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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第二条考勤员职责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第四条各部(公司)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劳资处。第五条事假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公司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公司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的为9天;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公司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第六条病假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第七条公伤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2.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第八条婚假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第九条丧假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6.一年内做二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第十一条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再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3)婚、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3.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6)探亲假原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4.探亲假的管理(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2)各部(公司)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3)外单位调入公司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第十二条加班倒休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而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公司)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第十三条旷工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4)被公安部门拘留;(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2.旷工扣发工资。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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