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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第二条本公告所称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三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是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阅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阅,出具审阅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计划和实施会计报表审阅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第二章业务约定书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目的;(二)审阅范围;(三)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四)签约双方的义务;(五)预定的报告格式;(六)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七)说明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不能满足使用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会计报表审阅的范围。第三章审阅程序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阅单位情况,制定适当的审阅计划。第九条在制定审阅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第十条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一)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二)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三)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四)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五)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第十一条在考虑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与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的标准。第十二条会计报表审阅程序一般包括:(一)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二)查询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三)查询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以了解其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四)查询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五)实施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六)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七)查阅会计报表,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编制基础;(八)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九)就执行审阅程序所发现的问题询问被审阅单位的相关人员;(十)获取管理当局书面声明。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查询可能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第十四条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形成审阅结论所必需的程序。第十五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会计报表审阅的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阅工作底稿。第四章审阅报告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阅证据,形成审阅结论,出具审阅报告。第十八条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范围段;(五)结论段;(六)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七)报告日期。第十九条审阅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第二十条审阅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阅业务的委托人。审阅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第二十一条审阅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已审阅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以及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审阅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一)审阅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二)会计报表审阅主要运用查询和分析性程序;(三)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审计,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三条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如果发现会计报表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重要事项,且被审阅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结论。第二十五条如果审阅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形成保留的结论。如果审阅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指明对会计报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第二十六条审阅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第二十七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第二十八条在出具审阅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附送已审阅的会计报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以外其他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第三十条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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