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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财政会计职业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各项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乌鲁木齐市本级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主要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八条单位应成立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总务科)、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具体包括:(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二)对于自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对需求部门推荐供应商进行实际调查评价,并初步拟选供应商;(三)对物资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进行常规性调查;(四)向供应商发询价函、询价;(五)对确定分散采购项目,初步拟选招标代理机构;(六)准备、汇总招标基础资料;(七)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基础资料;(八)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批;(九)起草拟写采购合同。第九条资产使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1、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购买申请;2、通过网络、电话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推荐供应商,并填写推荐表;3、参与对所购买的资产的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第十条总务科(资产管理部门)(一)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核实、审核;(二)参与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三)根据验收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按使用部门登记资产台账。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会计)职责:(一)负责对采购申请是否具符合预算,有预算指标进行审核,如没有预算指标的,编制预算,上报审批;(二)负责对拟采购合同是否具有财务风险进行审核;(三)负责根据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验收报告付款;(四)及时在财务系统中记录固定资产和非流动性基金的增加。第十二条单位财务分管校领导职责:在权限范围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审批;第十三条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单位采购业务,并对采购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负最终责任;(二)对权限范围内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审批;(三)对选定代理招标机构进行审批。第十四条资金审批权限:(一)本单位内采购资金额度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的支出审批管理程序执行。1、办公经费(包括基本支出、专项工作经费)办公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专项工作经费支出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审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报第一责任人签字审定后支付;3000元以上(含3000元)报支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办公室(财务室)根据会议纪要审核支付。2、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由承担此项工作的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审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报第一责任人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报支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办公室(财务室)根据会议纪要审核支付。(二)按照上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人对询价采购拟选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性能是否稳定、产品是否实用、能否满足需要、后期维护服务能否持续,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讨论分析,并最终对选定供应商进行审批。(三)按照上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确定的投标单位进行讨论审批。第三章基本控制要求第十五条总务科须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对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第十六条单位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任何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七条对于采购中存在很多单笔采购金额没有满足政府采购金额且在政府采购目录中采购行为,应参照政府采购控制。第十八条本单位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进行采购,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行为。应先进行预算申报审批,应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工作流程办理。第十九条采购人员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实施采购工作,保证采购业务办理合法、合规、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力求以最优价格购买到需要的物资,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第四章采购方式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委托代理招标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一条各科室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位各级领导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第二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第五章采购需求评审第二十三条需求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计划及现有资产配置情况提出采购需求申请。第二十四条总务科(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据业务部门现有的资产配置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及项目的建设情况,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会计)对申请采购项目是否有预算指标进行审核,对于预算外的采购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或预算追加报告。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采购项目,须按照本单位支出管理审批权限,由审批人对采购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预算进行分析、讨论、审议、审批;并依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要求、采购业务的特点讨论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第二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不得以分解采购金额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第六章政府采购业务第二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相关人员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关采购资料。第二十九条单位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对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及其采购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对采购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在其审批权限内做出最终审批决定,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第三十条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由采购小组相关人员编写采购需求清单;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对采购需求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收到政府采购办中标通知书后,由采购小组相关人员对中标通知书内容及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需求清单一致进行审核,并填写合同审批单。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会计)对供应商合同中提供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价格、付款方式及其他条件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进行审核;办公室对合同条款是否使本单位遭受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分管采购业务(或财务)领导对合同合规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签订进行最终审批;单位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审核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后盖章。第三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及总务科(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合同对采购资产及物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会计)对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整理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相关采购资料上报,申请付款;分管财务领导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在前端审核基础上,对采购的合规性、合法性做出最终审批决定。第三十五条付款后,财务会计根据采购发票和验收报告及时在财务系统中记录固定资产和非流动性基金的增加。第七章分散采购第一节委托招标第三十六条对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经确定采用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网上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第三十七条单位第一责任人对选定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审批。第三十八条代理招标流程:(一)采购小组成员准备汇总编制招标基础资料;(二)需求部门及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对招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采购小组报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三)本单位采购小组人员、需求部门人员及相关领导对招标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要求进行讨论审批;(四)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五)单位采购项目领导小组对代理招标、评标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对拟选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性能是否稳定、产品是否实用、能否满足需要、后期维护服务能否持续,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讨论分析,并最终进行定标。第二节询价采购第三十九条询价采购流程(一)经单位支委会确定采用询价采购,由采购的需求部门安排人员通过网络、电话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推荐至少3家及以上的资质优良、质量有保证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并填写推荐表(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除外);(二)采购小组对需求部门推荐供应商资质的真实性及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性能、质量是否稳定、优良、符合标准、能否满足业务需要,以及供应商在业界的声誉、口碑、供货能力、速度等进行复审;(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由采购小组相关人员收集信息并向推荐的供应商发出的询价单,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供应商;(四)单位分管校领导对确定供应商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五)单位第一责任人在前端审核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最终做出审批决定。第三节采购验收第四十条采购物品到货由资产使用部门和总务科安排相关人员依照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第四十一条货物或服务验收完毕后,采购小组人员按照单位《支出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资金支付。第四节零星采购第四十二条零星采购流程:(一)对于小额(具体金额单位确定)零星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二)总务科依据业务部门现有的资产配置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三)会计对采购项目是否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批;(四)分管校领导在前端审批基础上对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最终做出审批决定;(五)需求部门人员按照审批意见利用公务卡进行购买;(六)采购物品由总务科相关人员对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签字确认;(七)财务人员在付款后根据采购发票和验收报告及时在财务系统中记录固定资产和非流动性基金的增加,并办理公务结算;(八)总务科根据验收报告及时完整、准确地按使用部门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第四十四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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