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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条款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学的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4个方面: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3从业人员的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一)适用的空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第九十七条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三)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一)安全意识在先(二)安全投入在先(三)安全责任在先(四)建章立制在先(五)隐患预防在先(六)监督执法在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心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含4个方面内容:1、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2、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3、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4、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度概括的表述。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决策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否做好,关健在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5)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将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权利1、为了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的权利: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5、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二)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三)法律责任追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2、个体工商户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资金。(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态。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因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八、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十、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生产经营作业中需有一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往往存在一些危险因素,容易被人忽视。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一、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科学进步,是提升安全生产科技含量,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
本文标题:12安全生产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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