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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使用者問題之探討(本文將刊登於台灣社會福利學刊2009年7卷2期)邱大昕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收稿日期:97年08月18日;接受刊登日期:97年12月31日。本文初稿曾於2008年5月24日發表於台灣社會福利學會年會暨「新世紀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與創新:跨時變遷與跨國比較」國際學術研討會。後來大幅修改與增補之資料,主要來自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無障礙環境的社會學分析](97-2410-H-037-002-MY2)。感謝兩位匿名審查者給本文的肯定與修改意見,在此致上最誠摯之謝忱。1中文摘要無障礙環境的理念來到台灣後就一直被當作工程技術問題來處理,幾乎所有的討論都是圍繞在技術法規上。到底什麼是無障礙環境?為什麼要建構無障礙環境?無障礙環境是為誰設計?誰是最可能的使用者?如何知道他/她們的需求、感受、想望與使用方式?而誰又真正能代表他/她們?理想的無障礙環境的目標到底是什麼?這些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基本且重要問題,卻很少被仔細檢視與討論。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本文首先討論無障礙環境的理論與思考背景,檢視各個理論模式可能的貢獻與限制。接著檢視無障礙環境推動過程中使用者的問題,以瞭解是什麼樣的使用者想像在影響台灣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最後則將討論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核心概念,以釐清這些概念與身心障礙者之間的關係。關鍵字:無障礙環境、通用設計、身心障礙研究2壹、前言無障礙環境的理念來到台灣後就一直被當作工程技術問題來處理,幾乎所有的焦點都是圍繞在技術法規上。在執行層面上,新舊建物設置無障礙設備設施的工作,交由工務單位來負責審查設計施工。在學術領域裡,無障礙相關文獻的內容幾乎都只是在介紹無障礙環境相關規定與技術規則。然而,許多基本而重要的問題其實是值得被加以仔細檢視與討論,比方為什麼要建構無障礙環境?無障礙環境該為誰設計?誰是最可能的使用者?如何知道他/她們的需求、感受、想望與使用方式?而誰又真正能代表他/她們?無障礙環境的設計者和勘檢者,以及營建人員對身心障礙者的想像是什麼?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所代表又是什麼樣的身心障礙者?理想的無障礙環境究竟是什麼?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到底希望達到什麼樣的目標?這個理想的無障礙環境應該才能達成?為了對這些問題有進一步的思考,本文首先討論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概念與思考背景,並檢視各個理論基礎的貢獻與限制。其次,本文將討論無障礙環境的參與者對使用者的想像,藉以瞭解是什麼樣的想像機制在影響台灣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最後本文將討論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幾個核心概念,我們將會發現這些耳熟能詳的概念其實比想像的複雜許多。本研究以文獻檔案與論述分析為主要的研究方法,使用資料包括無障礙技術手冊與法規、訪談資料(無障礙環境設計規劃委員、無障礙環境勘檢委員、身心障礙團體成員)。此外,筆者曾參加過無障礙勘檢人員培訓研習、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法規說明會及相關座談,並實地觀察無障礙環境與設施,以瞭解並探討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貳、理論基礎與運用限制台灣的無障礙相關文獻多將其背後理念歸諸於北歐的「正常化原則」,很少提到在身心障礙研究領域中影響深遠的「身心障礙社會模式」,更不曾引用西方有關「空間與社會」的文獻或有關權力的討論。整個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其實是在缺乏理論支持與引導下進行,推動過程幾乎就是在直接引進和訂定規範,然後在3本土的脈絡中嘗試錯誤摸索前進。這個現象不僅在台灣如此,在西方的無障礙建構過程中也多是如此。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無障礙環境的構想,基本上是由身心障礙運動所推動,而不是由身心障礙研究或理論發展得到的結果。