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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行政院96年1月30日院臺字第0960002218號函核定壹、緣起貳、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參、住宅業務、承辦人員及基金之整合分析肆、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暨租金補貼措施壹、緣起一、「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係依據行政院94年5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40021921號函示,略以:「……『整體住宅政策(草案)』內容,原則同意。並請於2個月內提出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報院核定。」辦理。二、「整體住宅政策」,基於現行政府辦理之各項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係按職業別、身分別給予不同額度與利率,其公平性及合理性,以當前之社經狀況,顯已受到質疑。加以同質之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卻分散在數個部會各自辦理,就住宅資源及人力之有效利用而言,實非有效率之作法。當前國家財政拮据,實有將各類政策性房屋貸款資源予以整合,由住宅專責機構統一辦理之必要。三、內政部依上開結論,經研擬「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草案),於94年6月28日以台內營字第0940084396號函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4年7月21日召開會議審查,並於94年8月3日以都字第0940003025號函示,略以:「一、有關各部會以職業身分別辦理之住宅補貼計畫,自95年度起不再新增,94年度以前已核定之各項住宅補貼措施,仍繼續執行至結束,未來住宅補貼業務統一由內政部辦理。二、請內政部於本方案中詳細檢討現行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結束期程、財務狀況等資料,並敘明未來各主管機關辦理住宅業務與人員移撥、現在各基金整併,及新舊制度過渡期間之配套等作法,俾利後續整合業務之推動。」四、內政部依上開研商結論,整合各部會所送住宅補貼計畫資料,於95年1月2日,再次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修正完成本方案(草案)陳報行政院。復經行政院經建會於95年3月16日開會審查,決議請內政部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修正後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再提報經建會委員會議討論。五、內政部於95年4月19日將本方案(草案)函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該會並於95年4月26日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討論。結論如下:「1.本案有關住宅方面三大基金的整合與所規劃研提之社會救助政策,政策性目標及結構性問題均尚待釐2清,有必要重新進行整體性規劃。2.內政部礙於業務限制,恐難進行全面性的規劃,本案後續請林政務委員邀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先設定政策目標,再循序處理基金業務整合、中央及地方財政劃分等問題,並納入短期租金補助等事宜,請儘速研擬一套完整的方案。對於如下幾方面,並請注意研究辦理:(1)社會救助政策應為整合性,建議參考美國訂定貧窮線作法,對於所得在貧窮線以下的民眾,一併考量其食、衣、住、行所需,作跨部會的資源整合,並規劃整體性補助及審查機制,以確實發揮政策效益,並減少執行的行政成本。(2)經費方面,96年如因緊急因素由中央全數編列,97年再由中央及地方共同分攤,可能造成地方不認帳的情形,宜先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分攤機制後再編列財源實施。至於地方政府負擔方面,應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及城鄉差距等因素,避免造成獨厚直轄市及財政較佳的縣市,而有損整體政策效果。(3)對於救助對象的篩選宜細緻化,條件設定應詳細規劃,對於補助的方式應按地區別依其需要規劃,以發揮具體政策效益。(4)目前政策只對購屋者給予利息補貼,對於貧窮者因無力購屋反而得不到任何補助,請研究租金補貼的可行性以及相關財源的規劃。」貳、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情形目前政府各項住宅補貼業務,由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勞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分別規劃、執行;其中亦有部分業務由中央立法,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辦理。