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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范例【实用4篇】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准则、制度,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代理记账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业务包括与代理记账业务有关的各项内容,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处理、业务资料及档案管理、诉讼及争议处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等。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以上业务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前,应安排从业人员调查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状况及现实需求。在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对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接受客户咨询。(二)评估该委托业务的风险。(三)填写《委托业务信息登记表》。2/47(四)商谈委托代理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五)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租合同或房地产证)、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业务范围、双方权力与义务、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应使用《委托代理记账合同》。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对委托单位负责出纳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接治人员进行账前辅导。辅导内容一般包括:(一)明确客户出纳的岗位责任与工作要求;3/47(二)明确原始单据的审核要点;(三)明确原始凭证及资料清单的填写要求;(四)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要点提示;(五)明确业务交接的手续和要求。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第八条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情况,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一)中型以上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核算。(二)小微型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但下列三类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行政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四)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47核算。(六)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七)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企业规模应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确定。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业务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单位情况,分析其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及要求,根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选择、确定该委托单位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制度,帮助委托单位确定会计报表的格式、纳税申报的税率及管理报表的格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表》,并经委托单位确认。第十条受托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单据,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和出具财务报表。采用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及本规范中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确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传递原始单据可采用纸质交接、电子凭证交接两种方式;纸质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递或传递。原始单据采用纸质直接交接的,交接时需双方签字确认;5/47采用快递方式传递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时告知邮寄方,以保证原始单据的安全性;原始单据采用电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拍仪、扫描仪、手机等电子设备,扫描成电子单据,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传递至受托方,传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单据的安全。第十三条对于其他资料的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均应按照日常交接资料清单经当面审核后,双方签字确认并签署交接日期。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的纳税申报工作,保证纳税申报人员相对稳定。纳税申报人员在申报期结束前,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编制纳税申报表。采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的,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进行核验。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采取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由复核人员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复核纳税申报表的正确性,形成最终申报数据,同委托方确认应缴税额。第十六条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按照同委托方确认的应缴税额划交税款;并在划缴后的5日内向委托方反馈当期报税、交税情况,打印保存申报结果,形成申报档案。6/47第四章业务档案管理第十七条代理记账业务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分类建立档案。对每个委托项目均应按照综合类、业务类分别建立两类档案。综合类为委托单位基本层面的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纳税申报等资料。业务类主要是委托单位财务资料,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计账册、财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表格、交接记录等。代理记账机构应为每一个委托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清单,格式可参照《代理记账标准表单》,并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九条综合类档案在业务承接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承接业务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综合类档案管理人员,并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后3日内建档。第二十条需要委托单位、其他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相关资料;(二)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7/47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三)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四)相关信息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五)代理记账机构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代理记账机构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第二十一条电子档案(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的输出与打印应按《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规定执行。对于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质资料:(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二)由代理记账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三)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四)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五)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第二十二条客户提交的纸质档案资料,属于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由指定的会计核算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8/47规定进行整理,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处理形成的低质会计业务档案资料,应于次月射权中根期结来后7日内移交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年终结账后,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将纸质业务档案移交给客户,填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筹,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等;(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二十三条业务类档案实行按月归档制,在次月10日内完成归档。归档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验收,双方在《业务档案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职能岗位应与业务办理职能岗位分高。第二十五条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归档,业9/47务档案的归档包括:档案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等。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在进行业务资料建档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整理过程中要拆除大头针、订书针等金属物。(二)材料装帧标准为A4纸,材料过小、过窄的,要进行粘贴或托裱。(三)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如发现资料中有很明显的页次混乱、目录填写不完整等问题时,要及时将档案退回验收人员,重新验收。(四)在整理业务档案的同时应填好《业务档案登记表》。(五)装订档案前,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业务人员移交的每册档案基础上,准备封面、卷内备考表和封底,其中封面和封底采用较厚的纸张,卷内备考表放封底之前页;(六)档案装订后应及时装盒,装盒前应在档案盒封面写清档号和机构名称,档案盒脊部写清档号、报告号等内容,装盒时应尽量将盒装满,节约空间。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整理好的业务档案后,在装订过程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不符合要求,应填写《工作底稿》,将不能归档的原因列出,与业务档案一并退还原业务办理人员。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已归档的业务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及时将清点结果向主管人员汇报。若发现档案毁损、丢失等情况,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10/47清楚具体原因,并逐级上报处理。第二十九条档案入库存放应依据档案载体选择档案柜架。纸质载体档案宜采用密集架存放;磁性载体档案应选择防磁柜存放,重要碰性载体档案应异地备份。档案入库前一般应仔细检查。受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补救。对于易损的制成材料和字迹,应采取复制手段加以保护。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应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档案柜架应牢固耐用,纸质档案采用密集架,一般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的功能。磁性载体档案需要选择有专用保护功能的柜架。(二)档案库房应配置温湿度监控设备及灭火器材、防光窗帘等必要的设施。(三)根据库房管理需要可配置除尘署、消毒柜、去湿机、空气净化器等设备。(四)配备档案整理工作所需要的装订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五)配备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计算机、服务器、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设备,以及容灾备份设备、应急电源。(六)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八防)防护功能。(七)库房温、湿度应符合J6J25、GB/T1894和DA/T1511/47对各类载体档案的保管要求,对库房的温、湿度应进行定期的测量,并填写温、湿度记录。(八)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的设备运转情况,并及时排除隐患。(九)库藏档案应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单物相符。库藏档案发生变化时应记录说明。(十)做好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和要害部位检查登记制度。第三十一条业务档案属于客户机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借阅.如因业务需要确需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应当填写《业务档案借阅单》,经过指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第三十二条在办理纸质档案借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档案借阅只限正式员工办理借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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