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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引【引语】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关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引”精编优质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用哦!喜欢就下载吧。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指导思想……………………………………………2第四条概念界定……………………………………………2第五条主要依据……………………………………………3第二章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基本规范第六条工作原则……………………………………………7第七条前期准备……………………………………………7第八条建档规范……………………………………………8第九条服务内容清单………………………………………8第十条实施阶段…………………………………………9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要点…………………………………11第十二条律师见证要点…………………………………12第三章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实操流程第一节前期规划……………………………………………13第十三条确定股份制改造主体…………………………13第十四条确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13第十五条筹备资产业务重组……………………………14第十六条协助完成税务规划…………………………15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股份制改造注意事项……16第二节进场前期准备………………………………………17第十八条拟定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17第十九条制作股份制改造工作时间表…………………19第二十条成立改制委员会………………………………21第二十一条制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会议文件…………21第三节进场工作……………………………………………21第二十二条参与协调会…………………………………21第二十三条开展尽职调查清核资产……………………21第二十四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23第二十五条确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并作问题整改………24第二十六条制作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25第二十七条草拟《公司章程》及配套文件……………26第二十八条制作会议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27第二十九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3第三十条协助办理税务变更登记………………………3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制改造)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中的作用,帮助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根据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报告》;2.在法律调查、分析与论证基础上,参与制作整体挂牌方案;3.协助公司设计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改制方案,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指导、协助公司改制;4.协助公司制作各种会议的法律文件,并对公司会议进行见证,确保公司各项会议程序合法、合规;5.协助公司制作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协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6.制作符合股份转让要求的《公司章程(草案)》;7.出具《法律意见书》;8.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9.协助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回复有关反馈意见等。第三条指导思想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勤勉尽责地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概念界定1.本指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为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而实施的变更工作,特指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作过程。2.尤其注意:(1)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2)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第五条主要依据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3.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4.部门规章(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8)《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0)《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11)《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1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1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1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1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8)《机动车登记规定》(19)《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5.业务规则(1)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4)《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5)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第一期)》(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第二期)》(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第三期)》第二章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基本规范第六条工作原则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性原则。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独立发表意见,独立于股份制改造公司,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2.专业性原则。律师办理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股份制改造公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3.审慎原则。律师办理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应持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股份制改造方案》、相关议案及改制程序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高度注意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劳动关系和谐问题。第七条前期准备股份制改造前期准备关系到改制能否成功,一般需要完成以下工作:1.调查研究股份制改造公司,调查范围包含:产权、生产经营情况、管理状况、资产等。2.初步拟定股份制改造方案,确立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人员调整、无形资产作价等。3.制定改制工作时间表。4.协助成立筹建(筹备)委员会。5.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各类股份制改造文件的准备工作,并保证其合法性。第八条建档规范1.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股份制改造主体或其他股份制改造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公司股份制改造相关法律业务。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订立法律事务专项服务合同书,明确委托事项,并设置专属合同编号,如:(20XX)XX股份制改造字第XXX号。3.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文件,结合工作记录、工作方案、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制作成工作底稿,并收集、归档。4.对在股份制改造业务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的法律文件,以及由此积累的图片、影像资料进行保存和备份。第九条服务内容清单1.筹备阶段(1)确定股份制改造主体,并对其基本情况摸底调查;(2)协助确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3)协助筹备资产业务重组;(4)协助拟定税务规划;(5)提供支持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拟定股份制改造注意事项。2.进场准备(1)草拟股份制改造方案;(2)制定股份制改造工作时间表;(3)协助成立改制委员会;(4)协助制作会议文件。3.进场工作(1)参与股份制改造协调会;(2)开展尽职调查;(3)协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4)协助确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并作问题整改;(5)制作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6)协助拟定《公司章程》及配套文件;(7)制作会议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8)协助办理工商及税务变更登记。第十条实施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即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主要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公司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3.公司最终确定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4.发起人审阅《公司章程》并签字,律师参与审阅并解答发起人提出的法律问题。5.召开创立大会。(1)创立大会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召开;(2)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3)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设立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股份公司能否成立等;(4)通过相关议案包含但不限于:①《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工作的汇报》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④《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说明》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⑥《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⑦《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登记的议案》6.律师出席创立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7.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8.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监事会会议,选举监事会主席。9.公司为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10.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外商股权投资比例变化导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经过外商审批机构审批。11.协助董事会接受授权,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公司登记,换取营业执照。12.协助、指导股份公司办理税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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