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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65—2014职业病诊断通则Generalguidelinefordiagnosisofoccupationaldiseases2014-10-31发布2014-10-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李涛、孙道远、黄金祥、赵金垣、朱秋鸿。ⅠGBZ/T265—2014职业病诊断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包括开放性条款)的诊断。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2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职业病诊断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其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做出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确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可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毒理学资料及疾病的临床资料。3职业病诊断通用要求3.1疾病认定原则3.1.1疾病是指在病因作用下机体出现自稳调节紊乱,并引发一系列代谢、功能或结构变化的异常状态,其临床表现和相应的辅助检查是判定有无疾病及其严重程度的主要依据。3.1.2应遵照循证医学的要求做好诊断与鉴别诊断。3.2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原则3.2.1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判定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种类和名称。3.2.2依据劳动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和方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参考工作场所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等情况,判断劳动者可能的累积接触水平。3.2.3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生物监测结果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进行比较,并估计机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3.3因果关系判定原则3.3.1时序性原则职业病一定是发生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后,并符合致病因素所致疾病的生物学潜伏期和潜隐期的客观规律。3.3.2生物学合理性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合理性,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资料或其他特性能证实该因素可导致相应疾病,且疾病的表现与该因素的健康效应一致。1GBZ/T265—20143.3.3生物学特异性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特异性,即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引起特定靶器官的病理损害而致病,多累及一个靶器官或以一个靶器官为主。3.3.4生物学梯度原则多数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剂量-效应和(或)剂量-反应关系,即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达到一定水平才可能引起疾病的发生;接触水平越高、接触时间越长,疾病的发病率越高或病情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疾病的发生、发展影响越大,疾病与接触之间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3.3.5可干预性原则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可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延缓疾病的进展或使疾病向着好的方向转归。如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或职业活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预防和控制相应疾病的发生或降低发病率,许多职业病在脱离原工作场所后,经积极治疗,疾病可好转、减轻甚至消失。4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2GBZ/T265—201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对不同系统或靶器官的疾病认定时,可会同相应的临床(专科)医生做出诊断,以保证疾病临床诊断的科学性和正确性。A.2个体累积接触量分为外累积接触量和内累积接触量。外累积接触量主要决定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内累积接触量是指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累积剂量,是在外剂量的基础上考虑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吸收系数及代谢等因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混合存在,在考虑累积接触量时,应考虑混合接触的交互作用。A.3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否引起职业病决定于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只有达到一定接触水平才可能引起疾病的发生,尤其是化学毒物。对于致敏物,个体一旦致敏,只要发生接触就可能引起过敏性疾病。A.4迟发性职业病是指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后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多数情况下,脱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不再发生职业病,但一些具有慢性毒性的化学物质,其健康损害效应是个累积的过程,故脱离接触若干时间后仍可能发病,如矿物性无机粉尘、镉、铍等所致职业病。A.5流行病学在职业医学中主要用于研究职业接触和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研究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和分布规律、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之间的剂量效应关系,故职业流行病学资料对个体职业病的识别和判定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A.6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连续性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可为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和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A.7根据循证医学的原理,鉴别诊断是任何临床疾病诊断的基本程序。为提高职业病诊断的正确性,应根据循证医学的原理做好鉴别诊断,其主要内容包括:a)不同病因的鉴别。同一种疾病可能会由多种病因引起,而职业病危害因素仅是其中之一。在职业病诊断时应针对具体个体分析究竟是哪种病因引起。至少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按照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明确该病是否由职业接触引起;b)许多疾病的病因是不完全明确的,而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是引起该疾病的病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原则和因果关系判定原则,主要是生物学梯度原则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明确该病是否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不是职业接触引起的、病因不明的疾病不是职业病;c)职业病应与环境污染或其他非职业性接触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相鉴别。3GBZ/T265—2014
本文标题:GBZT 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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