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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7.200.50Y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675.3—2014部分代替GB6675—2003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Safetyoftoys—Part3:Flammability(ISO8124-2:2007,Safetyoftoys—Part2:Flammability,MOD)2014-05-06发布2016-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6675是玩具安全系列标准,包括以下部分:———基本规范(GB6675.1);———通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易燃性能(GB6675.3)、特定元素的迁移(GB6675.4);———特定要求,本部分是针对特定产品的要求。本部分是玩具安全系列标准通用要求中的易燃性能(GB6675.3),与GB6675.1、GB6675.2、GB6675.4、GB19865(适用于电玩具)结合使用。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部分代替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本部分与GB6675—2003的4.2和附录B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第3章中增加了“熔滴、易燃气体、易燃液体、高度易燃液体和高度易燃固体”5个定义;———增加了2项技术要求,即“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的技术要求;———修改了“软体填充玩具”的部分内容,即根据软体填充玩具的尺寸规格规定了不同的测试方法;———参照EN1103《纺织物燃烧特性服装纺织测量服装纺织品燃烧特性的具体步骤》和ISO6941《纺织物燃烧特征垂直定向试样火焰蔓延性能的测定》编写了本部分的资料性附录B,提供可参考的对毛绒织物表面闪烁效应的测试方法。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8124-2:2007《玩具安全第2部分:易燃性能》。本部分与ISO8124-2:2007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中,具体调整如下:•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6675.2—2014代替ISO8124-1:2000、ISO8124-1/Amd.1和ISO8124-1/Amd.2;•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GB/T6753.4—1998代替ISO2431:1993;———增加了参考的测试方法,见附录B。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3)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中国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炘、严炜、雷再明、王龙、黄涛、柯灯明、陈伟、傅晓梅、尹丽娟、张霞、刘功桂、丁浩。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6675—1986、GB6675—2003。ⅠGB6675.3—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1范围GB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所有玩具上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的类别及某些可能接触小型火源的玩具的易燃性能要求。本部分第5章所述的测试方法适用于在特定的测试条件下测试玩具或材料的易燃性能,其测试结果不能被用以确定这些玩具或材料在接近其他火源时完全没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本部分包括与所有玩具易燃性能有关的一般要求及对下列被认为最易着火的玩具的具体要求和测试方法:———头戴玩具:用毛发、绒毛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模压和织物面具;头巾、头戴饰品;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但不包括通常在礼品盒中提供的纸质花饰帽;———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演出时所穿着的玩具;———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和娃娃等)。注1:电玩具易燃性能的补充要求按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规定执行。注2:很少有关于玩具易燃性的危害的事故数据。注3:本部分的背景和基本原理参见附录A。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ISO8124-1:2000,MOD)GB/T6753.4—1998色漆和清漆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eqvISO2431:1993)ISO6941:2003纺织物燃烧特征垂直定向试样火焰蔓延性能的测定(Textilefabrics—Burningbehaviour—Measurementofflamespreadpropertilesofverticallyorientedspecimens)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易燃性能flammability一种材料或一个产品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起火燃烧的能力。3.2燃烧碎片flamingdebris测试过程中从试样上脱离并在掉落时继续燃烧的材料。3.3毛发hair用来表示毛发状的细长柔韧纤维(见4.2)。1GB6675.3—20143.4软体填充玩具filledsofttoy穿着或不穿服装,身体主要表面是软质的,并用软性材料填充的玩具,因此可以用手随意压缩玩具的主要部分。[GB6675.2—2014,定义3.47]注:玩具的部分表面可以用硬质材料制成,如塑料脸、手或脚。这类玩具也属于软体填充玩具。3.5表面闪烁surfaceflash火焰在材料表面迅速蔓延,但材料的基体并未燃烧。3.6熔滴moltendrips材料熔化后掉落下来的小滴。3.7易燃气体flammablegases在室温下呈气体状,且易于燃烧的物质。3.8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s闪点≥21℃、且≤55℃的制剂(液体)。3.9高度易燃液体highlyflammableliquids闪点小于21℃的制剂。3.10高度易燃固体highlyflammablesolids接触火源后立刻燃烧,并且在移去火源后能持续燃烧或烧尽的固体。4技术要求4.1一般要求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赛璐珞(亚硝酸纤维)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但用于清漆、油漆或胶水中的材料,或用于乒乓球或类似游戏形式的球除外。