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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培训内容2第一章统计法基础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1、政府统计的概念2、政府统计的四个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3•1、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咨询、监督•2、政府统计的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统计法的概念•(二)统计法的特点:•1、特殊性、复杂性;•2、专业性。4•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如《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四)统计行政规章•1、行政规章•2、部门规章: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5•四、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6•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1952年,成立国家统计局•1978年,恢复国家统计局•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二、新中国统计执法发展概况(一)统计立法(二)统计执法(三)统计法制宣传7•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一)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二)特点:义务性、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8•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9•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三)县级以上各种人民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10(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十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保证。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四)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一)统计标准的概念(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11•1、指标涵义•2、计算方法•3、分类目录•4、调查表式•5、统计编码•三、统计标准的分类•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一、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二、抽样调查•三、全面调查•四、重点调查•五、行政记录12•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一是客观性•二是合法性•三是相关性•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13•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一)位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14(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资料二、统计资料的公布(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和本级政府的规定。(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15•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二、商业秘密的保密•三、个人信息的保密•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16•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国家统计局(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第二节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二、统计人员的职权(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咨询有关人员17•(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三、统计人员的职责•(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18•(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19•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三节统计从业资格•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二)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第三、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20•(一)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机关•(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机关•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决定•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员的范围•(二)证书的使用•(三)证书的管理和统计继续教育21•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22(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相关证明和材料(六)迟报统计资料(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地址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23(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恩能够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4•(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节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25(二)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嫩荣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利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二、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一)统计行政处罚1、四个特点2、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1、特征2、适用对象(三)通报(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26(五)批评教育•三、刑事法律责任•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三)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第二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立案二、调查三、处理四、结案第三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复议•(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1、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厉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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