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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号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税号70.19或70.20);(四)税号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五)税号85.08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或税号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六)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号96.03)。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号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84.01至84.24中的相应税号,而不归入税号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号。但税号84.19不包括:(一)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税号84.36);(二)谷物调湿机(税号84.37);(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号84.38);(四)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号84.51);(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税号84.22不包括:(一)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税号84.52);(二)税号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税号84.24不包括: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号84.43或84.71)。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号84.56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号84.56。四、税号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械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五、(一)税号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1、数字式计算机,该机能够(1)存储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2、模拟式计算机,即能够模拟数学模型并且至少包括模拟部件、控制部件和程序部件的机器。3、混合式计算机,即具有模拟部件的数字式计算机或具有数字部件的模拟式计算机。(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除本条注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整套系统的一部分: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2、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税号84.71。(四)打印机、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及磁盘存储部件,只要符合本条注释(二)2、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税号84.71的部件归类。(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机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号,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税号。六、税号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税号73.26。七、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税号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税号84.79。税号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八、税号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子目注释:一、子目号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二)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二、子目号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总注释一、本章的基本内容除第十六类的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包括未在第八十五章具体列名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但不包括:(一)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材料制品(税号59.11)。(二)第六十八章的石料等制品。(三)第六十九章的陶瓷制品。(四)税号70.17的实验室用玻璃器;玻璃制的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税号70.19或70.20)。(五)税号73.21或73.22的炉、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和其他货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贱金属制品。(六)税号85.08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或税号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七)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号96.03)。总的来说,第八十四章包括机器及机械器具,第八十五章包括电气设备。但某些机器则具体列入了第八十五章的有关税目中(例如,手提式电动工具及家用电动器具);而另一方面,第八十四章包括某些非机械设备(例如,蒸汽发生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以及过滤装置)。还须注意,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机器及装置即使是用电的,仍应归入本章。例如:1、用电动机驱动的机器。2、电热机器,例如,税号84.03的集中供暖用的电热水锅炉、税号84.19的机器及装有电热元件的其他机器(例如,砑光机、纺织品洗涤或漂白机器或熨烫机)。3、电磁式机器(例如,电磁继电器操作的打字机)或装有电磁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电气自动停机装置的纺织机、装有电磁起重吸盘的起重机及装有电磁夹盘的车床)。4、电子操作机器(例如,电子计算器或自动数据处理装置)和装有光电装置或电子装置的机器(例如,装有光电装置的滚轧机及装有各种电子控制装置的机床)。由于陶瓷制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九章)、实验室用玻璃器(税号70.17)及玻璃制的机器、用具及其零件(税号70.19或税号70.20)均不归入本章,因此,即使某种机器或机械用具的品名或属性在本章的税目中列出,但如果该种机器或机械用具具有陶瓷材料制品或玻璃制品的特征,它们仍不归入本章。上述规定适用于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头、旋塞等,夹紧或固定用的圈或环,或其他紧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脚架等)〕的陶瓷或玻璃机器、机械器具或装置。另一方面,下列情况通常视为已失去陶瓷制品、实验室用玻璃器、陶瓷或玻璃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的特征:(1)由陶瓷或玻璃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许多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以及由许多陶瓷或玻璃制的部件装在永久固定在其他材料制的支架、壳罩或类似品中而组成的物品。(2)由陶瓷或玻璃制的固定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发动机、泵等机械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二、本章总的编排(一)税号84.01包括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及同位素分离机器和装置。(二)税号84.02至84.24包括其他机器及装置,这些机器及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不论其用于哪种产业部门。(三)税号84.25至84.78包括的机器或装置除某些情况外,不论其特定功能如何均按其所应用的产业部门进行列名。(四)税号84.79包括不能归入本章该税号以前任何税号的机器及机械器具。(五)税号84.80除包括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以外,还包括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锭模除外)。(六)税号84.81至84.84包括某些可作为机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货品零件的通用物品。(七)税号84.85包括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三、零件零件的归类一般可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单独报验的电气零件一般应归入第八十五章的有关税号中。例如,电动机(税号85.01);变压器(税号85.04);电磁铁、永磁铁、起重机的电磁起重吸盘及电磁卡盘(税号85.05);活塞式内燃机用的电起动装置(税号85.11);电气开关、控制板、插头、接线盒等(税号85.35至85.37);电子管(税号85.40);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税号85.41);电子集成电路及微型组件(税号85.42);碳电极(税号85.45);绝缘子(税号85.46);以及绝缘材料制的某些零件(税号85.47)。上述物品除非与有关机器的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否则这些物品即使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的某种机器,仍应归入以上所列的相应税号。其他电气零件可按下列规则归类:(一)如果符合税号84.09、84.31、84.48、84.66或84.73的规定,应归入上述税号。(二)不符合上述税号规定的,如果主要用于或专用于本章某种机器,可归入有关机器的税号;非专门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的电气零件应归入税号85.48。四、可归入本章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货品(本章注释二及注释七)税号84.01至84.24包括的机器设备(一般按其功能列名)可用于各个产业部门。其他税号的机器或装置则大多数按其所应用的工业或其他行业列名。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机器及装置,如果其中一个税号属于第一组税号范围(即税号84.01至84.24)的,应归入第一组的有关税号。因此,发动机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归入税号84.06至84.08及税号84.10至84.12。这一归类原则同样适用于泵〔即使其具体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例如,纺丝泵或农用泵)〕、离心机、砑光机、压滤机、熔炉、蒸汽发生器等。但这一总原则不适用于税号84.19、84.22及84.24(参见本章注释二的规定)。因而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税号84.19,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税号:(一)农用催芽装置、孵卵器及育雏器(税号84.36)。(二)谷物调湿机(税号84.37)。(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号84.38)。(四)纺织纱线、织物或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号84.51)。(五)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同样,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税号84.22,但实际上却归入本章后一组的有关税号:(一)缝纫机(例如,缝合袋子用的)(税号84.52)。(二)将文件或信件插入包装物或信封中并加封的机器、硬币计数及包装机(税号84.72)。另外,喷墨印刷(打印)机器虽然看起来可归入税号84.24,但实际上却归入税号84.43或84.71。优先归入税号84.01至84.24的规则仅适用于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机器。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应按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进行归类,而功能机组则应按第十六类注释四的规定进行归类(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而又不归入税号84.01至84.24中的任何一个税号的机器,应归入对该机器列名最为具体的有关税号,或按该机器的主要用途归类。可同时用于多种不同用途或工业的多用途机器(例如,打孔机可同时用于造纸、纺织、皮革、塑料等工业)应归入税号84.79。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本章注释五第(五)款〕根据第八十四章注释五第(五)款的规定,下列归类原则适用于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一)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可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号;如无列名税号可归,则应归入未列名税号,但不能归入税号84.71。(二)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一同报验并与其连接使用,但却从事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下列规则归类:自动数据处理机应单独归入税号84.71;其他机器除根据第十六类注释四或第九十章注释三的规定,可视为一个整体,归入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的有关税号外,其余均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号。84.01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
本文标题: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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