为检查玩具是否符合4.2~4.5要求而采用测试火焰对规定材料进行测试,如果能符合4.2~4.5要求,则认为该材料符合本条款要求。———遇火后会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料(参考测试方法见附录B)。毛绒表面在离开测试火焰后没有出现瞬间的着火区域,则认为该毛绒表面符合本条款要求。———高度易燃固体。此外,除下列情况外,玩具不应含有易燃气体、高度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凝胶体:———单个密封容器内的易燃液体、易燃胶体和制剂,且每个容器的最大容量为15mL;———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和易燃液体;———按GB/T6753.4—1998使用六号粘度杯测定,粘度大于260×10-6m2/s、对应流动时间大于38s的易燃液体;———除实验装置外的化学玩具(装置)中的高度易燃液体。2GB6675.3—20144.2头戴玩具4.2.1总则4.2要求适用于:———用毛发、绒毛或类似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模压和织物面具;———头巾、头戴饰品;———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但不包括通常在礼品盒中提供的纸质花饰帽(见A.4)。当产品上含有几种特征,如帽上附有面具或毛发,每一部分需按对应玩具特定部分的适用分条款独立测试。起固定面具、帽子的弹性绳或绳线等附属物不需要测试。4.2.2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特性材料(例如:自由悬挂丝带、纸质或布绳)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不论这些材料是否附着于面具、帽子上或其他的头戴产品上。在决定这些材料是否要求按4.2.2测试时,测量材料的突出毛绒表面的长度,但不需要对突出部分拉直后测试,例如:卷曲的毛发不要拉直。测试前尽可能将编成辫子的毛发全部松开并梳理。按5.2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并且,如果着火,毛发、绒毛或其他类似材料的最大燃烧长度应:a)如原长度为150mm或以上,则不大于其最大初始长度的50%;b)如原长度为150mm以下,则不大于其最大初始长度的75%。4.2.3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50mm,由毛发、毛绒或其他类似特性材料(例如:自由悬挂丝带、纸质或布绳)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玩具不论这些材料是否附着于面具、帽子上或其他的头戴产品上。按5.3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在燃烧区域的上边缘到测试火焰点火点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0mm。4.2.4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按5.3进行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在燃烧区域的上边缘到测试火焰点火点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0mm。不包括不含有毛发、毛绒或其他附属物(不是指用于固定玩具的附属物)的纸板面具。4.2.5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这些产品包括头巾、头戴饰品等,和部分或全部遮盖头部的织物面具等,但不包括4.3列出的产品。按5.4进行测试时,材料上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10mm/s,或火焰在到达第二标记线前自熄。如果从单个样品不可能获得测试试样,则本要求不适用。4.3化妆服饰(见A.5)这些产品包括如牛仔服、护士装等和长斗篷披肩等,不是(但不包括)与4.2.5涵盖的头戴玩具相连接的产品。3GB6675.3—2014按5.4进行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或火焰在到达第二标记线前自熄。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30mm/s之间,则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永久警告,例如:“警告:切勿近火!”(见GB6675.2—2014,B.2.1)如果从单个样品不可能获得测试试样,则本要求不适用。如果服饰可双面使用并且该材料表面每面不相同,则每一表面都应测试。4.4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这些玩具至少能容纳一个儿童,包括如玩具帐篷、棚屋和隧道,但不包括开放的遮篷。本要求适用于由柔软材料如纺织物和乙烯树脂制成的玩具,但不适用于硬质材料的玩具。如果材料表面每面不相同,则每一表面都应测试。按5.4进行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或火焰在到达第二标记线前自熄。按5.4进行测试时,如果代表性试样的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mm/s,则不应有燃烧碎片或熔滴。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30mm/s之间,则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永久警告,例如“警告:切勿近火!”(见GB6675.2—2014,B.2.1)如果从单个样品不可能获得测试试样,则本要求不适用。4.5具有毛绒或纺织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和娃娃等)4.5.1总则本条不适用于最大尺寸为150mm及以下的软体填充玩具。玩具应按提供时的状况测试,如果取下玩具穿着的衣服有困难,含衣服的玩具应连衣服一起测试;但如果把衣服取下被认为是更严格的情况,而且在不会损坏玩具和衣服的情况下可取下衣服,则把衣服取下后测试。4.5.2最大尺寸为520mm及以下的软体填充玩具按5.5进行测试时,火焰在表面蔓延的速度不应超过30mm/s。4.5.3最大尺寸大于520mm的软体填充玩具按5.6进行测试时,火焰在表面蔓延的速度不应超过30mm/s。5测试方法5.1总则5.1.1预警提示进行本方法测试时应有责任确保测试过程的安全。燃烧的材料会产生烟雾和有毒气体,因此对测试者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灭火器应放置在易拿到的地方。5.1.2测试燃烧器测试火焰应由符合ISO6941:2003附录A规定的燃烧器提供,该燃烧器使用合适的丁烷或丙烷气。为确保一致性,使用气体的类型应在测试报告中注明。5.1.3预处理和测试环境每次测试前玩具或试样应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为(65±5)%的条件下预处理至少7h。4GB6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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