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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姓名:卫晓锋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程宝山2007050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作者:卫晓锋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周永.ZHOUYong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内在关系初探-电力环境保护2008,24(5)论述了环境权理论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联系: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是互动的关系,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权的内在要求,环境权理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权的制度保障,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环境权的必由之路.2.学位论文薛宏志论环境权保障机制之环境公益诉讼2005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石范畴。对环境权及其实现方式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梳理环境、环境权、公益诉讼等概念的基础上,从司法救济的角度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实现环境民主的主导思路,主张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通过改造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框架,以实现环境正义之社会目标。文章对环境权的产生、环境权的权利构成与权利属性进行了考察,并界定了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环境权概念,重点讨论环境权的实现途径,指出司法救济即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权实现之主导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权法定化,并通过司法实践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一种基本趋势。我国环境权的充分实现,当务之急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畅通而有效的法律渠道,让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可以为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3.期刊论文徐祥民.邓小云.XUXiang-min.DENGXiao-yun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权说的拒绝-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6)许多学者都把公民环境权当成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但在明确了人们常说的环境公益实际上包含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两种情况之后,便容易判断环境权这种属于个人的权利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环境公共利益而为的诉讼.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拒绝接纳环境权假说.这种诉讼既不需要以所谓的个人环境权为理由,也不以实现个人的环境权为目的.4.学位论文杨长青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以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为视角2007本文以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为视角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第一部分论述的是公共利益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概念。首先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十分困难的,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文章从物品的四种分类上入手,提出公共利益是从公共物品——无排他性无竞争性的物品的具体载体上体现出来的。最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概念及特点作了比较简洁的说明。第二部分论述的是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及以科斯定理的经济学原理结合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特点来论证了公民的环境权。正如科斯定理所说,问题都是相互的,企业的利益和公民的清洁环境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公民环境权的论证是在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下分析下,权利没有当然的赋予,真正权利享有的依据是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在污染有效率的情况下,污染权应该以排污许可交易的形式赋予企业;当企业的污染不再具有效率时,公民便拥有清洁的环境权。效率应当是权利的属性之一。最后,指出正是由于企业与外部公民进行排污交易时存在着巨大的交易费用,所以对公民环境权应该以责任规则的方式予以保护。第三部分讲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原告资格及其发展的经济学原因。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中,公民起诉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侵害了私人利益,私人在维护公共利益上是无所作为的,因为政府是维护公共利益“完美”核心。随着经济学对政府作用的不断修正,经济学家认识到政府在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中的局限性,并且存在着导致社会资源巨大浪费的“寻租行为”。从鲁坚案的“事实损害标准”和雷德劳案的“想像之损害标准”的比较分析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该坚持“事实损害”的标准。最后,介绍了美国公民诉讼诉前限制的条件并对其不足作了一定的分析。第四部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环保组织及检察机关。公民个体在提起诉讼之时,由于受到搭便车的限制,而超额报偿又会产生“租值耗散”的问题,所以必须对提起诉讼的公民给予适度的补偿。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的诉讼便会有效的解决公民个体在诉讼中的“囚徒困境”的局限。因为,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一样都凝聚着更多的个人偏好。但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并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最后,在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具体论述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程序保障的适度性。5.期刊论文杨晓兰.陆雪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思考-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06,26(2)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与救济.公民的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法益基础,其具有可诉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其实行保护和救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公民环境权,主持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需要,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现实必然性,可以通过原告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诉讼时效的排除,对原告给予经济于技术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建立我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学位论文聂晶我国环境权法律化困境及其实现途径研究2009环境权是环境法中的核心概念,研究环境权及其实现途径有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从世界范围看来,环境权法律化,并通过司法实践转化为公民的实有权利已经成为了必然趋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环境权在我国存在法律缺位,导致我国的环境污染现象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独立人权,具有公益性及私益性双重属性。