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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环境法的体系思考及作业第一节环境、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一、环境法的名称二、环境法的定义(一)不同的观点介绍和分析(二)我们的主张三、环境法的特征第一节环境、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一、环境不同分类:自然、人工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室内、村镇、城市、区域、全球、宇宙大气、水、土、生物、地质环境概念: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二、环境问题1.指由于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失调,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分类第一、第二后果不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害问题。紫金矿业污染问题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三、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问题的提出:《寂静的春天》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人类环境宣言》不局限于传统的“保护”(protection),包含了生态保育(conservation)和对自然资源的保存或保留(preservation)第二节环境保护法概述金瑞林《环境法学》:“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辉汉《环境法学》:“环境法是调整人类与环境系统的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蔡守秋教授“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还举例说:“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这就是在调整人与水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换言之,环境保护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只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一是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因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返回特征:1.科学技术性2.综合性和广泛性3.可持续发展性返回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返回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生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做出终审判决,判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89000元,并在10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这是我国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被评为北京市2001年十大案件之一。1998年陈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昌平八仙别墅小区的一套住宅,随后以95716元的总价请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工程竣工入住后,陈先生感觉室内气味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此时,陈先生喉头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竟是“喉乳头状瘤”,并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这时陈先生委托室内环境检测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发现居室内的刺鼻气味乃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平均超过当时的国家卫生标准25倍!陈先生在多次请求装饰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始终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将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为了防止偷车贼设置了高压钠灯。无论刮风下雨还是春夏秋冬,太阳灯每天例行“上班”--从晚上7时一直亮到次日早上5时。灯光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万元。2005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二)环境法的目的(一)不同国家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二)关于环境法目的的分析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的立法目的(“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较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并宣布了六项国家环境目标)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1967《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1993《环境基本法》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综合而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在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德国《环境法典》(总则草案,1993年)的目的规定(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以及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返回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保障人体健康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1、二元论把人的功利意识和道义意识很好地结合起来2、二元论更符合我国的实际(三)环境法的作用1、环境法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2、环境法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3、环境法是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法律武器;4、环境法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全球环境的重要手段。成群的鸿雁和野鸭在雾气腾腾的松花江吉林市江段飞舞、觅食。松花江丰满水库下游几十公里寒冬不封冻的自然环境,吸引了西伯利亚等地的大批水鸟前来越冬。松花江污染带2005年11月24日5时将到达哈尔滨市上游。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流入松花江水体,危及沿江数百万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成为国际关注的重大事件。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和水污染应急,以下几个不正常的现象值得深思:一是在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四天时间里,国家环保总局没有接到吉林省政府、吉林省环保部门任何关于这起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二是在明知松花江已经被污染的情况下,吉林有关方面仍然向媒体强调爆炸没有造成污染,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视为儿戏。三是吉林隐瞒污染的现象引起了全国的民愤,应急工作在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下才真正地得到协调开展。四是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辞职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听说吉林省市两级负有责任的行政官员主动辞职或者受到严厉处分,也没有听说其他负有相应环境监管职责的机构出来反省。第三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概念广义说狭义说也称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的划分和行政职能的配置。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是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组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灵魂和中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图统管部门分管资源管理部门污染防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矿产、林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水利行政主管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三、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一)特点: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是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倾向,而且是一个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格局。3、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二)缺陷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复设置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平等带来执法上的难度3、按单要素管理、按行政区划管理不尽合理,不利于对整体环境的保护4、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某村办小型化工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因其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导致厂外下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120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当地政府、劳动、环保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保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的罚款,环保部门得知后未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意见一:本案属于安全事故,应由劳动部门处罚。因为“一事不两罚”原则,环保部门无权再处罚。意见二:劳动部门可以基于安全事故处罚,环保部门也有权基于环境事故予以处罚。意见三:劳动部门无权处罚。本案是环境污染事故。第四节环境法的适用范围一、适地范围二、适事范围三、适人范围四、适时范围巴拿马籍油轮泄漏事故案1984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巴拿马籍“海利”轮与我国山东省海运公司所属的“金线泉”轮在温州市外南麂列岛东南海域(北纬27‘00,、东京121‘13,)处发生碰撞后,沉没在我国划定的经济鱼类保护区内,200多吨原料油漏出,大面积污染了南麂渔场及附近海岸,同时船内载的有毒有害化学品也污染海域,并有潜在污染威胁。事故发生后,温州港务监督部门作出对“海利”轮残骸打捞、清除污染源和赔偿温州渔民协会因污染所受损失的三项决定。“海利”轮船东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污染赔偿额提出异议。温州市渔民协会在索赔要求两年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也于1986年10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沉船污染渔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负责清除污染源,排除沉船障碍物。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认真地调查研究和测试鉴定后认定:“海利”轮与山东省海运公司(第三人)所属“金线泉”轮碰撞沉没,使原告温州渔民协会的生产渔区遭受到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污染损害,共同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后,在上海海事法院主持下,于1987年9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海利”轮船东接受温州港监的处理决定,被告赔偿原告29万美元,第三人赔偿原告31.45万美元;沉船的后事由温州渔民协会负责处理。一起由沉船造成我国海洋污染的行政处理和污染索赔的涉外案件,经过3年多的时间,终于得以解决。第五节环境法的体系一、法律部门或部门法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类社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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