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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统计法基础知识第6章__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并掌握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特征;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范围及程序。§1统计监督检查§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3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节统计监督检查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07年名词解释)统计监督检查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监督检查是依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五)是否存在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六)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七)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八)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九)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十)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十一)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二)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统计监督检查方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时间: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范围: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主体: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真题回顾1.实施统计监督捡查的主体是()。(07、08)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法规检查机构B.各级纪检监察部门C.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2.统计监督检查中,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称为()。(06)A.全面检查B.临时检查C.重点抽查D.单独检查3.统计监督检查()()()()()。(08)A.属于行政执法活动B.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C.属于统计调查活动D.由执法人员自主决定开展E.被检查对象有义务配合第二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立案(06、08年简答)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二、调查调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案件调查应主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1、案件的违法事实;2、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3、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三、处理处理,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一)告知,所谓告知义务,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证,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据此,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三)处理:销案;作出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四、结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四)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真题回顾1.依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08)A.5000B.10000C.20000D.300002.统计执法检查中,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挺起诉讼,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查处机关可以()。(07、08)A.强制执行B.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起诉D.与相对人协商解决3.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统计执法机关应当组织()。(07)A.听证B.重新调查C.仲裁D.审理4.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统计部门对给予()处罚的案件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06)A.警告B.罚款C.较大数额罚款D.通报批评5.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包括()()()()()。(07)A.立案B.调查C.处理D.处罚E.结案6.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06、07、08)第三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复议(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统计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一)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二)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三)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审查对象;(四)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五)统计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统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不作为;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2、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便民原则,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真题回顾1.某市统计局联合市乡镇企业局对某工厂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申请复议时,应由()负责管辖。A.该市统计局B.该市乡镇企业局C.该市人民政府D.国家统计局2.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统计行政复议包括以下五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1、申请,是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行政争议,而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统计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为。可以是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2、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3、审查,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这统计行政复议是关键阶段。4、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主要有: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定违法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60日内做出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5、执行,被申请人应按期履行决定,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真题回顾1.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A.15B.30C.60D.90二、统计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一类,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第二类,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等。第三类,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真题回顾1.统计行政诉诉讼是()对统计行政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06、08)A.统计部门B.法制部门C.监察部门D.人民法院2.()()()()()可能引起统计行政诉讼。A.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B.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C.行政处分D.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E.通报批评(三)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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