一、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辦理方式(一)政府直接興建出售住宅:由政府直接興建,按成本價格出售並提供優惠利率之貸款,供符合資格者申購。包括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已自88年1月1日起停止新增計畫戶數)、公教住宅及軍眷住宅等。(二)政府直接興建出租住宅:由政府直接興建,並以優惠價格供符合資格者承租。包括政府直接興建出租國宅、平價住宅及老人公寓等。(三)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住宅:由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符合政府規定價格上限之住宅。對符合資格之申購者,並提供優惠利率之貸款。包括獎勵投資興建國宅(已自88年下半年起停止新增計畫戶數)及勞工住宅社區(已自90年1月1日停止辦理)等。(四)輔助建購住宅貸款:由政府提供優惠貸款,協助符合資格民眾購置民間興建之住宅或自建住宅,包括輔助人民自購住宅(已自94年1月起停止新增戶數)、貸款人民自建國宅、勞工購建住宅、國軍官兵購置住宅、公教人3員購置住宅(95年度未編列預算辦理)及原住民購置住宅等。(五)輔助修繕(建)住宅貸款:由政府提供優惠貸款協助符合資格之民眾修繕或修建住宅。包括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輔導修建農宅專案貸款及輔助原住民修建住宅貸款等。(六)補助住宅設施設備改善:由地方政府提供經費補助改善住宅設施設備。包括改善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設備及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之經費補助方案等。(七)專案購置住宅優惠貸款:配合特別的政策需要提供(非經常辦理)之專案性購置住宅貸款,包括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方案(預計辦理至96年度止)、1千5百億元購屋貸款專案(包括9百億元購置新屋貸款及6百億元無自用住宅者首購貸款)(已於89年2月1日截止受理)、1兆8千億元優惠購屋貸款專案(受理至額度用磬止)、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專案及林肯大郡全毀受災戶7億元專案貸款(以上2項已於95年2月4日截止受理)等。(八)房屋租金補助:目前主要係由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二、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內容目前政府之各項優惠貸款因係由各相關部會分別研擬計畫辦理,其申請條件、優惠貸款額度及利率並不一致(詳附表一);各項優惠貸款之申辦方式、貸款及利息補貼經費來源亦有不同。(一)申請條件:大致歸納有年齡、家庭年收入、職業身分、單身限制及有無自有住宅等項目,但條件限制寬鬆不一致。(二)優惠貸款額度及利率:國宅、勞工住宅及原住民購置住宅的優惠貸款額度目前均為220萬元,利率為2.8%;而國防部輔助官兵購宅貸款及公教住宅貸款之額度,依職等分為220萬元、180萬元及150萬元三種,利率亦為2.8%;惟公教住宅94年度係以議定利率2.59%辦理。另央行歷年辦理之優惠房貸方案,其貸款額度及利率與上述各類貸款亦不相同。(三)申辦方式:包括採抽籤、評點或依序辦完為止等,辦理時程亦各異。(四)優惠貸款資金來源:包括各自設置之基金、金融機構之自有資金及政府之中長期資金等。(五)利息補貼經費來源:包括以各自設置之基金支應或編列公務預算支應。4三、政府各項住宅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歷年來各項優惠貸款,已辦妥貸款戶數合計為1,629,902戶、未清償貸款戶數為1,055,467戶、貸款餘額合計為15,820億餘元、補貼剩餘年限最長為30年、結束期程最長者將至民國125年止(詳附表二)。參、住宅業務、承辦人員及基金之整合分析一、各機關辦理之住宅業務概況(詳附表三)(一)內政部1.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及住宅法之研擬。2.國民住宅相關法令之修正及解釋。3.待售國民住宅促銷、修繕、空屋管理等。4.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議定及政府補貼息之核撥。5.國民住宅資金之籌措、出售配合款及貸款本息之回收、呆帳處理。6.經管國宅用地之處分、撥用及管理。7.輔導國民住宅管理維護適用公寓大?管理條例。(二)國防部1.辦理餘宅促銷配售及空屋管理。2.辦理改建剩餘土地移交國產局處分及原眷戶輔助款結報。3.辦理小型眷村遷建後,土地處分及基金墊款事宜。4.辦理眷村改建、餘宅遷建、配售及基金歸墊等業務。5.辦理貸款本息回收、逾欠催收及呆帳處理等業務。(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辦理輔助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相關法規研修。2.辦理貸款承作銀行評選及貸放資金籌措、貸放利率條件等協商事宜。3.辦理補貼息之核撥。4.辦理輔助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受理審核、財稅查詢作業。