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一章-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室总机:51099006直线:62333010523507852530078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章、总论主要内容外企代表处涉及到的税种外企代表处按征税方式的分类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规定外方代表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外企代表处注销税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类型及流程现行主要税种的简介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规定一、外企代表处涉及到的税种1.营业税:按收入额的5%计算缴纳。2.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算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自核定结束的次月起,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申报,年终汇算清缴。3.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5%~45%。每月申报一次,如果每月申报完全相同的,也可以一次申报三个月。4.印花税:主要有房租合同(含物业管理费)印花税,按签订期间总金额的1‰计算贴印花税票,工商登记证、会计帐簿按每件5元贴印花税票,当业务发生时一次性购印花税票。5.房产税:自购房产价值扣除20%后,每年按1.2%缴纳,每年5月和11月各申报一次。6.车船使用税:按自购车辆类型缴纳,载客汽车320元/年,载货汽车60元/吨/年,每年5月和11月各申报一次。二、外企代表处按征税方式的分类代表处在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或征税方式的核定申请,领取、填列并报送纳税核定表格。税务机关依据代表处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征税的方式:室总机:51099006直线:62333010523507852530078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民间组织设立的代表处。2.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按实际取得的应税收入核定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外企代表处每季度申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进行汇算清缴。a.按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28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该征税方式类似于外商独资公司,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有上岗证,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由代表处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可以领取发票。收入仅限于咨询服务,不能直接从事代理律师、税务、会计、审计等服务。按取得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按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b.按实际取得的应税收入核定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1)外国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代表处,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应税收入是指:代表机构为总机构及其他机构提供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或相关业务活动。2)外企代表处如果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征税。核定佣金收入为合同金额的3%,核定所得额为核定收入额的10%。c.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室总机:51099006直线:62333010523507852530078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从事贸易、广告、旅游的公司,商社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承揽或代理广告、旅游服务等,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等业务活动。[具体解析]: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从事那些业务活动中,应予征税和不征税业务如何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1)对外国代表机构从事下列活动的,所取得的收入应予征税:①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进行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②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经济组织设立的代表机构进行的各类服务活动。③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或控股公司内的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④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的广告业务。⑤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等)。⑥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活动。⑦运输企业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业务活动。⑧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2)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的,不予征税。①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境内进行了解市场信息,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以上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总机构的各类代理活动、服务性业务活动而进行的同类相关业务活动。②外国政府、非盈利性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下列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为其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住介绍,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应予征税的1-8条所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室总机:51099006直线:62333010523507852530078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国、地税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三、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规定a.经费支出包括下列支出:1)首席代表的薪资2)外方一般代表的薪资3)中方员工薪资4)中方员工福利费5)设立开办费用6)办公房租费用7)代表处承担的个人房租费用8)资产及设备购置费,主要指电脑、复印机、汽车、房产等9)装修费用10)其他办公、交通、差旅等费用11)注销时,需列入注销费用另外,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不计入经费支出总额。外企代表处经费支出应设置帐簿,每月按支出项目进行汇总。b.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方式的特殊规定1)所有因代表处业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都应计入经费支出,而不论该费用是否由代表处支付,如总机构直接支付的外方代表薪资、房租、开办费等。2)外方代表的薪资,由总部出具薪资证明及原始明细工资单(包括奖全、津贴)、雇佣合同、境外纳税凭证等;薪资证明应列示下列内容:个人姓名、境内外职务、境内外总收入和税收的负担情况(个人负担或公司负担)。3)外方代表可以按兼职计算薪资费用并交纳个人所得税,总部在出具薪资证明时应注明在总部担任何职位,在中国兼任何职位,必须提境外纳税凭证,按护照出入境记录的天数计算经费支出和个人所得税。4)外方代表薪资调整幅度应在30%范围内比较适宜,如超过了总部应说明原因。5)代表处的收入仅来源于总部的拨款,不能有代理佣金、咨询收入。室总机:51099006直线:62333010523507852530078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案例1]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案例2]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案例3]总机构与代表处之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一)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二)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商品(如农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注册,而由驻华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以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这两项费用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三)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四)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案例4]驻华代表机构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是否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室总机:51099006直线:62333010523507852530078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答:都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案例5]美国×××公司北京代表处常驻代表×××先生的工资、薪金中含有假设房租,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国公司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而不宜再作扣除。c.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公式收入额=经费支出额÷(1-营业税率5%-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收入额×5%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核定利润率1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重要知识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纳税额计算根据国税发[2003]28号、国税发[1996]165号、国税发[2003]28号、国税发[1996]165号、财税[1985]122号、(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件精神,外国代表处发生的涉税业务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计算应纳税额。1、按实纳税----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和所得额征税(即:查账征收)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款=佣金、手续费收入×5%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成本费用)×25%适用对象: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
本文标题:第一章-上海汇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094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