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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度如东县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各镇党委、政府,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全面提升我县公务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有关加大干部业绩考核的要求,以及《南通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6年度全县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公务员绩效考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年度、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过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大对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的考核,建立以业绩为导向、效益为目标的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如东跨越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二、绩效考核对象和要求(一)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全县各级公务员、参照管理公务员。(二)本年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考核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1.调任、转任的公务员,参加调任、转任后所在单位的考核,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2.挂职锻炼、外借工作的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考核,其工作情况分别由挂职、外借单位提供。⒊帮扶民营企业的公务员,按东办发[2006]63号文件规定考核。⒋本年度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凡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⒌单位公派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考核,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培训、学习单位提供。⒍县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和洋口化工园区、洋口港开发区、专业招商局借用公务员分别由上述单位考核。(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2.当年因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3.当年6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三、考核内容和方法公务员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重要依据。(一)平时考核1.平时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公务员履行职位情况为基础,突出工作实绩,具体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和改进服务、创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情况。2.平时考核的指标体系。由各部门(单位)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科室,再以年度百分考核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到每个公务员职位,并结合职位特点和要求,确定考核指标和依据。3.平时考核的方法。实行主管领导考核责任制,一级考核一级,由主管领导按月考核,按季点评。(1)制定考核指标。年初各单位依据考核要求和重点工作内容,制定考核指标,与公务员签订百分考核责任书,作为全年考核依据。(2)公务员按照完成工作目标的序时进度,在《考核记实手册》记实,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价。(3)主管领导依据考核指标和工作标准对被考核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实绩进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对公务员存在《如东县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附件1)情况之一的,平时考核评价意见应确定为差,由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确定。(二)年度考核1.年度考核的内容。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考核公务员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意识、遵纪守法情况、全年工作业绩等。2.年度考核结果和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镇职领导干部(镇党委、人大、政府副职领导、纪委书记),局职领导干部(局党政副职领导、专职书记、纪检组长)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的领导干部总人数的15%以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1)到新岗位工作不满1年的。(2)提拔任现职不满一年的。(3)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和被诫勉谈话的。(4)镇经济工作综合考核非前6名的镇主要负责人。(5)在县级机关整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未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6)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3.年度考核的方法。年度考核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1)个人总结、自认等次。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责任书考核内容和记分标准,对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表现以及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自评等次意见,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审阅被考核公务员的年度工作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3)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部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分析、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4)确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听取考核领导小组的情况汇报,根据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和主管领导的建议,对照考核政策规定,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①优秀等次的拟定应从平时考核优良、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高的人员中遴选。县级机关各部门行政正职和各镇党委、人大、政府正职领导参加本单位的述职和民主测评,评定等次由县考核办依据有关文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确定。在县级机关整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镇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中名列前6名的,其主要领导由县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②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确定,应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试行)》(苏人发[2004]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③平时考核有一次定为差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平时考核有两次定为差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④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的公务员按县委、县政府东发[2000]29号文件规定执行。(5)公示与反馈。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部门(单位)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应及时查核,并作出处理意见。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个人。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必须告知其规定的复核时限。三、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一)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年终奖金、年度部门目标考核奖金的依据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以其本人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半月的奖金,全额发放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定为称职等次的以其本人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全额发放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减半发放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定为不称职等次或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发年终奖金、年度部门目标考核奖金。(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行政奖励的依据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获得奖励的资格。连续两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给予嘉奖;连续三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给予记三等功。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8%;记三等功人数一般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2%。(三)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依据公务员在现任职务层次内,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累计五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四)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的依据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调整其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五)考核结果作为健康修养的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享受健康修养。四、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由县公务员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设公务员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公务员考核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二)各部门(单位)和镇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部门(单位)和镇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单位)领导成员、组织(人事)和监察负责人、中层干部和办事员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按照程序组织考核。对考核中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三)各部门(单位)和镇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四)各部门(单位)和镇应于翌年1月底前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报送县公务员考核办公室审核备案。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公务员考核花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登记表》及名册和其他呈报材料。(五)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可参照上述有关精神,仍按往年办法组织实施。附:如东县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1.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2.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4.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办事原则、程序、时限等规定,被群众有效投诉的;5.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成绩,作风浮夸,徇私舞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6.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7.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3天,或累计迟到、早退7次以上的;8.违反社会道德,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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