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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主讲人:朱芒重点问题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型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三)共同地域管辖法律应用1.关于其他侵犯人生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必须是前7种案件之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2.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第二,这些行政案件,是《行政诉讼法》未予以列举的行政案件。第三,这些行政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方面,而可以是其他各种各样合法权益,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社会权利等。3.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复习与思考1.试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3.简述特殊地域管辖与共同地域管辖的类型。4.简述移送管辖的条件。5.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本文标题:第九章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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