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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农委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经管站)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主管经管工作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1)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2)资金筹集;(3)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4)较大投资项目;(5)村干部报酬;(6)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203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二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1)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204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2)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3)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4)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5)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1)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2)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3)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4)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205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第三十三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2)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4)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第三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06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附件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经管站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站长审核后报市农委主管副主任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07(二)调查取证经管站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经管站副站长审核,并提交站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站长签批后送法规科审查。(三)审查法规科对经管站报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有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经管站。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经管站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法规科审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经管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经管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经管站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后,由经管站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经管站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经管站承办人A、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208法规科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法规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经管站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站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农委主任办公会决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管站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1、对当事人服从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2、对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先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后,再提出复议申请,由法规科受理,启动行政复议程序。3、对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提起上诉的,应先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到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罚款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94、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管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经管站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九)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鸡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六、处罚决定时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法规科科长批准,由经管站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七、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210附件: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211附件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经管站立案站长审核法规科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予以处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归档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不予处罚经管站补充调查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经管站组织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农委主管副主任签批212附件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处罚;可能免除处罚的其他情节,由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精神,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免除处罚。《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条。1、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能够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2、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动提供该违法行为线索,并及时归还的。符合条件之一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但能主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并能够积极消除其危害后果的。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及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减轻处罚的其他情节,由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精神,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减轻处罚,并决定适用哪一个幅度。1、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2、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主动提供该违法行为线索,未及时归还的;3、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未主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的。符合条件之一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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