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一、奖惩制度第二条安全奖惩制度遵从以下原则:重奖重罚,奖罚结合的原则;以教为本,惩教结合的原则;强化追究,以责论处的原则;强调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五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奖惩办法第十五条各级人员应对照中-------[2006]3号《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中-------[2006]21号《中国---集团------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规定》所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职责,严格履行。检查中发现部门、人员对职责不熟悉,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中-------[2006]6号《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分值作为处罚。第十六条各级人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尤其是管理工作未开展或走过场,没有取得辨识危险源和控制风险的效果,出现未遂事故或事故的,管理人员应承担领导责任,从重处罚。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受处罚金额不低于主要责任人的80%;负重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不低于50%,负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不低于20%。第十七条各级人员已严格履行职责,受识别能力、技术水平限制未能辨识出危险源并引发事故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调查确认后,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第十八条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项目部/施工队可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应建立记录,说明原因,经安全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部/施工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2.积极参与安全管理,识别风险能力强,对危险源辨识的贡献突出的。3.在应急响应中态度积极,表现突出的。4.对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持续改进提出了较好的建议的。5.在作业中注重协作和配合,相互监护,控制风险成绩突出的。6.坚持原则,敢于制止违章,纠正违章的。7.其他经项目部/施工处确认的对促进安全管理有贡献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施工处在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可向---申报给予奖励: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着成绩的。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第二十条---按年度组织评选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并予表彰,安全生产(工作)者条件:1.在考核期内无任何事故(包括未遂事故);2.岗位达到安全岗位标准;3.模范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刻苦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在参与安全管理方面表现突出;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交给的安全工作。六安全工程的评比条件第二十一条安全工程评比条件: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无生产性死亡事故,其它生产性事故均控制在------规定的目标以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开工就制定了“安全工程”措施计划,并认真执行;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到位;4.坚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5.上级主管单位和业主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满意;6.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安全活动有效证据。八处罚标准第二十二条---确定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予以重罚,处200元以上罚款,罚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其月收入三倍;如情节特别严重,可由安委会研究后将罚款上限提高为月收入的五倍。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识别风险,冒险作业;对现场显见的危险源不进行控制就开工作业;在有禁止指令场所,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作业;违反操作制度、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后果严重的作业;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2.班组管理人员不组织“三工”活动,或敷衍了事走过场,班组危险源辨识活动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班组成员的辨识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安全意识淡薄。3.项目部/施工处没有确定危险性较大作业场所和禁忌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监管办法对特殊场所进行管理,未建立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审批制度。4.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隐瞒风险因素且后果严重的。5.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7.对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对经济损失过万元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8.对责任范围内的组织、人员严重违反责任制的行为不进行管理的行为。9.对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或对制止、纠正违章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10.其他经---确认的严重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为一般性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对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可处5~200元罚款:1.可能导致轻微伤害的违反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作业行为。其中对习惯性违章的处罚不得低于20元,反复违章可加重处罚。2.班组安全管理虽正常开展,但在工程任务紧张或作业内容持续一段时间缺少变化的情况下就予忽略或放松的行为;对班组成员违章作业不予纠正和制止的。3.项目部/施工处对下属单位未正常开展安全管理活动,不予督促、指导,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行为。4.不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会的行为。5.不重视基础工作,管理记录不规范或缺失的。6.不按时上报报表、总结,轻伤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九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1.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条款,接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处理。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4000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一人罚5000元。3.轻伤事故:每伤一人罚款500元。4.群伤事故:根据实际伤亡人数及伤害程度,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比例按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其比例越小的原则掌握),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于“三违”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第二十七条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第二十八条事故责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规认定。第二十九条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毁损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理标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由---进行调查处理的,由---根据调查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本条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单指项目部的行政主要领导):1.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2000-4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项目经理罚2000-4000元。2.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400-1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15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0元。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元。第三十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据《条例》遵照政府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进行处罚。《条例》未明确处理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理: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80%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人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由---进行调查处理的,---根据调查结果,受伤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同时执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责任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处理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500~2000元。2.重伤二人或轻伤四人及以上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4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6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500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000~5000元。3.重大未遂事故和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事故危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的责任人员罚款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300~2000元。4.重伤三人(指一次事故中,下同)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2000~5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0~6000元,负重要领责任的人员罚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项目经理罚2000~5000元。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助理工长、副队长安全职责1.在工长、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2.负责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班组,检查、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具体抓好班组“三工”活动,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3.参加本工区、队至少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对重点施工部位和生产环节,要亲自到现场组织指挥,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其安全设施的完善。4.结合本工区、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和本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处理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5.及时上报事故,参加本工区、队的事故调查分析,负责抓好预防重复性事故发生措施的具体实施。第十六条班组长安全职责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负责。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帮助和指导不熟练工人学好安全操作方法,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班组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3.认真组织每日的“三工”活动和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4.负责根据工人的技术和身体状况,做好劳动组合,督促并协助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和安全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5.积极完善劳动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行为、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及其工器具的安全状况;6.应特别注意交叉作业和更新作业项目后的风险识别和危险预知工作,开工前组织班组全体人员系统地分析环境特点、设备状态等,尽可能全面地辨识出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识别和查出的危险因素和隐患应及时登记上报,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7.危险作业项目、作业点,应办理审批手续,安排人员监护;对不按规定进行劳保着装和不进行安全防护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8.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和上报事故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9.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安全工作。第十七条生产人员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措施
本文标题:安全培训“加”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744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