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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小刘所在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并制作了相关单据。这些单据是否能够满足信用证、UCP600以及国际银行的实务标准,是否能够构成相符提示并获得信用证下的支付呢?本章将讲述有关单据审核的基本知识、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审单的基本原则、相关单据的审核要点、常见的不符点、出口商遇到不符点拒付应该采取的措施等。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第三节常见的不符点及其处理方法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一UCP600关于单据的规定(条件的单据化,签字,出单日期与地点,正副本的规定,交单时间与地点.)二审核单据的标准:二一致,审单时间三关于相符提示的规定四关于拒付的规定:拒付时要做到六点要求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一、UCP600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一)条件的单据化与非单据条件开证行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第5条规定:“银行仅仅处理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对于非单据条件将不予理会.例如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装船之后两天将装船细节电告开证申请人,而没有规定受益人所需提交的单据,则对于单据条件不予理会.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船的电传副本,方为有效.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关于单据的签发人与签字的规定签字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作为区别真伪的手段;二是明确出单人的责任。单据可以手签,印制,穿孔签字等.摹本签字(即用影像技术添加的签字)是否可以接受?(案例)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三)关于单据出单日的规定单据的出单日期是否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单据的提交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天。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要在信用证的有效内进行交单,且所有单据都应该有出单日期.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四)关于单据正本、副本的规定第17条A款规定:“信用证中规定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第17条D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第17条“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五)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信用证适用的银行所在地就是提示单据的地点。交单的地点可以在进口地,也可以在出口地.第14条C款的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第21个日历日内提交,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信用证的三期:信用证的有效期(OCTTHE30TH),最迟交单期(提单签发日后的21天内),最迟装船期.(NOTLATERTHAN15THOCT)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UCP600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一)单证一致审核(与UCP500的规定一致)交单相符包括两方面内容: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是指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被指定银行,且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单单一致审核(注意UCP600与UCP500的区别)UCP60014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信用证、该项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该项单据中的内容之间或单据中内容与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不得冲突。”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矛盾。”J款规定,受益人或申请人出现的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所载相同.相比UCP500的第13条宽松很多.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三)审单时间第14条B款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以及开证行各自拥有从交单次日起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由七个工作日缩减到五个工作日,对受益人是有利的.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三、UCP600关于相符提示的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在单证相符后就必须付款)相符提示的含义是提交到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的单据必须和信用证内的要求和规定一致。第15条的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就必须兑付;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当指定银行的付款责任也一样。第八章第一节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四、UCP600关于拒付的规定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支付款项的依据必须是单证相符,如果单证不符,银行就可以拒付。第16条的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凭此付款;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接受不符点,它可拒绝单据,主张拒付。(1)当开证行,保兑行等拒绝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2)拒付通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3)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而不是货物为依据(案例).如提单规定为多式联运提单,而不是联运提单,要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处理.(4)拒付通知要一次性说明不符点.(5)开证行等应以电讯方式通知不符点.(6)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单据.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一审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二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三汇票的审核要点四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五保险单据的单核要点六其他单据的审核要点:产地证,检验证,包装单的审核,各类函抄及附属单据审核七寄单面函的审核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一、审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一)审单的基本原则要做到单证一致,单据必须做到严格和信用证一致,而不需要在意合同的内容,且银行主要审核单据表面的真实性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二)审单的方法——纵审和横审横审就是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映和落实,是为了达到“单证一致”。纵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为了达到“单单一致”。不符点:若单据规定与信用证不符,如少交,或份数不符合,或单单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不符点.它可分为可改不符点(如少交,没有签字等)和不可改不符点(迟交单,逾装期,这些不符点是不能够改动的.对于这类不符点的单据,银行可以拒付,也可以在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或保函后付款).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二、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1)注意发票的首部必须印有“Invoice”或“CommercialInvoice”字样。(2)要注意发票签发人名称、地址要与信用证规定一字不差,若信用证是错的,则发票上也应将错就错。(3)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抬头人。在信用证项下,必须做成申请人抬头。(4)发票合同号要与信用证一致,唛头要符合信用证要求,并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5)货物描述是发票的主要内容,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包括:品名、规格、款号、颜色等。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6)数量、单价、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发票金额可以大于信用证金额。(7)佣金、折扣的扣除。必须保持与信用证上的规定一致。(8)包装、重量、尺码等必须准确无误。(9)注意是否按信用证的规定在发票中注明了特殊的文字,该文字本身是否符合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的要求。(10)要注意发票是否需要签章,如有手签要求,是否手签。(11)最后要核对发票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确保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发票张数及正本和副本。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三、汇票的审核要点1相关的当事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2金额,数量的填写应符合发票和信用证相关规定3对于出票日的规定4最好是要出现汇票这样的字样,以避免纠纷.3种国际票据法.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四、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1)确保运输单据种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2)收货人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不具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为指定开证行.(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为全套(Fullset)的正本运输单据。(4)运输单据上的货名描述可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的统称。(5)运输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6)如果运输单据需要背书,确保它被适当地背书。(7)确保运输单据上没有能够使其“有瑕疵”或“不清洁”的条款。(8)装船批注是否符合要求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五、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1)保险单据的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应具备法定要件,并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按照UCP600的规定,暂保单将不被接受。(3)确保提交全套保险单据。除非有特殊规定.(4)保险单据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不迟于发运日期。(5)承保商品从指定装货港口或接受监管地点到卸货港口或交货地点。(6)投保信用证指定的险别,且已经被明确表示出来。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7)保险单据上所记载的唛头、号码、船名、航程、装运地、卸货地、起运日期等,必须与运输单据所记载的不相矛盾,但无须严格等同。(8)保单上填写的发票号码应与承保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一致,以体现不同单据间的关联性。(9)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应带有适当的背书。(10)确保货物投保金额要符合信用证要求。3种处理方法.信用证规定了投保金额,规定了CIF或CIP价格,两者都未规定.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1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的货币应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12)保险单据上注明的赔款偿付地点,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未规定,应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或其相邻地点作为赔付地点。如信用证要求赔付给某一指定公司,应在赔付地点之后加注。(13)保险单据涉及的其他资料,应与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单据一致。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六、其他单据的审核要点(一)产地证的审核要点(1)产地证应由信用证指定的机构签署。(2)按照信用证要求,确保它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3)确保产地证上面的进口商名称、唛头、货名、件数等资料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4)确保产地证上记载的产地国家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5)除非信用证规定,否则应提供独立的产地证明,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使用。(6)产地证的签发日不得迟于提单日期,但是可以迟于发票日期。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二)检验证书的审核要点(1)检验证书应由信用证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出具,并签字,其名称应该与信用证规定相符。(2)检验证书的出证日期应略早于提单日期,表示是在货物装船之前检验的结果。(3)检验证书的内容必须与发票或其他单据的记载不相矛盾,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4)除非信用证准许,否则应确保它没有包含关于货物、规格、品质包装等的不利声明。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三)包装单的审核要点(1)它们应是独立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使用,除非信用证准许。(2)单据名称和份数应与信用证要求的一致。(3)确保该单据上记载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唛头等资料与其他单据所记载的不相互矛盾。(4)数量、重量及尺码的小计与合计须加以核对,并须与信用证、提单及发票所记载的内容不相互矛盾。(5)如信用证要求经签字的包装单,则应由制单人签字。否则,包装单据无须签字。第八章第二节审单的原则、方法及其要求(四)各类函抄及附属单据的审核要点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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