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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服务协议 甲方(出借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6号【3-3】8幢03-04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出借资金保障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署本服务协议,以兹双方遵守执行。 第1条、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协议:指本《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服务协议》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出借人:指本协议的签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出借人需为“宜人贷”的注册用户; 1.3、借款人:指出借人选择出借资金并在《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需为“宜人贷”的注册用户; 1.4、恒诚公司:指本协议乙方; 1.5、风险备用金:指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恒诚公司设立并管理、以恒诚公司的名义单独开立的一个专用账户,由恒诚公司从自身的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金额存入此专用账户。款项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回款损失。 1.6、回款:指借款人按照《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向出借人偿还的本息。 1.7、P2P: 指个人对个人; 1.8、支付机构:指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1.9、宜人贷:是指恒诚公司经营的提供专业P2P借贷交易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第2条、风险备用金服务 2.1、适用对象:平台所有出借人。 2.2、适用规则: (1)若出借人对应的借款人的任一期应还款项连续逾期达到15日的,则自逾期之日起第15日垫付该借款人该期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以下简称:“本息”)。 (2)若出借人对应的借款人的任一期应还款项连续逾期达到90日的,则自逾期之日起第90日一次性垫付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本息及该笔借款本金余额。 2.3、上述风险备用金垫付的资金,恒诚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至出借人的宜人贷账户中。 2.4、风险备用金垫付规则 (1)在风险备用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风险备用金专用账户将当期出借人之违约借款人的当期逾期本息金额支付给甲方。 (2)在风险备用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风险备用金专用账户按照出借人之违约借款人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向出借人支付,出借人当期未得到垫付部分自动记入下一期,风险备用金专用账户继续进行上述同样原则支付,依此类推。 (3)如借款人任一期应还款项连续逾期达90日的,则2.4条第(1)项及第(2)项中提及的“借款人逾期本息”还包括该笔借款本金余额。 (4)出借人在此确认,恒诚公司对风险备用金收取及使用规则保留最终解释权。 2.5、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风险备用金保障范围: (1)未经恒诚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转让本协议项下之债权的。 (2)未经恒诚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变更《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或就该协议达成和解、调解意见的。 (3)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其他侵害恒诚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3条 救济措施 恒诚公司合理判断借款人已经或可能发生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授权恒诚公司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立即为出借人办理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手续; (2)代出借人向借款人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3)解除本协议; (4)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4条 垫付前债权追讨 借款人逾期还款后、以风险备用金垫付出借人债权前,恒诚公司以出借人名义向借款人催收债权,所得回款之逾期本息偿还出借人,所得回款之逾期违约金的50%支付给出借人,另50%,出借人授权直接支付给恒诚公司,用以弥补恒诚公司代为追讨债权之成本。但如催收的回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偿还之金额按照违约金、利息及本金之顺序进行偿还。 第5条 垫付后债权追讨 5.1、以风险备用金垫付出借人之债权后,出借人自愿将向借款人追讨债权的权利,全权授权委托给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律师)代为行使,并签署授权委托手续和相关法律文件,积极配合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律师)办理追讨债权涉及的所有相关事务,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出借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等。 5.2、出借人获得风险备用金垫付款后,借款人连续逾期15日仍未偿还当期应付本息的,出借人授权委托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律师)代为追讨债权范围为:借款人在《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项下约定当期应还而未还的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之合理费用支出等。 5.3、以风险备用金垫付出借人当期未还利息及未还本金余额后,出借人授权委托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律师)代为追讨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项下借款人到期全部应付未付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之合理费用支出等。 5.4、出借人承诺因没有履行本协议第5.1条约定义务而造成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律师)无法代理向借款人追讨债权,,或给代理追讨债权工作带来困难或障碍的,出借人有义务在恒诚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全额返还垫付的风险备用金,逾期返还的,恒诚公司有权要求出借人立即返还全部垫付的风险备用金外,还有权要求出借人赔偿恒诚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此后,出借人应自行对借款人主张和追讨债权。 5.5、恒诚公司通过法律程序代出借人追讨债权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出借人承担,恒诚公司可以代出借人先行垫付。 5.6、恒诚公司代出借人追讨债权,所得回款优先弥补风险备用金垫付的本息支出,若有余额,则用于偿还恒诚公司垫付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和弥补恒诚公司追讨债权的成本。 第6条 文件保管、信息变更 出借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通讯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文件原件等,出借人委托恒诚公司代为收取和保管。出借人需要查阅或使用与其交易相关文件时可联系恒诚公司,出借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恒诚公司须予以配合。 出借人变更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账户信息,以及通讯地址、电话等其他相关重要信息,须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恒诚公司。因出借人未及时通知恒诚公司而导致的损失,概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第7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7.1、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2、争议管辖。 (1)各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申请时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8条、其他 8.1、《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及其附件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经出借人在宜人贷网络平台以线上点击确认时成立,恒诚公司在宜人贷网络平台后台确认时生效。
本文标题: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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