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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立中山大學外文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新生(含九十七學年度復學博一生)適用96.06.05外文系95學年度第5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96.06.11外文系95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6.06.25文學院9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96.08.20簽請校長核訂通過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及本系「博士班章程」訂定之。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博士班學生入學後四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須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數,並通過博士學科背景考試。入學後五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須通過專業科目考試。第二外語之要求應於申請論文口試前完成。(三)指導教授選定:1.於申請學科背景考試前,必須確定其研究方向及指導教授。2.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仍須以本校(或系)教師擔任。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則須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四)其他:若需由校外(不含國外)老師共同指導論文,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於論文計劃書提審前,向系上提出申請,由系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一)學科背景考試:在確定其研究方向及獲得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申請背景考試。入學後四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須通過學科背景考試,第一次未通過者,得申請重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考試一經申請,不得撤銷,應如期舉行。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二)專業科目考試:入學後五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須通過專業科目考試,第一次未通過者,得申請重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考試一經申請,不得撤銷,應如期舉行。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通過專業科目考試後即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四、博士班學位考試:(一)論文計畫書審查:論文題目之選定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撰寫論文前,須先提出計畫書送交碩博士班委員會審核。(二)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博士生在論文口試前,須在國內外之學術會議上或有外審制度的期刊發表論文一次(含)以上;發表論文之內容不得有二分之一以上與其碩士論文雷同。(三)博士班論文口試:1.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參加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論文完稿最遲須於口試日期四週前,送交系辦公室以安排口試時間,遲不受理。考試一經申請,不得撤銷,應如期舉行。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2.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之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三條之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3.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令退學。4.學位考試通過後,須參照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如為有條件通過(conditionalpass),則必須修改至指導教授認可,方得申請畢業。五、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六、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貳、國立中山大學外文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含九十七學年度復學碩一生)96.06.05外文系95學年度第5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96.06.11外文系95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6.06.25文學院9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96.08.20簽請校長核訂通過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及本系「碩士班章程」訂定之。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1.文學組學生在大學部未曾修習至少兩門英國文學及一門美國文學者,須於入學後至本系大學部補修。非本科系或以同等學歷報考錄取之應用語言組碩士生,須於入學後至大學部補修語言學課程6學分。2.碩士生須於正式入學前兩年至申請論文口試前取得下列英語檢定考試其中一項:①iBT新制托福90/CBT電腦化托福(含作文測試)233/舊制托福580分以上之成績。②通過全民英檢(GEPT)高級初試及複試③IELTS7.0以上之成績3.碩士生須參加六次以上本系或全國性之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演講,才能申請選修專題研究。4.文學組學生另須完成系上第二外語要求。(三)指導教授選定:1.最遲於修業第三學期結束前擇定指導教授。2.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仍須以本校(或系)教師擔任。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則須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三、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碩士學位考試:1.碩士生修畢課程,並完成修課之相關規定,且在校方規定之申請學位考試期限之前完成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同意,方得申請學位考試。論文完稿最遲須於口試日期四週前,送交系上以轉交口試委員,遲不受理。考試一經申請,應如期舉行、照章計分,不得撤銷,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2.候選人學位考試之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之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3.