5.辦理勞貸逾期戶寬緩措施事宜。6.處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法院拍賣案件。7.辦理「輔建勞工住宅方案」之後續行政訴訟事項。(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辦理公開上網遴選金融機構承作公教綜合性紓困貸款業務等相關作業。2.辦理中央公教住宅輔購貸款、計畫研擬、相關法規研修、釋疑、住宅貸款5違約陳情等業務。3.辦理年度公教貸款手續費、貼補息核發、違約金、差額息核算、逾欠催收及依規定程序辦理轉銷呆帳等業務。4.查核代辦住宅貸款業務銀行實際貸放作業情形、帳務管理、逾欠戶催收及拍賣案件處理,以及抽樣調查服務態度、貸款利率滿意度,以供分析檢討並做為改進參考。5.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及債權確保與資金調度運用。6.辦理公教住宅及國有眷舍房地標售、宣傳促銷、得款處理、瑕疵修繕等業務。7.各機關興建公教住宅剩餘土地之管理及標售得款之處理事宜。8.全國宿舍管理及眷舍之清查處理及相關作業法規研修、釋疑。9.全國宿舍管理作業系統督導、管理及維護等事宜。10.執行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騰空標售案件核定、列管及給與合法現住人之一次補助費或搬遷費作業。11.全國各機關各類宿舍管理情形按季統計分析並簽院等事宜。(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修建農宅專案貸款。(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辦理輔助貸款自購、自建住宅及修繕住宅利息補貼。2.辦理租金補貼。3.原住民住宅貸款及租金補助相關規定之修正及解釋。4.辦理貸款承作機構評核及貸放利率條件等協商事宜。5.辦理家庭租屋補助條件協商事宜。6.辦理原住民貸款逾期戶延展措施事宜。二、各機關辦理住宅業務之人力現況現行承辦住宅業務人員(不含軍職人員)合計共90人,包含簡任職等12人,薦任職等48人,委任職等22人及約聘僱人員8人。(詳附表四)三、各機關辦理住宅業務之財務概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資產約417億元,其中負債約123億元(流動負債0.82億元、長期負債122.18億元、其他負債0.02億元),淨值約294億元;國防部之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資產約514億元,無負債,淨值約6514億元;內政部之中央國民住宅基金資產約1,408.3億元,其中負債約974.2億元(流動負債31.1億元、長期負債938.8億元、其他負債4.3億元),淨值約434.1億元。(詳附表五)至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無設立相關住宅基金,係以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勞工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則以編列公務預算方式辦理住宅補貼業務。四、基金整併及住宅業務、承辦人員之相關配套原則於97年度之預算,整併現行辦理住宅業務之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等三基金為住宅基金,設置於內政部,並俟本方案奉行政院核定,據以擬定基金整併計畫送行政院核定後,一併辦理相關人員及業務移撥內政部之作業。住宅業務及人員移撥,以基金整併實施期程分界,採基金整併實施前、後,二階段推動之作法:(一)基金整併前之作法:1.住宅業務整合方面:將可於短期達成整合之業務先行辦理整合。(1)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暨租金補貼先行整合,由內政部統籌辦理。(2)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暨租金補貼以外之住宅業務,以及各部會原辦理之建購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後續長達7年、20或30年之補貼息核撥等作業,仍由各部會辦理。2.人員移撥方面:各機關辦理住宅補貼之業務人員暫不予移撥。為辦理基金整併作業相關事宜,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及內政部配合指派瞭解各該基金業務人員,組成基金整併小組,並請行政院主計處派員指導,由內政部視進度與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研商,以利整併作業之進行。(二)基金整併後之作法1.住宅業務整合方面:住宅業務統一由內政部辦理。2.人員移撥方面: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行政院各部會(包括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理住宅相關業務之人力(含約聘僱人員),配合本方案業務
本文标题:整合住宅补贴资源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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