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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知识汇编XXX地方税务局2编辑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大力宣传税收法规,提高税法透明度,使全局干部职工和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税收法规,提高征纳水平,我们编辑了《地方税收知识汇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规定,均按新规定执行。由于编写时间紧迫,对书中的疏忽,恳请读者指正。本汇编系内部资料,请妥善保管。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3目录上篇税收基础知识……………………………………..1下篇营业税…………………………………………….11资源税…………………………………………….24企业所得税……………………………………….27个人所得税……………………………………….44车船使用税……………………………………….59房产税…………………………………………….64城镇土地使用税………………………………….68印花税…………………………………………….71屠宰税……………………………………………7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80城市维护建设税………………………………….82教育费附加……………………………………….83文化事业建设费………………………………….84发展旅游事业费………………………………….844上篇税收基础知识一、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经济杠杆。二、税收的特性税收作为特定的财政收入形式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利润、债务收入、专卖收入、罚没收入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形式特征上。通常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一)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其根本来说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分配是解决社会产品价值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国家可以依据政治强制权为依据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税收就是国家以政治权力为依据进行的一种分配。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二)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也就是说,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三)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5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能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统一的整体,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三、税收的本质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本质。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就其本质来讲,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者的额外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工具,是为广大居民利益服务的,体现了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四、税收的职能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质的体现,是指税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在现代社会里,税收执行着三种职能,即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一)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能够把分散在各部门、各企业以及个人手中的一部分社会产品集中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改变社会产品原有的分配结构,形成一种新的分配结构,这就是税收的分配职能。6(二)税收的调节职能。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具有通过调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使之按照国家预定的目的和方向,实现经济资源的整体有效配置。这就是税收的调节职能。(三)税收的监督职能。体现为通过税收的征、纳活动,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状况和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促进经济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五、税收原则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二)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三)适度原则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四)法治原则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7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六、税收制度构成要素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不论采用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都不外乎以下几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和法律责任。(一)纳税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一般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二)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税种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选择课税对象。(三)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8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四)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反映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3种:1.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3.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五)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如对一种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中,可以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也可以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实行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六)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9(七)减税、免税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与减免税有直接关系的还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两个要素。其中,起征点是指开始计征税款的界限。课税对象数额没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具有不同的作用。起征点的设置前提主要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对纳税能力小的纳税人给予的照顾。免征额的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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