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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标准化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内,更高的、更深的程度,更高的层次上,涌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按照WTO的规则和我们政府的承诺,在国际贸易当中,我们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经从去年的15%左右,降为今年的12%。随着过渡期的结束,到2005年左右,我们的国家关税总体水平,要降到9—10%。也就是说,对WTO成员来说,关税壁垒已经在国际贸易当中,降到次要的地位。同时像进口许可证,配额限制等等非关税措施,这些壁垒,也将随着过渡期的结束,而被取消。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壁垒等措施频频地使用,将是WTO成员国之间,保护自己国家利益的重要的手段。我们在履行我们承诺的同时,我们必须尽快掌握WTO的相关的规则,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学会用合法的手段,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尽快的学会反倾销、保障措施、应用技术措施等等,来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本次演讲要讨论的,就是怎么利用标准化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全文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内,更高的、更深的程度,更高的层次上,涌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按照WTO的规则和我们政府的承诺,在国际贸易当中,我们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经从去年的15%左右,降为今年的12%。那么随着过渡期的结束,到2005年左右,我们的国家关税总体水平,要降到9—10%。也就是说,对WTO成员来说,关税壁垒已经在国际贸易当中,降到次要的地位。同时像进口许可证,配额限制等等非关税措施,这些壁垒,也将随着过渡期的结束,而被取消。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壁垒等措施频频地使用,将是WTO成员国之间,保护自己国家利益的重要的手段。我们在履行我们承诺的同时,我们必须尽快掌握WTO的相关的规则,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学会用合法的手段,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尽快的学会反倾销、保障措施、应用技术措施等等,来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这就是我今天主要给大家一起要讨论的,就是怎么利用标准化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大家知道,近代的标准化是18世纪大工业发展之初开始的。它首先出现在武器的零件交换的一套标准当中,很快地发展到工程、铁路、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当中。那么现代的标准呢,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标准化不仅渗透到现代科学发展的前沿,同时它突破了传统的标准化的领域,就是产品标准,或者方法标准,发展到了管理标准。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素质,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下面我讲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WTO协议当中,直接标准的主要协定,WTO23个协定当中,直接标准的主要协定有两个,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就是WTO/TBT协定,另一个协定是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协定,就是WTO/SPS协定。现在社会上关于技术壁垒的阐述的文章很多,但是有些不太确切,有些过于肤浅。我认为有必要把这两个协定的主要定义和规则,给大家做个解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主要对三件事做了规定。一个是技术法规,一个是标准,一个是合格评定程序。TBT协定的定义,和我们国家的状况有一定差别,我做个解释。所谓技术法规,根据TBT协定的规定,就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者相应的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程序的,一些技术文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专门规定与产品加工生产方法有关的术语、符号标识、标签、标志等等。我们国家技术法规,在法律文件里面,还没有正式列上。在我们国家,技术法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法律法规,有的是部门的规章,有的是行政性文件。主要的形式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地方的强制性标准。那么在WTO谈判当中,谈判的对象们都基本同意,我们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这样一种观点。标准是生产和生活当中,重复性发生的一些事件的一些技术规范。它必须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机构来发布。它必须是社会各界的协调的产物,它是科学研究成果的结晶,和生产经验的总结。WTO/TBT协定规定的标准是推荐性的,强制性标准放在技术性法规里面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REC的导则规定,标准允许是强制性的和推荐性的。我们国家的标准,根据我们国家的标准化法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合格评定程序主要就是讲的,直接或者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了技术法规,或者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一系列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包括取样、测试、检验、评估、验证,各种各样的认证。TBT协定规定的主要原则,首先它要求成员国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同时要采用将要发布的国际标准的草案。再一个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就是一个国家,在执行标准的时候,必须给WTO成员同样的国民待遇。我解释一下,就是我们国家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国内执行时是这样一个水平,其他国家进口来的产品,你只能拿我们国家的标准来要求它,这就是国民待遇。另一个角度来讲,我们的产品,要出口到美国去,出口到欧洲的国家去,出口到日本去,就必须执行美国的标准,欧洲的标准,日本的标准。第三个原则是透明度原则,就是每个成员国在发布你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时候,必须事先给WTO中央秘书处和成员国通报,通报的时间必须提前六十天,给成员国提出意见。如果我们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跟国际标准,跟国际导则不一致,跟贸易有关,必须做出相应的说明,同时接受人家的意见,如果他提的对,我们没有道理,我们必须根据人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如果我们有道理,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第四,各个成员国应该保证,不制订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技术壁垒。反过来说,为了达到某种正常的目标,是允许制订一些技术壁垒的。