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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物质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第三节能量流污染控制法律制度–Slide1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一、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二、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其制度体系–Slide2一、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环境污染的概念–环境科学上环境污染,即某种物质或者能量因人为活动进入环境而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的现象。–OECD委员会定义的环境污染,即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Slide3一、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对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82年《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地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法专列一章环境污染和公害。《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了“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还没有对环境污染和公害作出立法解释。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作出了解释,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作出解释。–Slide4–环境污染的学理解释•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其各种活动中,向环境排入了物质和能量而导致环境质量和构成物质性质发生变异,危害生态平衡、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状态。•公害与环境污染没有本质区别,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环境为污染或危害外,将来可能出现但是尚未为法律确认的环境污染和危害归入“公害”。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表现形式)有形无形分类说,一般将有形物质造成的环境危害视为污染,将无形物质或能量、声波的变化等因素进入环境造成的环境危害视为公害。–是否出现分类说,认识到污染称为环境污染;没有出现的污染公害。–Slide5–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类•在环境科学上,将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由污染源直接与环境接触,进入环境而导致的污染,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并未改变。二次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的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而形成的新污染物。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二次污染物比一次污染物的污染要更具有破坏性,危害程度也更大。•根据污染物介入环境的要素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根据污染物的形态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Slide6二、环境污染的特征•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泄露–排放–泄漏•须以环境为媒介•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结果–Slide7二、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其制度体系•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或减少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行政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我国已制定的单项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此外,我国还颁行了大量的法规、规章,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当前急需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相关立法。–Slide8二、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其制度体系•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分类–物质流污染防治法–能量流污染防治法污染的环节和环境污染控制的法律对策–Slide9污染源发生源排放污染物排污口企业的设施设备等环境国家所有的财产发发生侵害人体健康公私财产损害污染物质或致害能量在环境中扩散,在环境要素中积累或沉淀;环境发生物理、化学、生态或其他环境特性的改变环境受体–Slide10规划设计阶段项目实施/竣工与试生产阶段生产、经营阶段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淘汰落后生产设备限期治理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现场检查环境监测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标准适用项目选址第二节物质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一、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二、化学物质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控制•三、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四、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Slide11–Slide12物质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因子类控制有害物质污染类物质循环类能源合理利用管理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我国物质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一、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类。–Slide13–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情况•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分了一次修改;2000年4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我国大气污染状况•我国大气污染的状况十分严重,存在的问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致使大气污染放量居高不下,2050年前不会有根本的好转,能源消费不断增多,以燃煤为主污染无法得到有效控制(SO2、CO2、NO、烟尘、粉尘等);城市大气污染,特别是pm2.5浓度普遍超标和臭氧污染严重,灰霾天气多;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总量迅速增加,车用燃油标准与汽车排放标准不同步,燃油品质处于落后状态,有毒有害废气治理滞后,中国的有毒有害废气标准不完善技术水平低,如美国EPA对189种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控制,中国没有。–Slide14–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中负有总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应对车辆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应对航运船舶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铁道部门应对铁路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管理部门应对渔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除上述部门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Slide15–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其中涉及的制度有: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浓度控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特殊区域大气防治制度、重点城市划定制度、两控区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应急制度、行政检查制度、监测制度、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和公报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权、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权,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对控制区内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实行排放总量核定和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Slide16–对普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标准管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不同类别的功能区执行相应的的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相应的10种大气污染物具体的浓度限值。(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铅、苯并芘、氟化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作出了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否则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Slide17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污染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环保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监测和预报制度–Slide182011年全国省会及直辖市城市空气质量排名•1海口•2昆明•3拉萨•4广州•5福州•6南宁•7贵阳•8呼和浩特•9南昌•10长春•11长沙•12上海•13银川•14杭州•15沈阳•16重庆•17天津•18石家庄••19成都•20南京•21济南•22西宁•23哈尔滨•24郑州•25太原•26武汉•27西安•28合肥•29北京•30乌鲁木齐•31兰州•(排名依据:根据环保部数据中心每日发布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整理出31个城市的年空气质量日报,数据包括Ⅰ、Ⅱ空气天数、二氧化硫天数等,最终以Ⅰ、Ⅱ级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为排名依据。)•–Slide19–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2-23条,环保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大中城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2012年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设了细颗粒物(2.5)浓度限值和臭氧八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领域•防治燃煤污染•一般措施–减少燃煤产生的污染物,具体措施: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分,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Slide20•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环节分别做出了规定。–在燃料控制方面,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第34条)–在尾气控制方面: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2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33条)–Slide21•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在防治废气污染方面,要求生产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和减少废气的排放。对于生产过程中排放有硫化物的,要求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在防治粉尘污染方面,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并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6条)违反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恶臭,
本文标题:环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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