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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在线主讲:王方建11o原告王某,系辽宁省某村村民,被告为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1991年3月,某乡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吴某建房四间,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的申请。当吴某动工建房时,原告王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合法使用多年的宅基地3平方米,遂问吴某。吴某说有乡政府批准文件,并给王某看了乡政府的批文。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称乡政府对吴某申请建房的批准行为,侵犯了其对3平方米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准行为。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以王某不是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行政行为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1、本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分别是什么?2、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的行为是何种行为?3、王某能否对乡政府的批准建房行为造成自己的利益损害提出诉讼?2o1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行为3能,因为虽然不是相对人,但是他属于利益关系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华图教育在线主讲:王方建23o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15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4o[问题]o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什么?华图教育在线主讲:王方建35o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行政处罚适用的追究责任时效。所谓追究责任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权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已经处罚的应予以撤销。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二年,并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谓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继续行为。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对于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的,其追究责任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虽然已经过了二年未被发现,似乎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6年12月之间,连续实施了五个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即偷窃行为,应认定这些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即寇某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所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就是从1996年12月13日晚寇某被抓获时起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说,寇某从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超过追究责任期限,公安局应该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6o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8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199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华图教育在线主讲:王方建47o[问题]o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8o[分析]o决定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作了明确规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范围所允许的幅度内选用较低限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①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1996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③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准确把握、正确适用。华图教育在线主讲:王方建59o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意外事件o一、主要案情o2004年元月28日晚10时许,村民闻某某(男,33岁)与同村村民王某某酒后途经某村,闻某某喊着住在该村刘某的乳名叫骂,后又到刘某的住处,闻某某将刘某的大门跺开,闻、王二人先后进入院内,闻某某见刘某便打,刘遂与其撕打,王某某上前拉架,厮打中,刘某用木棍将王某某打伤,致王某某外伤性脾破裂,胰尾部外伤性瘀血\弥漫性腹膜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重伤。10o二、分歧意见o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三种意见:o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王某某的行为,刘某拿木棍击时就当预见自已的行为会伤及他人,但他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是间接的故意伤害。o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夜间10时许,闻、王二人进入刘某住宅,且闻某某见刘某便打,客观上其二人构成一个违法群体,刘某对其二人中每个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o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也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民事范畴的意外事件。理由是:刘某致王某重伤的后果与闻某某、王某某酒后于夜晚非法侵入民宅,且闻某某见刘某便打的行为有着因果关系,定刘某故意伤害有悖立法本意华图教育在线主讲:王方建611o三、评析意见o认为刘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值得商榷。刘某没有伤害王某某的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存在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的情况,但它和意外事件有着一定的区别。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所以没能预见,是因为当时的情况根本不可能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能够预见,并且应当预见,由于其主观上的疏忽的心里状态使其没有预见。根据当时的情况,元月份的10点许,天已完全黑下来了,刘某的认辨能力受到严重障碍,且刘某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是无法预见自已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所以不能认为刘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将闻、王二人作为一个不法侵害的群体,那么首先就要查明其二人主观上有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没有共同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有侵害刘某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刘某的正当防卫也就不具备只能向不法侵害本人实施这一要件了。
本文标题:华图培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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