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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资料整理一、工商行政管理概念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二、工商行政管理的特征1是中国国民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特有概念2主体是政府及其授权机构3对象(宏观)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微观)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4目标: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5性质:经济行政监督三、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一)一般内容:1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2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和服务的管理3对市场经营主体竞争行为的管理4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二)具体内容:1依法管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执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单位。2依法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违法市场交易行为3依法监督管理合同4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5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四、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特点(一)无须执法请求(二)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三)无须发布命令(四)作为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五、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1行政监督检查2设定义务3赋予和剥夺权利4许可5通知6确认7受理8奖励9行政处罚10行政强制执行11行政决定六、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概念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工商行政管理基本制度等核心:机构设置、权责划分、领导体制七、纵向组织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八、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改革的内容:1.关于机构管理第一种说法:(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3)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第二种说法:(1)省、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2)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合并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监察、审计机构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2.关于编制管理(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后,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下达。3.关于干部管理(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省和国家局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2)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办理任免手续。4.关于财务经费管理(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省财政,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3)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二)改革的评价:1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领导,克服了原体制下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难以秉公执法、公正执法,甚至去做一些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事务,难以把住进人关等诸多弊端,能够有效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这次机构改革,基本建立了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九、市场经营主体的划分(一)按经营主体规模划分1.企业,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是许多劳动者有机集合,运用一定的生产经营手段,整体性地从事经营活动。2.个体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个体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二)按经营主体的活动资格划分1.企业法人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活动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独立的财产和经费③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独立承担责任2非法人组织和个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的营业活动单位。如合伙企业、非法人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十、我国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体制登记体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并公告的一项强制性的市场经营主体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中,根据登记对象的特点存在两种三类不同的登记体制,即公司登记体制企业法人登记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体制登记体制营业登记十一、登记注册的原则(一)强制注册原则,要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二)依法独立核准登记注册原则(三)分级登记管理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四)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六)逐步实行注册官制度和登记注册代理制度十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主要事项(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1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2不具备法人条件但有条件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理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其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三)《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四)《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十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一)假冒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解的商品的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二)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2限制用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配件或服务4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中断或削减供应其必需的商品或者滥收费(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1.部门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地方保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四)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好处(回扣),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暗中接受回扣的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1.主体是经营者不仅包括商品经营者,而且包括广告经营者2.该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这是虚假宣传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虚假表示”的根本区别。3.虚假宣传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这里误解的判断标准是以一般公众的认识为标准(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既包括获取人,也包括第三人。(2)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3)采用非法手段。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等。(4)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故意包含三层意思:①明知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②明知自己的获取、使用手段违法而实施;③具有非法获得竞争利益的目的,或者许权利人因失密而受损,或者兼而有之。2.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七)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必须有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经营者是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2搭售的商品的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3经营实施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交易时,一般是利用经济优势(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行为主体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十)商业诽谤行为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经营者2.该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故意,且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为目的3.该行为的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十一)串谋招、投标行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2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行为十四、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4)内容要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2要约的生效:发信主义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3要约的撤销和撤回(1)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2)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失效: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失效的几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1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4)承诺的方式
本文标题:工商行政管理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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