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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2012年05月17日16:08:04星期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第三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要重视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实际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特别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中青年领导骨干的脱颖而出提供条件。第五条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素质,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思想品德优良。第七条政工员政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常识。二、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基本常识和能力,能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本职工作。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五、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称职,可确认政工员任职资格。第八条助理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联系实际用以指导工作。二、比较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三、具备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四、严格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五、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第九条政工师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并能联系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二、较好熟悉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三、较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具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四、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能力。五、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形象。六、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七、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C级)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八、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九、参照浙人职〔1997〕210号文件的规定,对乡镇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十、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2、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3、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4、对在市(地)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2、在市(地)级以上或省行业系统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交流独立撰写的论文、典型经验一篇(3000字以上);3、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者承担本单位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报告、经验总结二篇以上;4、独立撰写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调查报告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并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好评。十一、助理政工师破格晋升政工师者,除具备前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款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2、在市(地)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3、本人获得市(地)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4、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二篇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核优秀。6、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第十条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四、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七、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九、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4、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十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条件: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除应具备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款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1、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2、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的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绩显著。3、本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4、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报刊或在有关会议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5、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成绩显著。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相应条件的,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申报助理政工师。二、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或
本文标题: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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