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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新保人制度-02号】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第五条、签订时间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附:1、试用协议2、劳动合同书附件一:试用协议甲方: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岗位工作。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二、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本协议试用期满终止。三、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四、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人民币)。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五、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六、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七、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八、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7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十、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资总额)。十一、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十二、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四、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六、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保密协议甲方: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条、乙方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第二条、乙方保证:(一)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二)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第三条、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第五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第六条、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二:劳动合同书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注册地址: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岗位工作。第三条、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四、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午餐补贴等。六、劳动纪律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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