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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一、校车运营要求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不疲劳驾车。(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3、司机的职责(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校车是学校为了方便学生上学、放学而提供的便捷服务,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受理内容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三、举报受理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四、举报处理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营运和安全管理。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门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办理了校车相关手续,7座以上的客运包车。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粘贴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车辆专用标志。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准入审批、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车主全面负责,学校跟踪服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第五条校车管理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职能谁负责”的原则,市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教育的副主任、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监察、税务、电视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台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校车管理问题,加大协调督查工作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育局,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与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第二章校车资质管理第六条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标准,从事校车营运的车辆,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取得当地政府同意,经教育局初审后,由交警、交通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报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营。第三章驾驶员资质管理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驾驶证B照及以上驾照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品行记录。(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或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从业资格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校车管理第八条校车运营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数、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第九条车主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校车及相关证照进行审验。车上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必须强制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十条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第十一条校车必须安装GPS系统。第十二条车主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对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第十四条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校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向其审批发放有关证照手续,车主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第十五条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第五章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负责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二)接受并审核车主提交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营运申请。(三)监督校车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学生家长进行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教育。(四)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五)建立健全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十七条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二)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把住保险关,审查驾驶员资质,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加强校车路上行车监管,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五)在校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路面条件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强监管。(六)加强对校车业主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与培训。(七)统一校车标识、着色及编号。(八)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一)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为符合条件的校车办理从事客运的《道路运输证》,达到证照齐全,持证经营。(二)确立校车营运方式,建立校车营运良好秩序。(三)在城区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客运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五)积极维护好校车营运道路,确保校车营运道路的畅通、安全。第十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二)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三)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第二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积极落实市政府对校车扶持的财政补贴经费。(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三)设立校车管理专项资金。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跟踪服务,掌握学生用车需求。(二)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监督管理。(三)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四)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五)核定每辆校车每次接送学生的乘坐班次、人数和姓名,并造册登记。(六)每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与每个学校校长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及学生家长签订搭乘校车的安全责任状。第二十二条物价部门的职责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门,根据运行线路核定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监察局的职责(一)对相关部门履行本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各部门工作落实。(二)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依纪、依规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的职责根据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第二十五条电视台职责(一)建立校车报道热线。(二)进行校车安全教育宣传。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每学期开学前,配合当地政府与乘车学生家长和车主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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