要使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发展为法定权利继而演变为实然权利,必须从其社会性入手,将环境公益诉讼和私法救济两个层面相结合为环境权法律化的实现打下基础。本文在分析环境权法律化陷入困境原因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和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实现环境权法律化的有效途径。经过研究和探讨后,本文对构建环境权法律化的制度框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确立了私法救济以及公益诉讼在环境权法律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总之,尽快建构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环境权法律化制度构架,是走出我国环境权法律化困境及实现环境权法律化的关键。7.期刊论文邵道萍.SHAODao-ping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环境公益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社会公益,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广泛性和延续性特点.我国现行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定主要遵循直接利害关系理论,不适合环境公益诉讼.应在直接利害关系理论基础上,根据环境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放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除直接受害人与具体相对人和检察机关外,还应赋予社会公众、非政府环保组织和后代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8.学位论文赵卫东人类环境权的实现及救济问题研究2007人类环境权是一项具有“人类权”、“代际权”和“共享权”特性的新型权利,它在国际上首次被提出,可以追溯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或《斯德哥尔摩宣言》)。该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人类环境权是治理全球性环境问题、保护地球环境活动的产物,它的提出和确立,适应了全人类共同应对环境危机的需求,也体现了环境正义的原则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它要求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应当兼顾世界各国和人类各代的环境权益,为着全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以实现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由于人类环境权概念过于抽象笼统,主体范围不确定,难以在司法实践上操作,目前这一权利更多停留于宣言式的道德权利层面,亟待寻求建立一条有效的权利实现及救济之路。目前学者们关于人类环境权实现及救济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种观点即多数学者的主张,认为应当将人类环境权具体化为国内法上的公民环境权,走公民权化的实现道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救济方式予以救济。但这一观点在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及救济方面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难题,原因是,对于后代人当代人是无法知道其具体数量以及具体是谁的,因而也就无法将后代人的环境权具体化为每个公民的环境权。另一种观点否定公民权化之路,认为人类环境权是以整体的人类为主体的,是不可分的。作为一项自得权,其内容是自得的,而不是等别的主体提供方便,它的实现不是靠主张、请求权利来实现,而是靠环境义务的履行来实现,靠义务主体对义务的主动履行来实现。另外,在理论界还有一观点强调,由于人类环境权是超越国界的,在国际法层面上,人类环境权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加以实现,主张在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协助行动的基础上实现人类环境权。本文充分吸收、借鉴现阶段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及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主张实现人类环境权,应当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人类环境权。同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影响环境的人类各分体(包括后代人)普遍设定环境义务。在此基础上,以参与为本位,依法赋予公众在环境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通过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国际救济、国际环境合作等制度和机制,来实现、救济人类环境权。按照这一思路,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的观点述评与路径选择,通过对三种代表性的权利实现观点的综合评述,明确界定人类环境权概念的内涵和基本要素,提出本文的总体思路。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人类环境权的法律确认与各分体环境义务的配置,分析指出当前世界范围内对人类环境权法律确认的现状和人类各分体环境义务的配置原则,详细论述各分体的主要环境义务内容和义务履行机制作。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环境义务以及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第四分部分是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中的公众参与和救济问题。在这一部分,通过依法赋予、保障公众在环境方面获取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程序性权利,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措施和责任追究、权利救济机制,监督和促进各分体环境义务的充分履行,为人类环境权实现与救济提供制度保障。第五部分是有关人类环境权实现的国际合作机制问题。重点指出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并结合国际环境立法和合作实践,介绍有关环境信息交流、协商、技术合作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持续监测制度,国际环境利益协调平衡机制,国际组织的组织与协调机制,国际环境责任承担与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区域国际环境合作机制等制度措施,为深入开展国际环境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环境权提供保障。9.期刊论文刘晓(山军).LIUXiao-yun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失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救济制度,即使是环境公益屡屡受损,而司法却无法成为最权威、最有效的维护手段.倘要使环境公益得以最终维护,还必须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是: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诉之利益的扩张使得任何公民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10.期刊论文李清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兰州学刊2007,(12)环境保护问题已为世界所关注,对环境侵害案件的法律救济手段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等国家也通过公民诉讼等方式扩大原告资格,使更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来.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相关诉讼也由于原告资格范围过窄而遭遇障碍.文章试图通过对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在我国应当拓展原告范围,鼓励民众启动环境公益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子孙后代的环境权.本文链接: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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