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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立法會立法會立法會LegislativeCouncil立法會LS75/03-04號文件2004年年年年5月月月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根據根據根據根據《定額罰款《定額罰款《定額罰款《定額罰款(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條例》條例》條例》條例》(第第第第240章章章章)第第第第12條提出的決議案條提出的決議案條提出的決議案條提出的決議案法律事務部報告法律事務部報告法律事務部報告法律事務部報告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下稱“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2004年5月1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下稱“該條例”)第12條動議一項議案。該項議案旨在請立法會批准修訂該條例附表第53項,使公共小型巴士(下稱“公共小巴”)司機無須為公共小巴上未滿15歲的前排座位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而繳付定額罰款。2.該條例的附表載列各項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可被判處定額罰款的罪行。其中一項罪行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F)(下稱“《安全裝備規例》”)第7A(3)條的規定,在任何道路上駕駛小型巴士(私家或公共小巴),而在該小型巴士內的前排座位有一名15歲以下的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其後,《2002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下稱“《修訂規例》”)對第7A(3)條作出修訂,訂明上述罪行將不再適用於公共小巴司機。因此,當局訂定此項決議案,以反映對《安全裝備規例》第7A(3)條所作出的修訂。3.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於2004年5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TWB(T)1/12/65(03)Pt.12),當局有必要作出擬議的修訂,以反映《修訂規例》所訂有關公共小巴上配用安全帶責任問題的轉變。議員諒會記得,於2002年10月18日在憲報刊登的《修訂規例》及《2002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2號)規例》訂明,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之後登記的所有新公共小巴,均須裝設乘客保護裝置,包括後排座位安全帶及高靠背座椅,以進一步保障乘客的安全。立法會成立了小組委員會研究該兩項規例。小組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打算於2004年8月1日或該日後實施該兩項規例。在新登記公共小巴均有裝設安全帶的情況下,政府當局認為在乘客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時要求乘客而非司機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是公平及較可行的做法。4.政府當局已於2003年12月5日,向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促進公共小巴乘客安全措施的最新發展和進度。事務委員會察悉,與適用於的士的安排相若,在公共小巴上沒有配用安全帶的法律責任應由乘客承擔,因為公共小巴司機沒有可能作出監察,並確保車上所有乘客均穩妥繫上安全帶。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政府當局已就擬議修訂諮詢交通諮詢委員會及公共小巴業界,他們對有關建議均表支持。25.決議案如獲得通過,將由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開始實施。6.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立法會秘書處助理法律顧問馮秀娟2004年5月3日
本文标题:内务委员会会议文件年月日根据定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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