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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主要概念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包括三种监测方式,统称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污染源手工监测—实验室比对监测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满足环境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需要。监测目的监测范围国控污染源—废气污染源:23家(其中3家由省站监测)—废水污染源:80家市控污染源—废气污染源:170家(其中包括20家国控污染源)—废水污染源:162家(其中包括61家国控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国控名单中有10个—市控名单中涉及7个(均属国控污水处理厂)其它污染源监测项目必测项目—废气:排气量、二氧化硫(SO2)—废水:排水量、化学需氧量(COD)监测项目选测项目—废水: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生化需氧量—废气:烟尘、粉尘、氮氧化物、氟化物、除尘效率、脱硫效率、燃料中的灰份和硫份监测频次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污染源手工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监测频次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每月初向环保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据,并提供有关资料。有三种情况: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排污单位根据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申报。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申报。监督监测采样点废水监测—重金属类: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项目: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口、出口采样。监督监测采样点废气监测—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设置监测点。—火电厂和集中供热厂:除尘和脱硫设施进、出口。有关说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所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的监督监测工作(监测站需通过计量认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共享共用。监测技术方法污染源手工监测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GB11914-89)、库仑法、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二氧化硫:碘量法(HJ/T56-2000)、定电位电解法(HJ/T57-2000)、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水流量:流量计法、容积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溢流堰法废气流量:皮托管---流速---流量监测技术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测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系统:测定方法有光度法、化学滴定法、库仑滴定法等。由溶液输送系统、计量、加热回流、冷却、脱气、测定、自动控制、数据控制、数据显示、数据打印、数据传输等部分组成。水流量:流量计法,有管道式和堰板式。监测技术方法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通过采样方式和非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同时测定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水分等参数,自动计算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方法:红外线吸收法、紫外线吸收法、紫外线荧光法、定电位电解法。监测技术方法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采用参比方法(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测定,用于核实对比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结果。相关技术规定《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总局正在或待制定的有关技术规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申报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申报要求、数据指标、排污量计算指导原则)《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包括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相关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河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办法》(冀环[2001]4号)《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环站[20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06]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保护污染监控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环办[2006]270号)质量控制要求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时,生产工况应稳定、生产负荷应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质量控制要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要求----总局负责全国统一考核----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承担排放量核定的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质量控制要求自动监测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试验室比对监测。----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质量控制要求----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省局的有关要求联接入省网,并保证网络传输畅通。其他要求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建设要求----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用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工作。保障措施《减排监测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监测人员、设备、用房等。(《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总局环发[2007]56号)》)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从地方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支付。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按照有关规范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排污单位监测单位环保部门核定申报1、自动监测数据2、有资质监测单位监测数据3、环境统计方法数据依据1、联网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依据1、有关技术要求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谢谢!
本文标题:“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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