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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407: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2004年6月22日前言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本标准为首次制订。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G0407。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第1页共10页G0407: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GB50028-19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82-19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9-1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JJ17-200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DB31/199-1997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2页共10页G0407: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3.工业开发区的分类3.1.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见表1。表1.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开发区规模分类规划面积大型工业开发区面积在10km2以上(含10km2)中型工业开发区面积在3~10km2小型工业开发区面积在3km2以下(含3km2)3.2.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见表2。表2.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开发区的类别分类产业导入规划一类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面积中80%以上(含80%)属于GBJ137-1990中的M1类用地二类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面积中70%以上(含70%)属于GBJ137-1990中的M2类用地三类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面积中50%以上(含50%)属于GBJ137-1990中的M3类用地混合型开发区[1]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种类型的工业开发区[1]:开发区M1类用地在50%(含50%)以上的为一类混合型工业开发区;开发区M2类用地在50%(含50%)以上为二类混合型工业开发区;其余为一般混合开发区。4.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规划布局与土地利用4.1.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4.1.1.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结合开发区自身定位,符合上海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的要求。第3页共10页G0407: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4.1.2.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在开发区的招商指引中明确告示,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不宜入驻。4.2.工业开发区的规划布局4.2.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规划选址,并编制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区详细规划。4.2.2.工业开发区应创造条件,吸引区外现有零星工业企业逐步集中,形成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格局。4.2.3.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a)本市外环线内不应新设立工业开发区,但符合中心城功能的都市型工业园区除外。b)除都市型工业园区外,本市外环线内原已设立的工业开发区,尤其是二、三类或二、三类工业混合型开发区,应加强环境保护,加快产业调整和升级。c)不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带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工业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已有的工业开发区应按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加以调整。d)在同一镇的管辖范围内不应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邻的工业开发区。e)工业开发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应相对集中布置,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设置隔离带。f)有两个以上产业群的工业开发区,其产业布局应相对集中。4.3.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利用4.3.1.工业开发区应加强土地集约使用,占用土地的规模应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4.3.2.工业开发区内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4.3.3.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外,工业开发区内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7。5.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5.1.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第4页共10页G0407: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5.1.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开发区产业导向的要求,配套相应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5.1.2.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以降低基础设施的配套成本。5.1.3.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相衔接,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5.1.4.工业开发区各种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敷设,应符合GB50289-1998要求。5.2.电力设施的建设5.2.1.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5.2.2.根据批准的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结合工业开发区的建设进度,工业开发区应编制符合GB50293-1999标准的开发区电力需求规划,其电力规划应纳入上海城市电网规划。在编制电力需求规划时,除有特殊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可用其他方法进行校核。5.2.3.工业开发区应根据上海城市电网规划的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50293-1999和GB50052-1995要求。5.2.4.根据突发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工业开发区应协助入驻企业确定各企业的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50052-1995的规定建设相应的内部应急供电系统。5.3.燃气设施的建设5.3.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开发区的燃气设施建设,宜采用相应的集中供气系统(包括采用城市供气系统)。5.3.2.工业开发区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应编制符合GB50028-1993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的燃气需求规划,并纳入城市燃气总体规划。5.3.3.工业开发区采取自行集中供气系统的,其供燃气的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其燃气的生产工艺和燃气质量,均应达到GB50028-1993规定的要求。5.4.供热设施的建设5.4.1.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有供热需求的,开发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建设供热设施。工业开发区的供热设施建设,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方式。5.4.2.工业开发区需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的,应编制符合CJJ34-2002规定要求的供热规划。第5页共10页G0407: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5.4.3.除企业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工业开发区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应符合CJJ34-2002的有关规定。工业开发区的热源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资质。5.4.4.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能提供余热的,应按城市供热规划的统一要求,有条件的可向周边地区提供工业余热。5.5.供水设施的建设5.5.1.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5.5.2.工业开发区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根据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入驻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消防设施等因素确定规划用水量,编制符合GB50282-1998规定要求的用水规划。5.5.3.开发区的供水系统可以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等方式。对工业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GB5749所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大、中型工业开发区,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满足其工业用水的需求。5.5.4.工业开发区若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其给水的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工艺的要求和GB50282-1998的规定。5.6.排水设施的建设5.6.1.工业开发区应完善排水设施的建设。开发区排水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5.6.2.工业开发区应编制符合GB50318-2000规定要求的排水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5.6.3.工业开发区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其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产生量确定。雨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利用河道作为雨水排放系统的组成部分。5.6.4.工业开发区应建立与开发区产业导向类型相匹配的污水排放系统。大、中型工业开发区,二类、三类工业开发区应自行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按GB50318-200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应达到DB31/199的要求。5.6.5.工业开发区鼓励工业废水的再生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须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应将其先行处理,使其达到DB31/199的要求。5.7.信息化设施的建设5.7.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建设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管理信息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第6页共10页G0407: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5.7.2.工业开发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具有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基本功能的基础通信设施。5.7.3.工业开发区应建设具集对外宣传、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功能为一体的门户网站。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宜建设具集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园区信息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门户网站。5.7.4.工业开发区应建设具有入驻企业信息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功能模块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宜建设包含入驻企业信息管理、土地房产信息管理、基础物业信息管理、物流交通信息管理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功能模块的管理信息系统。5.7.5.工业开发区的信息设施建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从数据传输、应用访问以及制度管理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5.7.6.工业开发区信息设施的管线建设应符合上海市对通信管线的整体要求,进行集约化建设。管线容量应充分考虑信息技术进步的因素,留有余量,一次布线到位。5.8.道路的建设5.8.1.工业开发区应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的道路系统。其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应纳入本市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建设。5.8.2.工业开发区的主要道路,有条件的均应与本市一、二级公路或城市主、次干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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