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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纠纷调处不力整改措施(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山林纠纷调处不力整改措施(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镇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方案1为使我镇林业生产有序、快速发展,达到林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官渡。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依靠法律,立足本地,旗帜鲜明,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大森林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出现的山林纠纷提早介入,争取主动,尽量把山林纠纷化解在镇内,从而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二、加强领导为更好地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我镇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山林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沈鹏雄、吕足添为副组长,成员由李桂新、甘志初、李自生、刘跃周,以及各村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功能小组:信息组:由同志兼任组长,成员由林业站全体同志和镇信访办的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全镇山林纠纷的排查、上报和信息反馈。调处组:由同志兼任组长,成员由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全体同志,以及林业站的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全镇林业纠纷的调处,协助好上级有关山林调处的各项工作。稳控组:由同志兼任组长,成员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同志和派出所的同志,以及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出现的不服调处、不依法定程序而可能出现上访隐患对象的稳控工作,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和他们交心,切实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他们的动态,实行科学稳控,尽量把他们稳控在当地。如出现到县以上上访,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把上访人劝返回来。三、实行案件包案制按照矛盾纠纷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案件排查出来后,实行镇党政班子成员包案制,做到发现问题有人管,及时管。四、工作目标1、及时排查出山林纠纷,提早介入,争取主动。2、加大山林调处力度,切实把山林纠纷化解在镇、村内,做到矛盾不上交。3、做好前端防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科学稳控,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稳控在当地,不能因矛盾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现象。五、责任追究1、对因工作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错失最好调处时机而引发群众上访,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2、对调处不及时,出现拖、推现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使群众利益严重受损而引发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调处工作小组,充分认识山林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2、加强联系。各单位、小组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我镇的山林调处工作做好。3、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切实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从而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2林地纠纷处理办法林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1、申请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权争议发生后,由主张方提出申请,集体山林、责任山林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留山由个人申请,凭《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到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不成的,提供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当事人应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1)发生在本乡(镇)境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申请;注意: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即:村、村民小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2)发生在本县辖区域内跨乡(镇)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均应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书面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2(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地形示意图;(4)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5)证据的名称、来由、数量,证人的姓名、地址;2、登记3、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4、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3(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七)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同时,下列材料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4(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所发的林权证:(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积与实地不相符的,应当以四至界限为准;四至界限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例确定其权属。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对同一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一)、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如村干、小组长)参加,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补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5、案情讨论6、调解。(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这是关系程序是否合法的重大问题。调解的过程要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写明“经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字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当事人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调解6书上签字,特别授权委托书应当附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林权争议调解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②争议的主要事实;③协议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④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政府印章。(3)、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政府根据该调解书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一般应予以维持。当然,该调解书被政府或者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除外。调解书从本质上来讲是民事合同(协议),其效力问题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但是,由于林地纠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政府对林地纠纷纠纷案件拥有处理权,因此,政府必然拥有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权,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专属法院管辖有所区别。(4)、同一纠纷有多份调解书(协议)或处理决定、判决的,视为“合法的权属变更”,以最后一份为准。7、行政处理(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调解林权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2)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②林地纠纷争议的由来及事由;③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④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⑤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⑥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的途径和期限,⑦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和日期。(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权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五)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林地纠纷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8、送达8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由于送达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可能,就要把行政复议文书直接交到本人手中。依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
本文标题:山林纠纷调处不力整改措施(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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