學位考試通過後,須參照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如為有條件通過(conditionalpass),則必須修改至指導教授認可,方能申請畢業。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令退學。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五、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參、外文系博士班章程(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97.05.14外文系96學年度第8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97.05.20外文系96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7.05.29文學院9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97.07.15簽請校長核訂一、修課:(1)學分除專題研究3學分外,博士生至少應修33學分,選修其它系所碩博士班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總學分至少9學分為博士課程,其餘可選碩士課程,惟不得選碩士班之必修課程。學生若修應用語言學組課程,至多計算一門於33學分內。學生入學前5年內未修過書目學者,須補修該課程,但不計入必修學分內。33學分中必須包括:1.至少6學分文學理論課程。2.9學分時期課程:1800年以前英國文學,1800年以後英國文學,美國文學各一門三學分。3.至多可修兩門研究論述導讀(DirectedResearch),每門2學分。選修研究論述導讀之學生須徵得個別教師同意指導,並於研究論述導讀課程綱要上簽名後,至遲於開學前一週將綱要送交碩博士班委員會批准後始得修讀。每位教師至多指導2小時研導課程。4.若已在碩士班修過1-2項課程,可向碩博士班委員會申請抵免。擬抵免課程需於申請前5年內修畢。抵免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申請抵免時應附申請書、成績單、教授姓名、課程綱要。5.博士生於修完畢業學分33學分後,始得修專題研究,最遲應於專業科目考試之前修畢。(2)第二外語第二外語之要求應於申請論文口試前完成。學生可於希臘、拉丁、意、法、德、西、俄、日八種語言中選修其一,但不計學分:1.凡學生正式入學前三年內,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院)連續修習兩年上述第二外語,且成績達70分以上,持有成績證明者,可於註冊後一周內向本班申請免修。2.學生亦可參加免修考試。學生可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向本班登記參加免修考試,成績需達70分以上。成績未達70分者應在本校修課。3.凡大學未修第二外語者,須連續兩年修習本校開設之第二外語,且成績達70分以上。若某外語第二年因故無法開課,應於36學分之外加修本班課程3學分,以抵第二年外語課程。4.第二外語之要求,亦可於36學分之外另加修本班課程6學分以抵算。5.若學生於三年內、在大學時期修過一年的第二外語,在論文口試前修畢第二年的第二外語,即符合要求。二、資格考核:學生修滿畢業學分33學分,或修得任一選考領域之三門課,即可申請該領域之學科背景考試。(1)學科背景考試:在確定其研究方向及獲得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申請背景考試。學科背景考在第一學期十月至十一月間、第二學期於三月至四月間舉行,博士生應於當學期外文系公告申請時限內向碩博士班委員會提出申請,每學期限考一次。學科背景考試以筆試的方式進行,分為四個領域(1800年以前及1800年以後之英國文學、美國文學、新興英文文學,詳見博士班書單)。博士生自此四個領域中選兩個為考試範圍,凡已於本班修得任一選考領域之三門課,即可提出申請考該領域之學科背景考試。博士生經指導教授許可,可替換部分書單內容(至多以原書單所列1/3項目為限),並將此建議修改書單呈交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獲通過後,方可提出考試申請。學科背景考試不及格,僅可再考一次。學生通過學科背景考試後,方可申請專業科目考試。(2)專業科目考試:專業科目考試之書單由考生及其指導教授共同決定,項目不得少於五十項,且必須包含文類及時期(請參考附件「專業科目考試說明」)。書單決定後,交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查,由考生之指導教授出題。專業科目考試最多只能考兩次。(3)論文計畫書審查:論文題目之選定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撰寫論文前,須先提出計畫書送交碩博士班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即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三、論文:(1)學生通過博士班資格考核,始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2)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始得撰寫論文。論文完稿最遲須於口試日期四週前,送交系辦公室以安排口試時間,遲不受理。(3)論文完成後,須通過口試,方授予學位。(4)論文完成,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再組五人之委員會(其中須有校外專家兩位,指導教授亦包括在內),進行論文口試事宜。(5)博士論文口試方面,由學生之指導教授邀請至少五位口試委員(包括指導老師),其中校外委員須在三分之一以上。(6)博士論文以不少於54,000字為原則。(7)博士生在論文口試前,須在國內外之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一次以上;發表論文之內容不得有二分之一以上與其碩士論文雷同。四、其他事宜,悉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肆、外文系碩士班章程(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97.05.14外文系96學年度第8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97.05.20外文系96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7.05.29文學院9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97.07.15簽請校長核訂文學組一.修課與學分:本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36學分。必修科目4門(1-4):1.書目學與研究方法(3學分)2.學術寫作(3學分)3.文學評論(3學分)4.專題研究(3學分)為碩士論文之基礎訓練課程,凡欲請本系或本校老師指導論文者,必須在本系公佈之日期前申請選修,本課程所學可發展為碩士論文。5.選修範圍必須在一八○○年前英國文學,一八○○年後英國文學及美國文學三部份之中至少各選一科;該三科必須兼為文類課程,但不得屬同一文類。6.研究論述導讀課程(DirectedResearch,不得超過2學分)必須個別向碩博士班委員會申請,由委員會通過方能開課。7.文學組學生若修應用語言學組課程,至多計算一門於36學分內。8.碩士生必須參加六次以上本系/全國性之學術研討會或是學術演講,才能申請修專題研究。9.碩士生須於正式入學前兩年至申請論文口試前取得下列英語檢定考試其中一項:①iBT新制托福90/CBT電腦化托福(含作文測試)233/舊制托福580分以上
本文标题:中山大学外文系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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