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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真正学习、领会新《消防法》的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的基础。下面,着重就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现行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作为修订工作基本思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有八个方面:(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业,政府是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管理者,应当担负起领导责任;专门机关是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应当依法管理消防事务;消防安全关系全体社会单位和千家万户的利益,需要社会多方面参与其中,这是我们对消防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但在一些社会单位和群众中长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消防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事,只要自己的单位或家庭不发生火灾,消防与己无关,造成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现行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规定,虽然也强调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但“专门机关”的突出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与己无关”的观念。“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新《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原则,符合消防工作规律,有利于协调公安消防机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与社会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建立并落实各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消防安全建设的积极性。(二)进一步明确各个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是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需要,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并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工作的核心内容,由于消防工作涉及到各业各业、千家万户,因此,消防工作的社会责任也是多元化的,每一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是有限的。新《消防法》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强化各个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1、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原则规定。一是在宏观规划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仓库和专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是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四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五是在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六是在执法监督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2、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层意思:一是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政府实施消防行政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为了实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良好的消防管理秩序这一目标,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消防法》中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或者说授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的事情主要有:一是
本文标题:河南消防总队《消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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