到期)报废,是否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备?意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可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清单申报后,随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19.2013年度外地企业在广州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在广州进行汇算清缴,如果需要在广州进行汇算清缴是否需出具鉴证报告?意见: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分支机构只需按第十一条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因此,在广州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出具鉴证报告。另外,根据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即外地总机构2013年在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在广州进行年度纳税申报。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20.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必须提交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报告?意见:财税(2013)70号第二条,只明确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没有规定必须要出具报告。2013中介会议问题研究21.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汇算清缴时可否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计算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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