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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施工5.1一般规定5.1.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5.1.2当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5.1.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5.1.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测试。5.1.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5.2材料进场检验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5.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石材作为饰面材料时,当总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才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5.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含量报告;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5.2.6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检验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3施工要求5.3.1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5.3.2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K-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5.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5.3.5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5.3.6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5.3.7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5.3.8民用建筑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级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六.竣工验收6.0.1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6.0.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含量检测报告;2.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3.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4.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污染物质名称一类民用建筑工程二类民用建筑工程游离甲醛(mg/m3)≤0.08≤0.12苯(mg/m3)≤0.09≤0.09氨(mg/m3)≤0.2≤0.5氡(Bq/m3)≤200≤400TVOC(mg/m3)≤0.5≤0.66.0.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的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6.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规定。6.0.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5%。6.0.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11737-89的规定。6.0.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4669-93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6.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6.0.1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6.0.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6.0.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1.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2.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3.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6.0.14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6.0.1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6.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0.1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附录A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环境测试舱法测试板材游离甲醛释放量,舱容积可以有大有小。从理论上讲,容积小于1m3的测试舱也可以使用,但考虑到测试舱进行测试的具体条件,即小舱使用的板材量太少,代表性差,所以,本附录A中规定的舱容积为1~40m3,最好使用大舱。欧盟国家称12m3以上容积的舱为大舱,美国称5m3以上为大舱。目前水性涂料等游离甲醛含量测定用得最多的是滴定法和分光光度比色法。由于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的成分十分复杂,不仅干扰因素很多,而且有些样品难溶于水,直接取样测定,往往无法测得甲醛的真实含量。本节参考了食品中的甲醛测定方法,将样品经水蒸汽蒸馏后,再用分光光度比色测定,克服了这些因素的干扰。附录D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本附录参照了原核工业部地质探矿时的有关规定。通过测量土壤中的氡气探知地下矿床,是一种经典的探矿方法。土壤中氡测量仪器,需在野外作业,对温湿度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由于土壤中氡含量一般较高,数量级一般在数百Bq/m3水平,因此,对仪器灵敏度不必提出过高要求(实际上不大于400Bq/m3的灵敏度已经够了)。取样器深入地表土壤的深度太深,将加大测试工作的难度,也不太必要;太浅,土壤中氡含量易受大气环境影响,不足以反映深部情况。参照地质探矿的经验,一般情况下,取600~800mm较为适宜。考虑到采样气体体积的需要,采样孔径的直径也不宜太大,以20~40mm较为适宜。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初次申请计量认证:对于过去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的从事室内空气检测业务的机构,原则上应首先完成工商注册,成为独立法人,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对社会开展检测业务。一些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国家局)管理的科研教育机构中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实验室,暂不能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的,在获得有关部委(国家局)命名的情况下,由有关部委(国家局)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地方科研教育机构中的类似情况,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二、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扩项: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可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的扩项。属于国家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办理属省级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扩项。具体要求见第三条规定。三、对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扩项)的具体要求: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实验室,除了应满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计量认证考核的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进入这一领域开展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应满足所申请检测项目的需要。具体包括:1.实验室(1)具有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相符合的实验室。实验室分为物理因素测试实验室,化学实验室(无机分析实验室、有机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2)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运行,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2.仪器设备申请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检测项目要求。分为:(1)采样设备:包括:气体污染物采样泵、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颗粒物采样器、滤膜、流量计、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2)现场测试仪器包括:温度计、湿度计、风速计、便携式一氧化碳分析仪、便携式二氧化碳分析仪;(3)实验室分析仪器和设备包括: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恒温培养箱、冰箱、氡分析仪。3.人员(1)申请检测机构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2)有关管理和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文件、标准、方法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3)检测人员的专业应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符合,检测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专业经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国家认监委或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4)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专业经验。(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少于检测机构总人数的50%。4.采样采样前所有采样仪器需进行流量校正;选择的采样点要有代表性,要合理。如居室应选择卧室或停留时间长的房间。现场实验记录要完整。检测方法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数据处理方法。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的,按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二)申请扩项的实验室:申请按照GB50325标准和(或)GB/T18883标准进行计量认证扩项的实验室,其原业务范围应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涉及
本文标题:室内环境污染与健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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