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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B2.C3.C4.C5.C6.A7.C8.C9.B10.A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3.ABD4.BD5.ABD6.ABCD7.ACD8.ABD9.ABD10.B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答: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开位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三项任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2.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包括: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第三,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五、论述题本题答案要点应包括: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主体范围,具体内容,客体类型。第二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B2.B3.D4.D5.A6.A7.B8.B9.A10.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D3.BD4.ABD5.ACD6.ABCDE7.AB8.BCD9.ABCD10.AB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答: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2.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是:(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五、论述题要点(1)经济剌激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如果没有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因此,有些经济学家主张,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管理中应该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剌激手段,或者把行政、主法与经济剌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2)世界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经济剌激制度包括: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六、案例分析题1.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顶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并对评价结论负责。这里所谓的责任,如果A、B之间没有事前约定,一般指行政责任。鉴于B并非排污企业,即使B的评价报告有错误也不应当向村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在A、B之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由B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3条)2.答: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不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第三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C2.D3.A4.C5.C6.C7.D8.B9.C10.D二、多项选择题1.ABD2.AB3.BCD4.AD5.AB6.AD7.ABC8.ABCD9.ABCD10.B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排污收费制度。“达标排放、超标违法”,指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2.答:综合性水污染防治的措施:一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调度水资源,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二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布局,综合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三是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四是鼓励公众参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五、论述题2.答:(1)总量控制制度是为弥补浓度控制制度的不足而设立的。所谓总量控制制度,即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2)《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3)实施总量控制首先要确定总量控制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其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根据不同的情形发放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后才能排放废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是水污染防治法所禁止的行为。六、案例分析题1.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A厂应该承担限期治理和罚款的行政责任。2.答:(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A企业需要缴纳排污费。C企业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B企业排污虽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而B企业要缴纳超标排污费。(2)这些受损的养殖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三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三企业不能以已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免除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第四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A2.C3.D4.C5.B6.C7.B8.C9.C10.B二、多项选择题1.ABCD2.BC3.ABD4.BCD5.BCD6.ABCD7.ABCD8.ABC9.ABCD10.A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简答题1.答“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比较两者的立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而这个标准就是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可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2.答:(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3)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五、论述题答:(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般要求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2)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环境,都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相关活动。(3)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人员的具体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4)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转移。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5)危险废物意外事敏的预防和处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及时通报和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六、案例分析题1.答:(1)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因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解释,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而本案根据当地环境监测站的噪声测试报告结果,环境噪声并未超标。(2)张某因环境噪声干扰而出现妨害或损害等纠纷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原则与规定予以解决。2.答:(1)A违反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53、55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应当制定
本文标题:环境法概论doc-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西藏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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