WTO/TBT协定规定的正当目标,非常明确是五个方面,一个是保障国家安全,一个是反欺诈行为,一个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一个是保护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一个是保护环境。为了这五个正当目标,可以制订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是WTO/TBT的主要原则。关于WTO/SPS协定,SPS协定就是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它就是规定成员国在领土内,为了防止虫害、疾病或者致病微生物的侵入所带来的危险,而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人类的健康。还有是进口来的食品饮料,食品饲料添加剂等等,有没有污染物,有没有农药残留,有害重金属的含量等等。另一个它叫危险性评估,也叫风险分析,就是进口国可以根据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对其在国际贸易当中引进植物、动物,譬如说牛、猪、羊的品种,引进植物的品种等等,它带进什么病害没有,譬如说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其他微生物、地中海食蝇等等,有没有这些,要进行危险性的分析,进行科学的评估。第三个定义就是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是WTO/SPS协定规定,为了对国内的人类和动植物,进行适当的保护水平,可以制订一系列的措施,在国际贸易当中采用。它的主要原则是协调一致的原则,就是在国际贸易当中,共同采用国际标准,来进行协调各个国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措施和卫生、植物卫生措施。还有是一个互相承认,等同性的原则,就是每个国家都应该承认,它采取的措施,跟你的国家如果是等同的话,应该承认它的有效性。第三个是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可以制订适当的保护水平的措施,这是通行的规则。第四个是确定疫病区的原则,就是这些动植物相关的一些疾病,它的传播是有它的生物规律和经济规律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区域发生这个疫病的时候,另一个区域可能不发生疫病。它禁止这个地区的产品的进口,它不一定可以禁止另一个地区,没有疫病的产品的进口,这都是一些通行的准则。就是因为WTO,有TBT协定和SPS协定,由于TBT协定规定可以有为了正当目标的设施,可以制订与国际标准和法规不一致的一些标准,由于SPS协定,允许适当的保护水平,因为零风险是不可能的,除非是不经营国际贸易,允许适当的保护水平,允许每个成员国制订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那么就是这两个原因,在国际贸易当中,每一个成员国就可以制订跟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这就是国际贸易当中技术壁垒的来源。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当中,使用标准化手段,作为技术壁垒的状况,及对我们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利用它们科技水平高,经济实力强,法律法规健全的优势,频繁地使用标准化的手段,作为技术壁垒,有效地保护它们的国家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贸易。因为技术水平、法律保护水平、健康保护水平,水平不同,所以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发达国家使用标准化手段,作为技术壁垒的形式,多种多样,大致有下面几种。第一种就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种类繁多,要求高,修订频繁,使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我举一个例子,欧盟通过欧盟的立法,制订了24个叫新方法指令。欧盟新方法指令,相关的还有许多标准,新方法指令,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欧盟内部的贸易,起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欧盟外部的产品,要进入欧盟的领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技术壁垒。新方法指令涵盖了绝大部分的工业工程产品,它涵盖了低压电气、压力容器、玩具安全、电磁兼容、机械设备、建筑产品、人身保护设备、燃气用具、医疗器械、冷冻设备等等,只要是24个新指令方法所涉及的产品,达不到指令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一律不准进入欧盟市场。有些标准和法规,是经过精心炮制的。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法国,它禁止含有葡萄糖的果汁的进口。这个规定意图是为了抵制美国的果汁进入法国的市场。美国的果汁经常加葡萄糖作为添加剂,因此法国的标准法规规定,含有葡萄糖添加剂的果汁一律不准进口。这样美国的果汁就进不到法国。最近欧盟在今年4月30号,通过了一个CR法规,针对我们国家的优质的、廉价的打火机。规定两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儿童安全保护装置。使得儿童买到手,他不好打开。这个法规在(2002年)4月30号通过了。我们的外经贸部的官员,带着温州的打火机协会的,还有主要厂商的(代表),到欧盟去交涉了一番。人家答复我们,我们这个法规定了以后,也可以修订,当时这么答复我们的。这个法规已经通过了,在2004年就要执行。因此我们温州也好,其他地方的打火机,如果不加装这种保护装置,就出口不到欧美去了。这实质上是对我们一种优质廉价打火机的排斥。第二种,合格评定的程序复杂,操作环节烦琐,费用昂贵。发达国家对很多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必须入境以前,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批准,入境的时候还要检验,还要监督,各种认证标志(的)获得,必须花上高昂的费用。第三,在包装标签以及劳工保护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很多国家都制订了包装、标签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说美国,有公平包装标签法,欧盟有关于食品饮料的标签指令。我们国家在前些年,因为标签不合格被打回来的产品,大概占到了25%。我们国家也颁布了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准。大家都看到,在前些年进来的食品或者饮料,都是英文的,这个十年,由于我们强制性标准发布以后,没有中文标志,没有说明它的保质期等等,它也进不来,这都是互相的。第四是设置绿色技术壁垒。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增强,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经济优势,制订各种各样的绿色技术壁垒。第五种手段,发达国家积极参与和极力控制对其有利的,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我们国家参加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是非常薄弱的。我拿一个数据来说明一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它制订标准都通过技术委员会TC,和分技术委员会SC,还有工作组WT来进行的。它的TC和SC两个国际组织一共有933个。那么承担它的秘书处,对国际标准制订,就起到相当重要的控制作用。第六,发达国家利用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措施,滥施这方面的措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限制。我举两个例子,美国和日本在大米的贸易当中发生纠纷,美国告到WTO,WTO判日本必须开放大米市场。日本人对进口日本的大米,开始提出要有几十项的检测指标,后来发展到116项检测指标,现在提出来,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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