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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训馆岗位职责(精编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体训馆岗位职责(精编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校史馆岗位职责1校史馆业务人员岗位职责一、了解和熟悉学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并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二、熟悉学校发展历史与现状,掌握学校历史文化积淀情况,并参与对重大历史事件、校风校情、著名专家学者及文化底蕴的加工整理和研究。三、参与本馆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编写。四、负责馆藏资料及藏品的保管、维护工作。协助本馆的安全管理。五、负责本馆的校内外参观接待工作与校史校情宣传介绍及教育服务工作。六、负责对学生讲解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七、完成馆里交办的其它工作。警体馆、战训楼工作总结2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的审核及仲裁代理的工作报告湖北警官学院我公司接受委托,对贵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实施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及仲裁代理,从2004年3月开始,至今已有五年零三个月时间,为捍卫学校利益和国有资金不得流失取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的仲裁已进入了最后的裁决阶段,为了让学院领导进一步的了解情况,对前段的工作我们进行如下回顾和小结,对仍然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我们的观点和意见。一、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计审核时间1)2006年9月1日学校审计处将部分结算送审资料移交我公司,见学校审计处签收单(申请人提出2006年7月提交“工程结算报告书”为学校放假时间);2)由于资料不全,我公司于2006年9月8日、2006年10月8日二次发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3)2006年10月17日申请人授权委托“郭祖尉为代理人,参加湖北警官学院的审计对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3)2006年11月21日召开审核前协商会议;4)2006年11月30日送审增加结算书;5)2006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提交建筑部份初审意见,2006年12月23日与申请人代理人郭祖尉对初审意见和争议问题进行确认;6)2007年4月8日与申请人对结构部份初审意见进行确认,并对争议问题进行确认;7)2007年7月4日申请人提供47页安装结算资料;8)2007年6月11日申请人对安装部份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回复;9)2007年7月13日我公司向学校提交了“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结算审核争议问题”的工作汇报,要求学校成立结算领导小组,与施工单位进行公开谈判,解决以上争议纠纷。由于学校放暑假,学校提出开学讨论解决;10)2007年8月15日向申请人再次提供修改后的初步意见(交林小雄,他拒签收)。审核过程本工程从2006年11月21日正式开始对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实施审计,根据审核前协商会议精神,我们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祖尉进行了全面核对,对审核的初步意见和争议问题进行了确认;2007年4月林小雄向我们反映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祖尉工作变动而辞职,申请人没有向学校提出变更委托代理人;2007年6月林小雄再次向我们反映核对安装工程结算的袁工也相继辞职;由于以上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之后,林小雄提出由他亲自核对,我们考虑林小雄属项目常务副经理,情况比较熟悉,同意与他重新全面核对,但在核对的工作中极端不配合:核对的工程量不予签字;工程变更只对审增,不对审减;多次协调会议,不同意做记录,如果做记录只听不讲话;我们提出争议问题三方开会协商,他提出不参加;合同价包括的项目实际没做不同意减;网架工程专业分包,总包已收配合费,合同价中包括了135万金属屋面板不同意扣等。审核的争议1、实际施工与现场签证不符1)钢纤维混凝土403万元2)钢筋锥螺纹接头万元3)地下室砂垫层万元合计:万元2、施工单位对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学校理解不一致,要求计算投标少算1)警体馆消火栓系统万元2)警体馆自动水喷淋系统万元3)警体馆火灾报警万元4)战训楼消火栓系统万元合计:万元3、索赔项目证据不足副馆空调万元3项争议共计:万元。二、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的仲裁由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实际施工与现场签证不符,施工单位对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学校理解不一致,索赔项目证据不足”等三类争议问题。我们向施工单位提出对以上三类争议问题组织三方开会协商解决,他们提出不予参加。经请示学校领导,订于2007年9月学校开学后组织三方协商会议,施工单位于2007年8月21日突然申请仲裁,至使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止,我们工作由结算审核转为协助学校参与仲裁,为此我公司委派孙乐心和何礼林、周兴华、张从良等四位同志参加,由于工程造价存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学校领导对我们工作的高度信任,委托孙乐心同志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何礼林、周兴华、张从良等三位同志为“专业证人”,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学校成立了“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小组”,在进入仲裁近二年的时间里,我们经历了“举证质证”、“造价鉴定”、“庭审”三个阶段。举证质证举证,学校向仲裁庭提交了七次共216项证据(详证据目录汇编),2008年7月15日,针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的多计造价,我们从216项证据中提取了79项证据组成证据集向仲裁庭提交。质证,对申请人向仲裁庭三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项质证。申请人中夏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提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元,向仲裁庭提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元,比合同价万元增加了万元,增加比例为81%。并提出“被申请人一致拖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导致申请人无法结算……”。根据中夏公司施工的工作内容分析,比原合同价增加了“基坑支护”,但学校将“地下室防水”、“室内外装饰”、“金属屋面板”、“木地板”等分项工程进行了专业分包,从工作内容分析,学校认为中夏公司报送的结算书存在严重的“高估冒算”,为此学院分管领导在中夏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结算书》上作出了重要批示“决算和中标价相差较大,请审计部门认真审计。按审计文件执行。”为此,我公司向学校提交了七份工作函和一份审核报告1、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1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审计情况报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反映了本工程结算审核一致在办理中,因争议较大而证据不足无法确实最终审核意见。