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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精选4篇】【导读前言】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劳动合同【精选4篇】”多篇精选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劳动合同【第一篇】一、一次性补助金的简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在从事与职业相关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本文中所指的一次性补助金统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必须有法可依。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后一次性补助金的偿付与否及多少,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方式甚至生存状态,更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和谐。故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职工因工受伤这是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基本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必须是职工。本处所指的职工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职工负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换言之,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相关的活动时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二)经伤残鉴定达到五、六级或七至十级伤残这是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实质性条件。负伤职工要获得一次性补助金的赔付,必须经过法定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所得出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职工其是否能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是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程序条件。若要获得一次性补助金,还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法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形:(1)经过法定机构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经过法定机构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是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三个条件的要求,不为任何欺骗者钻法律漏洞,也不让任何受伤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三、认定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在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认定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笔者将在对以下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以现有的知识水平进行解决。(一)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否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赔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单位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致残而被法定机构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如下待遇: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由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劳动者。从上文分析可知,当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若认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则因其在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和补助支付,且没有在该日后继续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便无法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伤残职工在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主动提出辞职,不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在之后提出辞职,则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赔付。(二)工伤劳动者提前退休后能否获得一次性补助金提前退休,即是单位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事、因病等原因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俗称“内退”.提前退休后,该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待遇),按时领取退休金,其中伤残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从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来看,法律已经规定因工致残而提前退休的职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和工伤待遇保险,便不宜再重复对其今后的医疗等方面进行补助,即不再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工伤劳动者因工伤提前退休是不能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偿付。四、个人浅见综上,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着力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协调,是一个重要的保险计划。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起到了保护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的利益的作用,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俨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并对其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首要要求,因此,我国还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发的立法进程,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必要的任务。[参考文献][1]吴书元。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点浅见[J].就业与保障,20xx(11).[2]刘元元,王林林。受工伤后因违纪解聘,单位无须支付一次性补助金[J].安全与健康,20xx(11).劳动合同【第二篇】企业与员工一旦签署了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作为用人单位具有绝对的用工权利,甚至开除、解雇一个员工全凭个人喜好,主观决断,任意性非常强。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将为其任意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一个企业如果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最后的结果不是被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赔偿,无论哪种结果都是企业不愿面对的。要避免此类情形,企业就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客观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认识到,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企业和员工的权力差别是非常大的,员工在合同期间内,不用任何理由,也无需企业批准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为3天),特殊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员工一样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就劳动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对员工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务期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除外),而对企业则非常严格。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没有过失(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同时企业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只能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不能协商解除,企业强行解除或终止的话,就会构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且要在协议中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即是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2、协议中需要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企业提出的,则应当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提出的,则企业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另外,员工如主动提出辞职即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企业应当保留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据。如果协商解除仅仅是口头的话,员工一旦反悔,则企业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会处于被动。二、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三类情形即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有过错的员工)、特定情况下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在后两种情况下,对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员工,企业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业作了一些程序性规定,企业也必须遵守,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点企业需要特别注意。1、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六类情形)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就是辞退有过错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形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员工,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1)、在试用期内辞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很多企业误解了该条规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让员工离职而不用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上,在试用期内,企业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不是由企业任意决定的,必须用客观证据来证明。因此,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员工;3、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考核,并在试用期内将辞退决定送达员工。(2)、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对于一般违纪的员工,企业并不能一概辞退,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纪的员工,企业才能辞退。因此,什么才是严重违纪以及员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对企业就至关重要了。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应当以合法、合理、完备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并且上述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必须合理,否则会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规章制度制定完毕以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如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民主协商、公开、公示等程序。2、企业应当有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来证明,即使员工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也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能将其辞退。因此,企业必须有较强的证据意识。3、企业应将解除或开除通知事先通知工会,同时应将通知送达员工本人。(3)、辞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企业以该条的规定辞退员工,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行为,二是因上述行为造成了企业实际的重大损失。同样,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怎样才构成重大损失,对企业是非常关键的,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相应行为和标准,否则处理起来就会缺乏依据。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企业也必须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以及企业因此受到的重大损失,企业也必须要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能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无依据、无证据进行处理,则属违法。(4)、辞退违法兼职的员工;对于员工的兼职行为,法律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企业不禁止员工兼职的,因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情形较难把握和证明;另一种是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禁止员工兼职,一旦发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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