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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第四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促进经营者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激励因素。第五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尚未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1—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第六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第七条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从供气企业购入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及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及其他输配费用。第九条期间费用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用、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房屋租赁费、安全宣传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第十条关联交易购气成本应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核定。第十一条职工薪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2—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除非货币性福利以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数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地区同类管道燃气运营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执行统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3—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中:燃气管网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5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第十七条修理费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维持管道燃气正常生产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第十八条与管道燃气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5‰。第十九条贷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政策核定。建设贷款总额按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二十条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用气量达不到设计用气量70%,按照设计用气量的70%核定定价成本;超过设计用气量70%的,据实核算。第二十一条燃气管网输配损耗率,据实核定但不得高于5%。—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管道燃气定价成本:(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二)与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三)燃气用户出资安装的设施或政府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对外投资等支出;(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行政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七)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二十四条主营业务包括终端用户管道燃气营运、管道燃气批发、汽车加气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按资产价值比例、按销售收入比例等),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业务、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应分摊的成本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从事的瓶装石油液化气销售、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用户表后安装等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时应当从营运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原则上按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值(指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5—批发、汽车加气)的比例和管道燃气营运总成本的乘积计算核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数的,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时应当从营运总成本中扣减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年供气量是指经营者当年向管道燃气终端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管道燃气年销售量是指当年燃气终端用户实际使用的气量。管道燃气实际管网损耗率=(年供气量-年销售量)÷年供气量。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核定总定价成本与年有效售气量来计算。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其它项目冲减成本实际管网损耗率低于或等于规定的合理管网损耗率时: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销售量实际管网损耗率高于规定的合理管网损耗率时: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供气量×(1-合理管网损耗率)]第二十八条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6—附件: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7—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行次及关系上报数核定数企业名称1所在市、县2所属年度3企业所有权类型4国有资本比例(%)5一、资产与负债(元)61、资产总额7其中:固定资产原值82、负债总额9其中:资产负债率(%)10=9÷73、所有者权益11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2未分配利润13二、营业损益(元)141、营业收入15其中: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162、营业成本173、营业税金及附加184、期间费用195、营业利润206、营业净资产利润率(%)21=20÷11三、建设与营运情况221、门站数(个)232、高中低压管网长度(公里)243、设计日供气能力(立方米)254、最高日供气量(立方米)265、最低日供气量(立方米)276、平均日供气量(立方米)287、年燃气供气总量(立方米)298、年燃气销售总量(立方米)30四、当年销售价格(元/立方米)311、居民用气322、非居民用气33—8—表二:企业营运成本明细表项目行次及关系上报数核定数一、管道燃气终端用户供气量(万立方米)1二、管道燃气终端用户售气量(万立方米)2三、购气成本(元)3=4+51、购气费用(不含税)42、运输装卸费用(不含税)5四、输配成本(元)6=7+13+…191、职工薪酬7(1)工资8(2)福利费9(3)社会基本保障费10(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11(5)其他122、固定资产折旧133、修理费144、动力及水费155、营运场所办公费166、质量检测及监测费177、递延资产摊销188、其它费用19五、期间费用(元)20=21+22+231、管理费用212、营业费用223、财务费用23六、总成本冲减项目(元)24七、定价总成本(元)25=3+6+20-24八、单位定价成本(元/立方米)26=25÷2九、按5%管网漏损率调整后的销售量27=1×(1-5%)十、按5%管网漏损率调整后单位定价成本(元/立方米)28=25÷27—9—表三: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项目行次及关系上报数核定数管道燃气期间费用总额(元)1=2+17+21一、管理费用2=3+…+161、人员工资32、福利费43、社会基本保障费5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65、差旅费76、办公费87、折旧费98、修理费109、业务招待费1110、技术开发(转让)费1211、职工教育经费1312、工会经费1413、无形资产摊销1514、其他16二、财务费用17=18+19+201、利息支出182、利息收入193、其他20三、营业费用21=22+…+291、人员工资222、福利费233、社会基本保障费24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255、办公费266、折旧费277、安全宣传费288、其他29—10—表四:企业工资明细表项目行次及关系上报数核定数一、年平均职工人数(人)1(一)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2(二)年管道燃气从业人员人数3=4+…+71、采购及输配环节人员42、管理人员53、营业人员64、其它7二、职工工资总额(元)8(一)全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二)全年管道燃气从业人员工资总额10=11+…+141、采购及输配环节人员112、管理人员123、营业人员134、其它14三、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元/人)15=8÷1×10000(一)在职职工人均工资16=9÷2×10000(二)管道燃气从业人员人均工资17=10÷3×100001、采购及输配环节人员18=11÷4×100002、管理人员19=12÷5×100003、营业人员20=13÷6×100004、其它21=14÷7×10000—11—表五: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项目行次及关系上报数核定数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11、房屋及构筑物22、储配设备33、管网44、机器设备55、运输设备6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77、其它8二、固定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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