為了釐清無障礙環境背後的理念,本節將討論無障礙環境建構相關的理論模式與架構,並檢視各個理論模式可能的貢獻與限制。一、正常化原則台灣關於「無障礙環境」歷史沿革的討論,多認為無障礙環境的想法最早來自1950年代末期瑞典人BengtNirje、KarlGrunewald、LennartWessman與丹麥人NielsE.Bank-Mikkelsen的「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principle)(李明洋、江宗祐、林嘉齊1997;林宏熾2001;曾思瑜1996a、2003)。「正常化原則」認為智能障礙者行為發展上所出現的許多問題,並非智能障礙者本身缺陷的必然結果,而是收容機構中資源的匱乏所造成。因此Nirje等人主張,如果智能障礙者能在正常的生活環境中長大,他們所會出現的行為問題就會大為減少。社會應該儘可能讓智能障礙者過著和一般人一樣的社區生活,讓智能障礙者回歸主流社會。因此,後來北歐諸國國家推動智障者的「去機構教養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希望逐步讓智障者搬到社區生活,達成社會融合(inclusioninsociety)的目標(周月清,2005)。然而「正常化原則」是要將智障者各種要求標準與使用設施「正常化」,讓智能障礙者能夠使用一般人所使用的「正常」設備與設施,而不是改造社會環境來達到目標。因此,正常化原則與後來的無障礙環境都主張社會融合,但兩者的內涵其實很不一樣。二、身心障礙社會模式英國的MichaelOliver在1980年代所提出的「身心障礙社會模式」(socialmodelofdisability),其實比較能支持「無障礙環境」理念的建構。社會模式強調「損傷」(impairment)與「障礙」(disability)的相對性與社會脈絡的重要性,並藉由揭露身心障礙的「非生物決定」與「社會建構」的面向,來凸顯身心障礙4做為一種社會壓迫的形式(Morris1993;Silvers1995)。社會模式強調物質層面的社會結構障礙(socio-structuralbarriers),把身心障礙視為社會排除或壓迫,而非個人身體上的障礙。所謂的身心障礙是「致障環境」(disablingenvironment)所造成,而不是個人損傷(impairment)或缺陷(deficiency)的必然結果。既然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問題是社會環境所造成,當然要改變的是社會環境,而不是要求身心障礙者改變他們自己,去迎合所謂「正常人」的標準。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就是為了挑戰既有的空間秩序,打破原有正常身體的霸權關係,以維持空間使用的公平性。從社會模式的角度來看,「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不只是讓生活環境沒有障礙,而是讓我們的社會不再有「障礙者」的存在(Finkelstein,1980)。然而,社會排除與壓迫固然是全體身心障礙者共同的經歷,可是「障礙」的具體形式卻與障礙者本身的「損傷」密切相關。無障礙環境的建構真正要對抗的是形體化(embodied)的壓迫,而非只是抽象的壓迫。社會模式將「損傷」與「障礙」所做的區隔,雖有助於空間的批判與改造,卻會導致忽略不同障別的需求及個體間的差異。因此在無障礙環境的建構過中,似乎不可避免必須重新回到個體的損傷來討論。此外,身心障礙的社會建構論者經常強調障礙經驗與個人所扮演的社會角色有關,性別、年齡、種族等的差異經驗應該納入考量(Thomas,1999:24-5)。不同障別、不同障礙程度、不同社經背景的身心障礙者,對無障礙設施有不同的需求和特質。不過,過度的強調主觀經驗若淪為無限碎裂切割的個體差異,恐怕又會回歸到個人的醫療模式,使得空間改造與公領域介入變得更加困難。三、空間與社會許多關於空間的研究都指出,建築物與公共空間並不是價值中立的存在,而是不同社會利益與價值衝突的結果(Castells,1983;FreundandMartin,2004;WrightandRabinow,1982)。擁有權力去界定環境的人,他們的偏好、價值和操作程序不僅具有支配性,還會讓大多數人不加懷疑的接受他們所創造的世界秩序。許多建築物或空間設計是被刻意用來減少人們的互動,例如美國紐約的長島(Long5Island)有兩百多座設計特別低的高架橋,這些高架橋扮演了偏袒使用汽車的中上階層的白人,讓他們可以自由通行。而以公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窮人和黑人,就難以高架橋外的公園及海灘等遊樂設施(Winner,1986b)。空間的特殊呈現方式引導了空間的實踐,將人群與活動指派到不同的空間,有效達到身體階層(性別、種族、身心障礙等)秩序的建立與維持(Harvey,1990)。台灣的建築物也有許多類似的設計隔離(designapartheid),比方官方建築或公家單位正門口前設了又長又高的樓梯,藉以提高本身的權威與地位。