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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101号2002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以下简称《投资方向》)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业已发布实施。现就贯彻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新《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是入世环境下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集中体现。各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外资产业政策执行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强化执行外资产业政策意识,加强制度措施建设,扩大外资产业政策调整范围,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责。二、 各被授权局在登记实务中应严格坚持《投资方向》及《指导目录》附件关于外资准入程序及标准的规定,对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项目(包括已列入鼓励类、允许类的服务贸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准入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其对外承包、受托管理等相关登记管理工作统一适用上述规定。对违反《投资方向》规定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一律不予登记。三、 各被授权局要组织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同志认真学习《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许可程序与登记工作的衔接。四、 各地执行时以本通知附件或其他正式下发的《指导目录》内容为准。附件: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附件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2002年2月26日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 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一) 技术水平落后的;(二)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一)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第九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第十一条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外商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 农、林、牧、渔业1. 中低产农田改造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二、 采掘业1.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2.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3. 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4. 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5. 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6. 煤层气勘探、开发7.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8.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9. 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10. 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11. 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三、 制造业(一) 食品加工业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3.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4. 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5. 乳制品生产6. 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二) 烟草加工业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2. 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三) 纺织业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四) 皮革、皮毛制品业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五)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1. 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六) 造纸及纸制品业1. 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2. 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七)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2. 捣固焦、干熄焦生产3. 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八)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1. 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2. 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3. 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4. 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5. 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6. 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7.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8.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9.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10.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11. 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12. 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13. 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14.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15. 高性能涂料生产16. 氯化法钛白粉生产17.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18.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19.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20. 烧碱用离子膜生产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23. 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24.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九) 医药制造业1. 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2. 维生素类:烟酸生产3.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4. 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5. 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6.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7.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8. 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9.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10. 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11.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12. 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13. 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14. 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15. 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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