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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对照检查材料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规范执法行为对照检查材料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规范司法行为对照检查材料【第一篇】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心得体会瓜州县检察院公诉科王振军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2015年1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高检院、省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院也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相关活动方案,分阶段扎实稳步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要端正思想认识,自觉地把专项整治工作融入到日常的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工作中,使规范司法行为常态化。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坚实,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对照专项整治方案,我发现在工作中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亟待解决,如: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不够好,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特权思想仍然存在。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能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人格尊严。办案程序性有待提高,有打擦边球、钻空子的嫌疑,对一些未做要求的程序性的问题处理不严谨。请示汇1报不到位,有擅自决定处理案件的情况。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证据保全有待进一步加强。不注重听取律师或当事人的意见,律师或当事人所提意见不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件中予以体现,对律师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时办理,造成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考核数据有水分,把有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多报,不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不报、少报或者迟报。没有认真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重办案期限监督,轻办案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浅层次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在违法违规办案监督方面存在“盲区”和空白。组织、监督案件信息公开不力,选择性公开、延迟性公开、不规范公开的情况仍然存在,没有形成以公开倒逼规范司法行为的态势。下一步我要结合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面对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的困难和挑战,围绕上述重点环节和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整改纠正。作为瓜州县检察院书记员一员的我要有“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奋斗精神,要有“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的豪迈气概,更要有“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必胜信念。同时,我相信,随着规范司法行为活动的全面展开,我国的司法事业必将迎来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2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执法检查时间;(二)执法检查地点;(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五)执法检查内容;(六)明确的任务分工;(七)其他。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照检查,深挖思想根源,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第三篇】对照检查,深挖思想根源,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在对照检查阶段中,我们按照李朝阳检察长提出的“五查五看”要求,深挖思想根源,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查摆,我们认为,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在为大局服务和法律监督意识方面仍存在影响和制约工作发展的问题。一是执法理念陈旧。突出表现在执法思想上为大局服务做得不够,制定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时,往往只重视检察业务的具体问题,对检察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自觉性还不够强,不能做到事事、时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立点还不够高;办案工作仍停留在原有的模式上,存在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现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还没能达到有机统一。二是监督力度不够。在对廉政建设某些制度督察时细时粗,治本措施抓得不靠,特权思想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对待群众的态度还没有达到满腔热忱,忠于人民的自觉性还不高;在管理机制上,缺乏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三是创新意识不强。在工作作风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力度不够,缺乏工作主动性,工作中缺少亮点和特色;执法办案有时凭经验、凭习惯做法,领导班子对一些事情的处理上求稳怕乱的思想比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进度;特别是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上,今年我院的反贪工作没有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为此,我们建立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踪考察执法办案的检务督察机制,对发现的特权思想、霸道作风、违纪违法等问题或苗头,绝不姑息养奸,坚决纠正,较好地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区委政法委和分院的工作部署,我们将继续开展好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和办案力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以检察工作的卓越成就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林区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四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第十一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十二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规范执法行为对照检查材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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