台灣廟宇前也有類似設計,無障礙坡道的設置被認為是破壞風水。這類建築都是為了感官與四肢健全的「正常人」設計,不符「正常」者則是對現有秩序的威脅,對他者的排除讓自我保持一種對外在世界的控制感。許多社區公園的告示牌上,都會標明精神疾病者等不得進入之類的警語。特殊學校、養護機構和庇護工廠等,其實是被用來降低「障礙者」與「非障礙者」間接觸時的緊張和尷尬。這些為了維持差異而建構出來的空間劃界,一旦形成後反過來支持並加深既有的社會距離。因此,公共建築物缺乏可親近性並非某人有意造成或無意的疏忽,而是整個社會有意在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間建立宰制位階(hierarchyofdominance)的結果(Hahn,1993)。如果障礙不在建築本身而在背後的壓迫結構,這樣無障礙空間的立法與推動到底對身心障礙者能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資本主義社會重視生產力、效率與競爭,不能符合資本生產效率的人便被排除在社會參與之外。即使所有的障礙都可以移除,身心障礙者仍可能繼續處於窮困的不利地位。美國被視為世界上無障礙環境執行最徹底的國家,其人權相關立法也最為完備,可是美國的身心障礙者仍停留在貧困之中,絕大部分仍找不到工作1,其視障者的就業率甚至低於台灣2。不過,即使無障礙環境的建構無法達成身心障礙者完全的社會參與,它的象徵意1根據美國2000年的人口普查資料,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率為27.6%,相較於非身心障礙者的78.6%有很大的落差。2以視覺障礙者而言,根據視障聯盟蔡再相副秘書長的調查,台灣的視障者就業比例約為40%,而美國只有20%。6義仍是非常大的。由於環境障礙的問題顯而易見且說服力強,因此無障礙環境的立法與推動是有助於社會大眾正視身心障礙者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問題。参、使用者的想像與建構過去建築物或空間設計對使用者的想像是建立在「正常身體」的想像,而現在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則需建立在「正常身體」之外的想像上。無障礙環境該為誰設計?誰是最可能的使用者?如何知道他/她們的需求、感受、想望與使用方式?而誰又真正能代表他/她們?從無障礙環境規範的制定、到實際的設計與施工、再到完工後的勘檢,各個階段不同參與者對身心障礙者會有不同的想像。最後對「使用者」的想像其實並非靜態的知識或客觀實體,而是在過程中由不同的社會群體中生產、支持與發展出來的社會建構。2007年內政部營建署邀集專家學者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共同研擬出新版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作為業者興建無障礙設施之參考依據,參與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審查委員23位委員中,專家學者有14位(其中有1位與輔具有關,1位與復建有關,其餘12位都與建築或設計有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有9位(其中肢障團體5位,視障2位,聽障1位,及1位殘盟代表)。當設計規範付諸實行時,建築師、業主、營建人員等會有另外的使用者想像。對第一線的施工者而言,法規或理論知識通常都不足以應付實際的狀況(Vincenti,1990)。因此工程人員按照自己對「無障礙環境」的瞭解,以及工地現場條件去創造所需要的知識,來決定如何設置無障礙設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級無障礙環境勘檢小組,在無障礙環境推動過程中扮演重要的監督角色。這類督導小組通常是由主管單位、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等共同組成,負責實地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無障礙業務相關清查及改善工作,以貫徹執行成效。以2007年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成員為例,除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外,25位委員中身心障礙團體委員有10位(其中視障1位、脊髓損傷2位)。另外,各縣市政府也設有「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7使用設施改
本文标题:无障碍环境建构过程中使用者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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