2、3、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2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仲裁应对报告》。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3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咨询函》,根据我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意见提出了我公司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由于我们办理结算的资料均为施工方提供给学校后转交给我们,根据资料分析,网架工程中的“金属屋面板”,由于招标文件要求网架工程不报价,我们认定投标文件中的“金属屋面板”属投标多计造价,消防工程属投标少计造价,咨询意见为金属屋面板的造价不与调整。2008年4月,学校基建科提交两份中夏公司的“工作联系函”,证明了“金属屋面板”不属投标多计造价,并将证据及时向仲裁庭提供,经庭审确认扣减了此项造价。4、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4号《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报送与仲裁报送差额的情况说明》。5、6、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5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施工合同计价分析报告》。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6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地下室防水底板、墙砼增加钢纤维抗裂审核过程及咨询意见》。7、8、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7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副馆空调索赔审核说明》。京金咨字[2007]第128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此报告经学校认同作为证据向仲裁庭移交,并得到了仲裁庭的采信作为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我公司将中夏公司的代理人郭祖尉与何礼林、张从良对过程中审核确认的认可部分和争议部分提交给学校,学校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交,经仲裁庭确认,本工程根据我公司的《咨询审核报告》只审争议部分。造价鉴定经仲裁庭指定,“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司法鉴定单位在造价鉴定过程中一共提交了四份《司法鉴定报告》,我公司代理学校提交了四份回复意见和计算明细及相关证据。第一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927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1349万元;第二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749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1000多万元;第三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864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1110万元;第四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292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384万元。《司法鉴定报告书》与金马威《咨询报告》的比较1、相差金额:32918271-=元2、鉴定报告计算了争议金额:975100元(其中:钢筋锥螺纹接头元)3、鉴定报告计算了增加项目:1039822元(其中:停工损失323967元)4、鉴定报告多计工程造价:元(其中:停工损失323967元,钢筋机械连接元。)2+3+4=元。《司法鉴定报告书》上的计算明细及内容均为经中夏公司林小雄在仲裁庭依据金马威咨询报告确认勾定调增造价的内容,对没有勾定的部分鉴定机构没有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和证据进行计量,而是通过庭审举证确认后汇入造价,由于未勾定的部分是我公司依据资料计算的,结算资料只是反映的事实而没有金额,正因为申请人没有确认,鉴定机构又不计量,如何举证?如果完全能依据开庭质证确定造价,为什么又要请鉴定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影响本案久审不结的主要原因是鉴定机构的问题。庭审仲裁庭进行了八次正式开庭,进行了14次会见和质证。经过庭审确定,地下室没有采用钢纤维砼,施工过程中没有采用锥螺纹接头,申请人当庭提供锥螺纹接头等发票及合同均为虚假证据。认可了郭祖尉是申请人参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造价结算的法定委托代理人,郭祖尉签字为郭祖尉本人签字。仲裁庭即将作出裁决书,据了解采信第四稿《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我方提出第四稿《司法鉴定意见书》多计384万元的计价误差不予认可,对第四稿《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子项调减、包干项目调减”中扣减造价170万元不予认可,增加110万元的利息。三、我公司对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仲裁的观点和意见1、鉴定机构没有根据《鉴定委托书》规定的鉴定的范围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委托书》提出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报告书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规定“仲裁庭决定除以上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外,其他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均作为双方争议部分提交你方鉴定”。鉴定机构没有对报告中的其他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逐条鉴定,对被申请人提交《司法鉴定报告书》多计工程造价元的证据目录及复印件中提出的计价错误不予更正,也不给予逐项逐条回复,多计工程造价384万元。2、仲裁庭没有要求鉴定机构进行逐项回复,采信不正确的鉴定结论。3、仲裁庭对2006年12月23日何礼林与郭祖尉签字的“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标书调减部分的初步意见(日)乙方意见如下”的观点不正确,对此何礼林、郭祖尉均向仲裁庭提交了意见,不能偏听郭祖尉一家的意见。4、仲裁庭认为2006年12月23日何礼林与郭祖尉签字的“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标书调减部分的初步意见(日)乙方意见如下”的证据无效的观点不正确。1)根据合同规定,认为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2)认为双方认定“金属屋面板不能扣”不是客观事实,此签证反映的其他事实也不客观。我公司对第十七组第69项证据何礼林、郭祖尉双方签字的“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标书调减部分的初步意见(日)乙方意见如下”的观点和意见1)郭祖尉签字说明了郭祖尉认可以上是他的意见。2)何礼林签字但没有发表自己的观念,可作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为何礼林签字,是为了证明签字的内容是乙方的意见;第二种理解;何礼林认可乙方的意见。但真实的意见应以本人解释为准。无论确定签字的内容为乙方意见,还是双方意见,都应以签证的内容作分析,“金属屋面板不能扣”并
本文标题:体训馆岗位职责(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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