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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奖惩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银川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银办发[1996]49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党委、人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委员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县级企事业单位:现将《银川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银川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工作纪律,奖优罚劣,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党政机关高效运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考勤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创造讲正气、讲纪律、诽效率的良好工作氛围。第二章考勤方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公务员条例和参照执行公务员条例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考勤工作由各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第五条:具体考勤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并反映真实情况。第六条:考勤须有详尽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兑现奖惩时要查验原始记录。第七条:各单位的考勤结果每月小计一次,年终汇总备案。第三章考勤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考勤范围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正常上下班和公务员要求必须参加的工作、会议、学习、集体活动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出勤情况。第九条:考勤内容1、迟到: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的;2、早退: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提前离开指定工作岗位30分钟以内的;3、旷工: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没有到达工作岗位或迟到、离岗超过30分钟以上的;4、年休假:指国家为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7年,即可享受年休假;5、探亲假:指国家机关为在异地(指不能利用公共假日团聚的地方)工作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指本人独立生活前,父母已双亡后的主要扶养者),而给予的假期;6、事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之外,确需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而得到的假期;7、病假:指工作人员确因疾病情况,持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经个人申请由单位领导批准后,而得到的假期;8、婚丧假:根据国家规定所给予工作人员的婚姻以及为其直系亲属奔丧的假期;9、生育假:根据国家规定所给予的生育假期。第四章各种假期的时间规定和休假方法第十条:年休假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7年假期为7天;以后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天计算,最高不能超过14天;2、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计为年休假期;3、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4、年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批准;5、工作人员如果在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者事假和病假累计超过40天的则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如果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累计超过上述天数,则下年不享受年休假。第十一条:探亲假1、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3、职工探望扶养自己的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20天。上述1、2、3款中的探望对象,如在增外居住的,探亲假可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延长一倍。4、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为探亲假期。5、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必须一次使用。6、探亲假的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7、工作人员探亲,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路程假。8、如异地配偶已来我地探亲,则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9、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和配偶,父母与配偶在异地生活的,可到较远地探望,但当年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10、其它特殊情况,按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婚丧假1、婚假3天;晚婚假15天;若为晚婚,两项合计为18天。2、丧假3天。3、职工需在外地享受或者办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工作人员的婚丧假,必须一次使用。5、工作人员休婚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为婚丧假期。第十三条:生育假1、产假90天;2、难产增假15天;3、晚育增假14天;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假15天;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增假40天,在同一地的男方给假10天,异地的男方给假30天;6、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假42天;8、哺乳假:已经正式上班的哺乳期的职工,在孩子一周岁以内,每天两次哺乳假,每次30分钟;9、工作人员休生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为假期。第五章请销假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故不能上班或需要休假,必须提前办理请、休假手续,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对待。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请、休假,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第十六条:请、休假审批程序一、病、事假1、副科长、科办员(含主任、副主任科员)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5天以内(含5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部门副职(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请病、事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部门负责人请病、事假在不足3天的,由本部门党组(委)审批;3天及以上的,由分管书记、市长审批。5、请病、事假1天及以上的,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单》(其中病假3天及以上的,还应附有指定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6、所有请假情况及材料必须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7、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二、公休、探亲、婚丧、生育假1、一般工作人员休假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休假,由分管书记、市长审批。2、休假申请及审批单须交本部门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3、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办理休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第十七条:销假1、工作人员请、休假期满后,必须于上班当天办理销售手续;特殊情况,应于两天内补办。2、工作人员请、休假期满后,因故不能到岗销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出具有关证明。3、工作人员无故超假缺勤及未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第六章假期的折算第十八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无,可以与病事假抵消。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补休的假期可以与病事假抵销。第七章考勤的惩戒和奖励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实行奖惩制。即根据考勤情况,并紧密结合考核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和惩戒。惩戒,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教育与处罚两种方法。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和扣发奖励工资、误餐费、津贴、工资等手段。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表扬、通报表扬及行政奖励和发放一定数额奖金等手段。每月初执行上个月的考勤奖罚情况,全市的执行情况可在翌年初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惩戒1、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至5次的,每次扣发5元,当月兑现;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除每次扣发5元外,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全年迟到、早退合并累计30次及以上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累计超过50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2、每月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10元、当天误餐费2.20元。3、每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除按天数扣发相应工资外,扣发当月全部奖励工资、误餐费及各种津贴,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4、全年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10天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在当年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视其表现决定(主考人)是否参加下一年度考核,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5、全年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6、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辞退。7、全年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按月扣发奖励工资。8、全年病假6个月以上的按月扣发基本工资的10%。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按旷工对待。9、因事请假1天,扣发工资2元;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按旷工对待。10、年休假、加班补休假,工资、奖励工资、误餐费和所有津贴照发。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1、全年全勤由本单位依据工作完成情况予以通报表扬或予以行政奖励;2、当年未休年休假,由本单位每天奖励5元。从行政包干经费中列支。第八章考勤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各自的考勤情况应经常自查。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对全市各单位的考勤情况随时抽查。第二十五条:检查的内容有: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考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予以奖惩;奖惩是否得当等。第二十六条: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并不断完善考勤制度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表扬;对直接负责人不徇私情、认真执行规定者,予以通报表扬和物质鼓励。第二十八条:执行本规定中,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对积极参与并检举出问题者,予以表扬,并将查处的所有处罚金奖励给检举者。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依照本暂行方法,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出具体详细的实施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第三十条: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试行,也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实际工作情况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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