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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必须达到“五有”标准:即有申办手续、有安全设施、有值班岗亭(房间)、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二)必须做到“五统一”:即停车场管-理-员必须统一注册培训、统一穿着制服、统一佩戴标志、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专用发票、统一使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三)必须做到“四公开”:即必须公开停车场责任制度、公开管-理-员工号、姓名、相片、公开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负责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保措施,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明确安保责任人,停车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抢夺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执行“五有”、“五统一”、“四公开”管理规范的;(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收费停车场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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