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分割一中国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一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分歧意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理评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所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通常情形下,对这起涉外的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意见,如依我国婚姻法作为实体法来审判的话,更多的是倾向于争论中的第一种意见。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设计,通行准则是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其次才是法定财产制。法律赋予夫妻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充分的管理权和处置权,只有当夫妻间并无自行约定时,才会适用法定财产制。本案由于在中国管辖,适用的是我国共同财产制的婚姻法。实施共同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基本理念认为:夫妻缔结婚姻好比创设了一个家庭财产基金,夫妻间也许分工不同,收入不同,但夫妻的劳务付出对家庭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夫妻缔结婚姻后对彼此均有照顾和扶养的义务。婚姻有时也是经济共同体,法律鼓励人们热爱家庭,积极对家庭付出劳务,激励人们维护家庭,建设家庭,让人们对婚姻有着更多的信心和热情。从此角度看,就不难理解按我国的婚姻法来看待这起案例的审判思路。男女双方虽未同居生活,但却已缔结婚姻,而婚姻的内容并非要求夫妻间一定要有同居行为,且夫妻间的是否同居与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财产分割也并无必然联系。既然缔结婚姻就应当视为夫妻经济共同体,不论哪一方收入高低,均应视为是对家庭整体奉献,而不是强调彼此的经济独立。此案也引起人们思考另一问题,即我国婚姻法的分居制度设计还是空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分居所引起的财产分割争议。所以,分居制度的设计和构建还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深圳涉外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澳门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华侨、出国人员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外国人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结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必需有中文译本,翻译费当事人自理)台湾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文标题: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537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